为顺应户籍制度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障基本需求,根据《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
第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由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后公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设定若干个缴费基数档次,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按城镇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医疗保险规定统一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同时缴纳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男满60、女满50周岁,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享受按月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对按昆政发〔2002〕56号文件规定参加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计发的城镇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待遇按《〈昆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昆政办发〔2002〕5号)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后到达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补缴满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其中对被征地人员和有按昆政发〔2002〕56号文件规定参加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应先转移折算相应的征地保养个人帐户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仍不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补缴手续;不按规定补缴的,计发一次性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从外地迁入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年限不得突破户口迁入之月。预计外地迁入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不能满5年的,在办理首次参保手续时,须同时办理所缺年限的补缴手续。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金额按照补缴基数乘以补缴时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基数具体标准为:补缴2005年6月30日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以1030元为月补缴基数。补缴2005年7月1日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在补缴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正常缴费。
第七条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足额缴费后次月起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享受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相关待遇。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的,从次月起冻结其《医疗保险卡,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中断缴费后在6个月以内恢复缴费并同时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即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时未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6个月后再予补缴的,一律从次月起恢复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并在缴费后第7个月起恢复享受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相关待遇。
对恢复缴费时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费,若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有欠缴的,应先行清欠。
第九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昆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可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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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促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具有惠州市城镇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等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均应参加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逐月缴费,也可以一次性预缴数月的医疗保险费,但不能跨
一、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应具备条件(一)男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二)有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常住户口;(三)具有本市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人员。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应提供的资料(一)本人城镇常住户口;(二)二代居民身份证;(三)电子照片;(四)个体工商人员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灵活就业人员每月1日-22日(休
一、灵活就业的界定灵活就业,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没有在任何组织中就业,也没有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二、就业登记需要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每月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进行一次就业登记,确认其就业情况。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一览表注:1、当前,灵活就业参保职业养老保险缴费最低标准:2408*20%=481.6元/月。2、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不能办理。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其中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从应参保之日起至退休前应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办理业务时缴费标准为基数,按6.8%比例一次性
一、补贴范围和期限: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
参保条件在我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
缴费条件: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经建立了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我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续缴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比例和期限: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以陕西省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七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按20%比例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档次由参保人根据本
参保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由职业者;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地点:新参保:街道劳动保障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续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政务公开大厅征缴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交验资料:新参保:本人身份证、户籍、三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参保人员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或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及本人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一)劳动合同;(二)《重庆市职工失业证;(三)《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五)待业证;(六)工商营业执照。依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标准是什么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67.42元/月,补缴2010年9月-2012年7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94.28元/月,补缴2012年8月-2014年6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18.42元/月,2014年7月以后应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252.62元/月。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相关问题什么人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即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或是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等,都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会不会吃亏呢?有什么好处呢?如果您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
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自2016年4月起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采取每年递增一年的方式由5年逐步调整为15年。具体执行办法是:2016年3月31日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201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6年,2017年1月1
根据三劳社医[2003]12号文件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操作规范。一、参保对象的界定: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与用工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人员。二、参保人员的缴费时间从每季度的首月算起。医疗关系转移人员从接续时间算起。三、参保金额的确定:2004年1月至2004年6月期间按30元/每人·月缴纳,同时不再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四、在职业介绍服务中
办理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交复印件);(二)本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三)建设银行开立的本人账户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第一次办理或有变更时提供)(四)如非本人办理,需填写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以及受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注意事项:(1)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如复印件上所需信息不清晰,需申请人
法律分析:灵活就业死亡后有丧葬费。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因故身亡还会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补贴。死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尚有余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部门办理结算,由继承人继承社保的余额部分。缴纳社保是领取丧葬费的资格条件,不分是个人缴纳还是单位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如果具有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的,应该提前退休。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条件1.经人社部认定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对象;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保的对象;3.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及中、重度残疾人;4.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
依据《社会保险法》,您能够选择以灵敏就业人员身份继续交纳养老保险,也能够不缴费,等您有新的就业单位时,已交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够和在新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计算。也就是说有工作单位的人必需依法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没有工作单位的人能够灵敏就业人员身份自愿交纳养老保险,中缀以后也可按政策规则自愿补缴,重新就业时不补缴也能在新单位按规则缴费。假如续缴或补缴,具有本市户籍(涉农地域必需是居民
一、灵活就业人员该如何参保?(一)根据目前的政策,我省缴纳社保的途径有以下两种: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2、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到户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社保登记手续。(二)所需材料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一式二份;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4、非缴费人本人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