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者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问题
赫少华·律师
轮候查封者,介入被执行人财产分配时,存有两种常见观点:其一,首封者有优先受偿性(即排队受偿);其二,首封者与轮候者按比例受偿,但首封者有一定的优惠性。
根据微博讨论、可以分两方面:A.法条;B.观点。法条和观点之间,有两种衔接:其一,法条规定模糊,观点理解有存入;
其二,每个人知晓的法条多少存有不均衡性,对问题的认识理解存有出入。
A 法条
一.关于轮候查封,主要涉及的法条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28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20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函[2007]100号)
二.关于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主要涉及的法条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13号)第25条、26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31条
3.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第88条至96条)
B.微博观点
整理中难免有疏忽,有曲解处见谅;感谢@高杉峻 的转发、支持
@西北胡子:上海就这么操作的,如果觉得不公平可以申请破产,但对自然人,安债权比例分配
@Denny大叔:我这边的法院除非是存在很多很多债权人都保全的情况,一般都会采取先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补:无锡)
@丁金坤律师:这个执行中很乱。我觉得公平的方法是,每个轮候查封的都有份,但不是同等比例的,而是时间在前的,有一定的优先权。
@上海行政和民生律师 :该答复在情在理,先保全人优先受偿,执行意见里的“参与分配”并没有说清楚分配规则,有酌情空间,合理解释仍应偏向先保全人,在其受偿后其他债权人再分也符合《意见》//@熊磊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http://t.cn/zQBq47X
@熊磊之:另一个是这个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http://t.cn/zQBIvqX
@中国深圳俞菁华律师:查封是法院釆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限制的是处分权。优先受偿权是债权是否有抵押质押等法定或约定情况。
@潍坊王洪磊律师:轮候查封应该是按顺序偿还吧?
@萝卜烧肉剩了喂猪肥了宰了烧萝卜:不合规定,浙江省操作方法是首封的多分一定比例,不到一成
@深圳房地产律师周争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3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有救济途径。
@深圳房地产律师周争锋: 你是法官,办错不少案子吧。不知道债权平等,第一查封优先受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实践只是适当的给予奖励,比如优先支付诉讼费和保全费剩余按比例分,或第一查封案1.2到1.3的比例分割。
该问题亟待最高院予以规范,法院自由裁量泛滥,引发地方保护主义和法官个人操守问题。
@陈再雄律师 :债权具有平等性,从法理来说,应该是按比例分配
@沈诚律师:按照法释2008第13号司法解释第25和26条来处理,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另外,查封不具有物权效力,首个查封债务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律依据,不应当如此分配。
@一杯老清茶蓉城杨自强律师:应当9个债权人平均分配。诉讼保全查封、执行期间的查封不能与法定抵押权划等号。//@深圳房地产律师周争锋: 其他8家是各自的执行法院移送到第一查封法院参与执行分配的。
都是无抵押的民间借贷,法院已经出具经查债务人无其他财产的通知,他们要办中止执行啊,已经出具了。
@手握蜡笔的小新:我们这一般是这么炒作:所有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但是首轮查封的债权人可以可以适当多分点(例如首轮查封的债权人按标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金额按比例分配)
@大海寻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第一个优先,对吗?
@最深的林:都是普通债权吗?被执行人是个人吗?
@高推事:申请参与分配了么?
@文红律师:根据现行法律,你申请参与分配时应证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你不用证明以上事实就可参与,但这意见稿已经正式实施了吗?
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报告是怎么回事?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报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书,必须按照执行法院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下面请随小编来具体了解被执行人财产分配报告相关知识。 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报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依法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
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
一、首封与轮候查封财产如何分配1、首封与轮候查封的财产的分配办法: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法院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分配;有担保物权的,按照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分配;执行财产不够清还债务的,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
法院轮候查封同一财产,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按查封的顺序清偿债务。除此之外,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财产处置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果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
目前,一个主体同时负担来自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现象已极为普遍。当债务人违约后,若多个债权人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则产生首先查封(以下简称首封)、轮候查封及优先债权三者间的关系问题,不同顺位债权人的受偿结果可能存在差异。三者间的基本问题在于被查封财产的执行与分配,具体表现为移送执行规则和分配方案规则的适用。轮候查封虽不直接发生查封效力,但仍有助于债权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 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
若被执行人除查封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则应按比例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
法院轮候查封同一财产,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按查封的顺序清偿债务。除此之外,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财产处置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果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
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 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民诉法解释》第50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510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由此可见,我国立法上采用的是不再查封主义,即否定重复查封,肯定轮候查封的效力。那么,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的区别何在?笔者试从以下几点进行梳理: 一、概念不同,重复查封指的是已被某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其他
轮候查封中参与分配清偿顺序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
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相关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案外人只能针对首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因轮候查封的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属于临时性措施,在前查封解除前不享有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对轮候查封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轮候查封制度对于确保人民法院间查封处置财产的有序衔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维护轮候查封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部分法院未能准确掌握和运用轮候查封制度,尤其在首封法院处置查封物所得价款由
实践中,被执行人财产被多轮查封、冻结,而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法院,一旦首查封法院怠于处置或由于执行标的额与查封财产价值相差悬殊而不予处置等,常常会导致多个执行案件陷入“执行僵局”,严重影响执行效率,损害司法执行形象。遇到多轮普通查封,首封法院不予处置,怎么办?对于这一执行实践中亟需破解的难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有关批复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今天,江苏高院下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查封
法律分析:可以拍卖,一般由首封法院拍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温馨提示】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