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认定利用手机WAP技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案,应由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具有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许可的鉴定机构对淫秽电子信息的点击数作出鉴定。
虚增的、不正常的点击数应当从中扣除。
案情
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公司)下设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为了提高手机WAP的点击率,增加公司收入,被告人罗刚指使被告人杨韬、丁怡、袁毅在本公司内通过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信息,经鉴定于2007年1月1日至同年5月9日共上传28张淫秽图片,实际被点击次数为82973次。
裁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万维公司无限互联网业务部以公司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罗刚、杨韬作为部门主管和产品经理,授意并指使下属上传淫秽电子信息,系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丁怡、袁毅积极参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据此,依据各自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分别对罗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杨韬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丁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袁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涉案淫秽图片的点击量为8万余次有误,应以成功点击量4万余次来认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3月26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有两家鉴定机构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先后对点击数作了三次司法鉴定,但结论各有不同。依据不同的鉴定结论判决案件,对被告人的量刑影响非常直接和明显。
一、淫秽电子信息的内容请求数不等于实际被点击数
从现有的网络技术看,一个人对一张淫秽图片可以在同一时间内连续多次点击,故淫秽电子信息的点击数和传播人次不是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
就本案而言,在计算涉案淫秽图片的实际被点击数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1.自点击的数量。在开庭审理中,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本案存在自助点击与自助消费的情况。事实上,第一次鉴定结论认定的28张淫秽图片点击量253335次中,确实可能包含自点击数,因为这些图片的点击次数是根据服务器的Web访问日志文件记录统计得出,而把所有的图片访问量均计入其中。
在鉴定机构应办案机关要求做出的第三次鉴定意见中,通过技术手段对自点击数进行了统计,并对自点击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一是互联网内网IP地址访问,这些地址跟中国联通无关,不涉及淫秽图片传播;
二是从技术角度分析手机终端设备,对同一页面非以正常浏览方式高密集度访问,鉴定机构限定在同一设备(即特定手机型号和特定互联网IP地址)将为检验设备及网页性能的页面点击数予以排除,通过同一互联网IP地址24小时内向同一网页发送页面请求50次以上的,为公司内网网页测试的自点击,不涉及淫秽图片传播。
据此,排除了自点击数16748次。
2.一页多图的数量。在万维公司的WAP网页中,一个页面由多个图片组成,而每张图片无法单独下载,只能作为页面的一部分被浏览。
假设一个页面含有四张淫秽图片,当一个客户浏览了一个页面的时候,虽然只存在一个页面点击,但是每张淫秽图片都增加了一次图片请求,即一下子产生了四次图片请求,因此,所有淫秽图片的内容请求数并不等同于实际被点击数,而应当转化为页面请求数来计算。
由于点击一个页面产生的图片请求是集中发送的,经过专业工具(如微软的页面日志提取工具和根据分析所作的编程工具等),就可以计算出实际的页面请求数,从而得出淫秽图片的实际被点击数。
据此,第三次鉴定意见认为,凡是60秒内所有的由同一移动终端设备通过同一IP地址向服务器发送的图片请求数可以被界定为由一次页面点击产生,故对其该次鉴定出的淫秽图片请求数256622次,经专用工具计算页面点击后得出页面点击数为99721次。
这一数字扣除了自点击数16748次,得出的82973次,便是本案淫秽图片的实际被点击数。由于已经扣除了虚增的、非正常的点击数,该实际被点击数可依法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情节标准。
二、认定点击数可以不考虑网络运营商承诺的页面访问成功率
由于网络容量、通路等技术原因,使用手机移动终端访问WAP页面,可能会出现访问请求不成功的问题。一般来讲,对提供淫秽电子信息链接的情况,计算实际被点击数时,指的应是直接真实有效的链接。
对于无效的链接和不成功的访问所产生的点击数,如果有证据证明且能够区分的,应当予以扣除。这一司法操作规则主要针对具体层面的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而言,对于网络运营商在协议中承诺的“WAP业务页面访问成功率”如何认定则需要另行考虑。
根据《中国联通增值业务提供商运行维护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WAP业务页面访问成功率”是指模拟测试机成功访问WAP服务占总访问次数的百分比。
统计点是模拟用户体验后台程序,取值方法为统计模拟试机得到成功页面个数和总访问次数,计算二者的比值,指标要求>60%。
第三次鉴定意见认为,如果按照60%计算,则成功页面点击数量为49784次。但该数值并不是确定的鉴定结论,而是鉴定人的一种分析意见。
可以理解为,60%的页面访问成功率只是联通公司提供的一个承诺,以保证运营商有足够的页面提供给客户,事实上联通公司也无法确定该访问成功率的精确范围,故在《要求》中承诺可以达到大于60%的页面访问成功率,也就是说60%只是个下限,是个不确定的数值,实际成功率可能是60%,也可能是90%甚至100%,这样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不宜作为排除不成功点击数的依据。
所以,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次鉴定意见指出28张淫秽图片的传播数量,即页面点击数量为82973次,该数字是经过专用工具计算页面点击并排除自点击后得出的,已经扣除了不成功的点击数,是比较客观、科学的,也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应予采纳;
而鉴定意见中根据行业的管理要求作出的49784次成功点击量是个不确定的数量,应不予采纳。一、二审法院的认定是适当的。
本案案号:(2008)西刑初字第104号;(2009)一中刑终字第548号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在qq群中传播淫秽视频是犯罪的,邮箱或网盘存储大量淫秽视频只要没传播出去就不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
对设立淫秽网站以及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租用网站广告位 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刑事审判参考》[第 690 号]陈锦鹏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通过淫秽网站传播淫秽信息,不仅本身危害极大,还滋生了为淫秽网站提供接人服务、提供资金等一系列利益链条,对该种行为的打击紧迫性尤为突出。本案涉案行为人主要涉及淫秽信息通过网站传播的三个环节:淫秽网站的设立者、提供服务器的服务商、租用淫秽网站广告位的广告主。 一、设立
行为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一、传播淫秽视频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传播淫秽视频罪的量刑标准为: 1. 行为人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3. 单位犯此罪的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传播淫秽视频罪的
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怎么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新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
网上传播淫秽信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
构成要件: 第一,侵犯的主体,是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的方式,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第三,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但不具有牟利的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目的,有的是寻欢作乐;有的是寻找刺激;有的是取悦于他人。如果为了牟利而传播淫秽物品,则构成刑法第363条第一款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近来,办理了多起因在91论坛发布涉嫌淫秽的帖子(图片),而被警方拘留,后被判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案件,涉案人员有企业老板、国企工程师、企业高管以及刚毕业的大学生。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网上传播淫秽信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处罚标准为: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
一、认定: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3、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1、组织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组织的是淫秽表演,属于现场表演;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的内容是播放淫秽音像制品。2、组织行为的作用不同。本罪中如果没有组织行为,仅淫秽表演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在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中,若没有组织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仍然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存储空间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 苏高法〔2018〕115号 2018年6月30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为依法打击利用“云盘”等网络存储空间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罪刑相应、处刑均衡,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存储空间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首先在主观上应具有以牟利为目的,其次应达到传播次数。若主观上不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而是达到被点击数和传播次数,则构成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涉及以被点击次数定罪和量刑问题,涉及被点击次数的媒介往往是互联网平台,已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为例,实际被点击达到一万次以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关于实际被点击次数问题,分析如下:实践中,实际被点击次数的认定是衡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也从来就没有规定过购物小票超过30天就不给开发票。 现在大多数酒店、大型超市为了自己内部管理的方便,而对开具发票的时间做出一些限制,这属于正常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即使商家提前告知了消费者这样的规定,但限定时间开
传播污秽物品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就应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你好!有的,我有过好几个案子都争取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