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管理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和员工的利益,保障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管理人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各驻外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部正、副经理、总工程师、支部书记)。
第三条公司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广大员工,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公司利益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当忠实维护本公司利益和出资人及员工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公司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聘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公司重组、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估评、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开信用证、采购、销售、资产处置、工程招标投标;
(四)未经批准,用公司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讲经济效益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公司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公司资本收益;
(八)未按规定程序决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未按规定评审程序测分下达内部工程项目成本指标;
(十)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和出资人及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管理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与本公司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公司有关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二)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各类馈赠;
(四)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其它报酬,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下同);
(五)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技术专利、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用公款为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九)未经领导集体研究,擅自处置重大捐赠赞助事项,擅自违规确定工程项目部奖罚事宜;
(十)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管理人员应该以公司和股东利益为最高利益,正确行使职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制止,避免出现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公司有合作、竞争、依托关系的私营组织投资入股;
(二)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本公司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管理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公司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未按照规定公开、公示有关事项;
(三)在员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员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其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管理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购买、更换工作用车、豪华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非经营性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未经授权的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管理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定期报告兼任职务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并向股东会述职。
党员同时由纪委监督。
第十二条纪委、监事会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从业行为的监督,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办公室参照有关办法建立健全有关招待费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公开。
第十四条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评价、考核,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管理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聘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纪委、监事会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或者进行处理。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公司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管理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党纪处理。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由董事会、股东会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公司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高层、中层管理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高层、中层管理职务。
第二十条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监事会、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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