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被执行人财产被多轮查封、冻结,而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法院,一旦首查封法院怠于处置或由于执行标的额与查封财产价值相差悬殊而不予处置等,常常会导致多个执行案件陷入“执行僵局”,严重影响执行效率,损害司法执行形象。
遇到多轮普通查封,首封法院不予处置,怎么办?
对于这一执行实践中亟需破解的难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有关批复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今天,江苏高院下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转移处置权相关事项的通知》,对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转移处置权给出了“江苏方案”。
尽管是地方性规范,但其中规定的解决问题的思路蕴含着江苏执行人的智慧,对于规范解决这一问题,深具参考借鉴价值。特推送于此,供学习参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
协调转移处置权相关事项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7〕737 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实践中,被执行人财产被多轮查封、冻结(以下称为查封)而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法院,一旦首查封法院怠于处置或由于执行标的额与查封财产价值相差悬殊而不予处置等,常常会导致多个案件陷入执行僵局,严重影响执行效率。
为此,现就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转移处置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首查封法院自执行立案之日起90日内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价程序的,轮后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首查封法院应当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5日内予以回函,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出具同意移送执行函,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查封有效的起止日期,并应附最后一次查封或续封手续的复印件。
首查封法院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移送处置权的,不影响处置权的移送。
二、移送处置权后,继续查封由受移送法院负责。但距离查封期限届满不足一个月的,首查封法院应先行办理继续查封手续后再予移送。
轮后查封法院应在收到同意移送执行函后30日内启动财产处置。
财产变价后,首查封债权受偿顺位不因财产移送执行而改变,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可以依法参与分配。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由取得处置权的法院负责参与分配事宜。
三、多家轮后查封法院均商请移送处置权的,首查封法院按照下列规则移送处置权:
1、商请移送处置权的轮后法院中,有财产所在地法院或实际扣押财产法院的,应当优先移送于财产所在地或实际扣押财产的法院处置。
2、商请移送处置权的轮后法院中,无财产所在地法院或实际扣押财产法院的,应当优先移送于执行标的较大的法院处置。
3、商请移送处置权的轮后法院中,无财产所在地法院或实际扣押财产法院的,且执行标的相当的,应当移送于在先商请移送处置权的法院处置。
四、首查封法院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5日内不予回函的,视为同意移送处置权。
首查封法院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5日内不予回函或回函不同意移送的,轮后查封法院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取得同意移送处置函。
上级法院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审查是否应当转移处置权;经审查认为应当转移处置权的,应以书面函责令首查封法院限期出具同意移送处置函。
五、中级法院应依法行使执行监督权,要求辖区法院定期报送或通过案管系统定期筛查自执行立案之日起逾9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首查封案件。
多轮查封法院均在同一中院辖区的,中院应主动协调处置权转移事宜;首查封法院和轮后查封法院不在同一中院辖区的,应当督促首查封法院限期处置;
有正当理由不予处置或由轮后查封法院处置更为适宜的,中院应报请省法院协调转移处置权,也可以自行协调转移处置权。
六、首查封法院为外省法院,轮后查封法院需要协调移送处置权的,可以自行发函商请移送处置权。函中应注明一定期限内予以回函,不予回函的视为同意移送处置权,并通过省高院商请首查封法院所在省高院监督协调出具同意移送处置函;
轮后查封法院自发出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满15日未收到回函或回函不同意处置的,除首封法院暂未予处置有正当理由外,可以报请省法院协调处理,并待省法院协调取得移送处置函后进行处置。
七、首查封为财产保全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和轮后查封执行案件在同一法院的,因执行处置财产需要,执行部门可以商请审判部门移送处置权;
发生争议的,报请院长协调处理,原则上应当同意进行处置。
首查封为财产保全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和轮后查封执行案件分属不同法院,但在同一中院辖区的,因执行处置财产需要,执行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
发生争议的,报请中院协调处理。跨中院辖区的,因执行处置财产需要,执行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发生争议的,报请省法院协调处理。
移送处置的财产变价后,首查封债权数额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依法预留保全的数额;不足以全额预留的,依法预留相应的份额。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31日
一、首封与轮候查封财产如何分配1、首封与轮候查封的财产的分配办法: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法院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分配;有担保物权的,按照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分配;执行财产不够清还债务的,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由此可见,我国立法上采用的是不再查封主义,即否定重复查封,肯定轮候查封的效力。那么,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的区别何在?笔者试从以下几点进行梳理: 一、概念不同,重复查封指的是已被某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其他
1、概念不同,重复查封指的是已被某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重复查封,且该重复查封与先前的查封同时具有效力;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2、性质不同,重复查封属于再查封主义的范畴,轮候查封属于不再查封主义的范畴。3、效力不
一、轮候查封的效力及实质意义“轮候”的字面解释就是排队等待的意思。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从轮候查封的概念可以看出,轮候查封对于某一特定标的物的查封效力是待定的,只有在先的查封依法解除或消灭后,轮候
关于部分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为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分散各类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部分特定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探索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案外人只能针对首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因轮候查封的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属于临时性措施,在前查封解除前不享有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对轮候查封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首封是生效的查封,而首封后面的轮候查封是未生效的查封。
多次查封财产分割是按照顺序轮流进行由享有抵押权的人员优先受偿。法院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对于同一财产,首先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抵押权,则对于轮候查封的,查封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如果查封在先的清偿之后还有剩余的,则由查封在后的依次受偿。照此类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查封的时间先后在等级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登记、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轮候查封并不直接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只有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才自动生效。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
近日,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发布了《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的精神,立足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通知》发布后,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轮候查封制度对于确保人民法院间查封处置财产的有序衔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维护轮候查封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部分法院未能准确掌握和运用轮候查封制度,尤其在首封法院处置查封物所得价款由
法律分析:可以拍卖,一般由首封法院拍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温馨提示】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平
目前,一个主体同时负担来自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现象已极为普遍。当债务人违约后,若多个债权人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则产生首先查封(以下简称首封)、轮候查封及优先债权三者间的关系问题,不同顺位债权人的受偿结果可能存在差异。三者间的基本问题在于被查封财产的执行与分配,具体表现为移送执行规则和分配方案规则的适用。轮候查封虽不直接发生查封效力,但仍有助于债权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民诉法解释》第50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510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协作的工作职责,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一、立案工作1.立案部门在收取起诉材料时,应当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
你可以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看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或是伤残
您好,可以和对方协商,分期进行主张。
(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
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
1、买房交完定金以后,只要是开发商五证齐全,可以开盘的时候,购房者就可以在10—15个工作日内去交首付款即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2、一般缴纳定金认购开发商的物业,并签订“认购协议书”后7天内缴纳首期房款,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认购协议作废。之后交齐按揭所需材料,即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银行审批合格,且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