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导读: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未变更,发生拆迁腾退后,动迁安置补偿利益怎么进行处理?法院判决属于继承人共有,可以进行分割。
原告包子美(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东城区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的腾退补偿款2100561.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包父与包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包子美(化名)。位于东城区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系包母生前承租的公房。
2011年12月20日,包母去世。包母去世后,原、被告一直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但房屋拆迁前房屋租金均由原告缴纳。
2015年12月2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甲方)、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丙方)就××号房屋与被告包父(乙方、被征收人)签订《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原告认为,涉案拆迁房屋系包母生前承租的公房,房屋拆迁时登记承租人仍为包母。包母去世后,其所承租的房屋发生腾退拆迁,相应的拆迁利益应当归原、被告共有。
因原、被告未就拆迁利益达成分割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决如前请求。
被告包父辩称:对于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腾退补偿款,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故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征收的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没有明确的承租人。××号房屋原系北京城建金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管公房。在此腾退项目中,该公司出具公函,确定××号房屋属于“未明确承租人的房屋”,包母被认定为“交费登记人”。
二、答辩人是××号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腾退项目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及对邻居和老住户的询问,确认答辩人一直居住在××号房屋,被答辩人未在此房屋居住过,并将此事实背书归档。该腾退项目经过主管机构会议决定,确定此腾退项目中未明确承租人的公房以实际居住人作为被征收人。
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确认答辩人是唯一被征收人。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属于东城区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行政行为,东城征收办与答辩人签署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该协议中,明确答辩人为唯一被征收入,未列明其他被安置人。
四、腾退补偿款中各项目奖励、补助及补偿对象明确指向答辩人个人。该腾退项目补偿款项合计中,“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征收行政行为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本项目专项补助”是答辩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后,在该腾退项目中给予答辩人的专项补助;“速签奖励”是答辩人配合腾退项目快速进行,在奖励期签署协议而给予答辩人的;“搬家补助费”及“空调移机费”是针对答辩人作为××号房屋实际居住人在该腾退项目中所享有的补助项目。以上各款项,皆明确指向答辩人个人,且在腾退过程中没有因被答辩人而增加补偿款。综上所述,××号房屋在没有承租人的情况下,答辩人作为唯一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号房屋的腾退补偿款应当属于答辩人个人所有,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包父与包母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包子美(化名)。包母于2011年12月20日去世,其生前承租位于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一套。
2015年12月2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甲方)、包父(乙方、被征收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丙方)就××号房屋签订《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包父选择货币补偿。
《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选择购买奖励房源结算清单》中显示包父获得房屋价值补偿1436170元、本项目专项补助431324.85元、协议书其他各类奖励、补助及补偿费用81297.92元(包括搬家补助费897.92元、空调移机费400元、速签奖励80000元),选择购买奖励房源849970元、结算单其他各类奖励、补助、补偿及扣除费用151769.04元(包括房屋价值差价补充补偿1356元、本项目专项补助差价补充补偿413.04元、签约比例奖150000元),应付总计1250591.81元。
现原告包子美(化名)表示放弃拆迁安置房的权利,要求按照结算的2100561.81元进行分割。
另查,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工作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号房屋承租人包母(已故),自2015年10月5日工作人员开始入户发放材料起,此房屋一直由原承租人之夫包父居住,之女包子美(化名)未在此房屋居住过,通过对邻居及老住户的询问予以证实包父确实一直长期居住在此房中。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关于××号房屋的腾退安置不涉及其他人。
本院认为,涉案××号房屋系包母生前承租的公房,包母死亡后,对于该公房的拆迁利益应由原、被告共同享有。鉴于拆迁时被告包父居住在××号房屋,故拆迁款中涉及的搬家补助费、空调移机费、速签奖励应归包父个人享有,除此以外的其他拆迁款应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
现原告包子美(化名)表示放弃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权利,按照结算的总拆迁款进行分割,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包子美(化名)一百万九千六百三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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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专业律师导读: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未变更,发生拆迁腾退后,动迁安置补偿利益怎么进行处理?法院判决属于继承人共有,可以进行分割。原告包子美(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东城区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的腾退补偿款2100561.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包父与包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包子美(化名)。位于东城区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系包母生前承租的
⒈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是不能继承公房的承租权的,因为该房产并不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⒉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处分权,其中承租权也是不能够继承的。
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从这条规定来看,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不属于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变更承租人 许建斌律师原创,不得复制转载,违者必究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使用权房。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公房可以继承吗不可以。公房承租人变更一般发生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由于人们尚有观念,认为分配给自己的房子就是自己的财产,很多老人想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子留给子女;也有的人在老人去世后争夺老人承租的公房。事实上,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首先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
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首先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
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首先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
上海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实战经验答复如下:一、上海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其实本质上是承租权如何传承下去的问题;二、也可以理解为承租权的变更问题;三、关于承租权的变更规定如下: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三)承租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办理更名手续准备承租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去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即可。申请办理更名时应提交的资料1、更名申请书;2、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3、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4、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签订的同意更名的协议书;5、住房情况证明;6、直管公房租赁合同;7、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8、
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首先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
你好,按宅基地分的话,儿媳妇没有份额。如果按户口,会有一定的份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地补偿中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由该省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决定,征地区片地价是根据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而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就是系数乘以年产值,也就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就是系数的比值,每个地方不一样,大概为4:6。土地补偿费村委会可以预留百分之二十,用于村经济发展。土地补偿费村民是可以分的的。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款未到账,及时咨询当地拆迁办寻求帮助。如果是拆迁办的过错导致您无法及时收到拆迁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所以可以采取先咨询,再诉讼的方式维权。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
这要看根据女方的户口,会不会得到拆迁补偿款。因为拆迁的方法有很多种,有的是因为房和地得的补偿款,有的是因为拆迁户?的?头越多,给的补偿款越多。如果是按人头计算面积的情况,那就有女方的份。还有拆迁得到的房子,如果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那也有女方的份。但如果不是刚才这两种情况,只是因为房和地得的补偿,而且得到的拆迁房只写男方一个人的名字,那就没女方的份。详细情况可以咨询刘律师
案例 某上市A公司以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B公司持有C公司65%股权和D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B公司、D公司均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但并非控股股东。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对C公司做了盈利预测,转让方B公司、D公司的控股股东E公司与A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双方约定,未来三年(2013年~2015年),C公司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
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规定,涉及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将给予以下的处罚: (一)卖淫嫖娼者,一律收容劳动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同时,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患有性病的,一律强制治疗。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待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医院医生如果有违规操作,导致胎儿流产,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建议可以先做医疗过错鉴定,保存相关的病历,发票等等证据,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鉴定完成后再做进一步打算。
建议报警处理,然后交警会根据现场划分责任,根据交警出示的责任认定书给付相应的赔偿,具体涉及金额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属于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贴假年检标志如何处罚贴假年检标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