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追回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问题描述

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追回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1个回答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是原告物业公司诉被告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是物业公司,被告系业主,原告于2020年1月2日与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

协议第六条约定物业服务收费选择酬金制方式,向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收物业服务资金,预收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

第七条约定: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资金按月交纳,业主或承租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物业服务资金,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应缴物业服务资金的千分之三缴纳违约金。

原告接管前述小区后,通过前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提供的联系方式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按系统登记的地址邮寄催费文件,委托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但被告均不予理会。

原告认为,原告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支付,其行为已对原告的生产经营及小区造成严重影响。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本人系原告委托律师。

原告诉求

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72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应缴物业服务资金的千分之三交纳,暂计至2022年1月11日止的违约金为18938.81元,自2022年1月12日起的违约金以1725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36194.81元。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依法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本案原告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小区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的约定,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按照业主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以3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收,原告诉求被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的物业服务费17256元(230.08平方米×3元/月/平方米×25个月),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违约金功能是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和补偿损失等,案涉合同虽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应缴物业费的日千分之三,但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明显过高,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酌定案涉违约金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被告每月欠付物业服务费690.24元(230.08平方米×3元/月/平方米)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对原告提出的超出部分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4日,被告抗辩2020年1月23日前的物业服务费不应交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另主张的原告计费混乱和没有履行管理职责问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提交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中所涉证据材料不属于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本院对此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7256元及违约金(以690.2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以690.2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2月1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690.2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1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690.2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1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为3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X负担。原告已预交的353元,本院于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3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