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是否合法
不合理。位于业主共有道路两侧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私自加装地锁或收取停车费用。物业公司利用共有车位进行收取停车费等经营活动的,需要征得相关业主以及业主大会的同意,同时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维护车位等相关设施,且物业应当对该费用进行公示。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物业私自将车位出租向谁投诉
物业私自将车位出租可以按以下方式投诉:
1、向物价局投诉,前期物业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准,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有义务监管;
2、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新规:
1、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4、地下人防车位归属于国家。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是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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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情形涉及物业共用部分处分权的问题,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将地面停车位(或者其他业主共有区域)出租经营。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共用部分出租经营,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委员会可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若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经营是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则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物业擅自挪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
法律分析: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停车位及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停车位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民法典》实施前,对于地面停车位的归属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本属于业主的地面停车位大多被开发出售获利。《民法典》实施后,对小区停车位归属有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
所有物业公司接收时收到的文件资料以及物业服务期间有关台帐
现在小区地面停车已经非常常见了,因为随着车辆的增多。停车场的车位又是固定的,所以很多业主只能把车停在地面,那么小区地面停车位收费合理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收费合理吗 收取的是停车费是合法的,但需要执行物价部门的相关标准。先明确小区里面停车用的土地使用权到底归属谁。 (一)如果是开发商向有
如果是规划计中已经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因而收费是合法的。如果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部分收费则是不合法的。因为这属于业主共有的,如果收费,费用归业主。法律依据:如果是规划计中已经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因而收费是合法的。如果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部分收费则是不合法的。因为这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包括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物业公司如何履行小区公共收益的公示义务 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小区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重视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针对这个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重视。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何履行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公示义务呢?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案例:物业公司将一楼的公共区域对外进行出租,收益未做公示,根据法律规定,公共收益是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案例概况2016年,刘某购买了某写字楼的房屋,双方当时签订了《
物业公司有权租售停车位吗无权。众所周知,近些年来汽车在带给人们出行方便的同时,也给国人带来了各方面的巨大压力。目前的中国无论你走到哪里都是停车难,在家也是停车难。尽管有前瞻性的开发商在开发房产的时候,开发了大量的车库、车位,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现有业主停车问题,车位严重供不应求,物业公司就不得不在小区道路上划车位让业主停车,但谁用呢?供不应求的市场状态,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就自动的起到了调节作用,
1、小区地面车位,如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属于全体业主。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
合理。。。。。。。。。。。。。。。。。
秦先生等是上海某别墅小区的业主,他们购买的都是逾400平米的独立别墅。该小区内一期别墅的业主按每月每平方米2.8元的标准缴纳物业费。秦先生等人购买的是一期别墅的延伸段,但买房时间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临时业主公约》中约定物业费的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5元。入住后,秦先生等人拒绝按照 4.5元的标准缴纳物业费。2008年11月,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将秦先生等八位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拖欠的物业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公摊的,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只有管理权,想收费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且所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车位既然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它就不是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因为《物权法》 71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复合性产权。二、车位存在的不同情形,法律做出了不同规定。基本上分三种情况:1、地上占
对于未经同意擅自将快件放入智能快件箱的,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可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处理。若寄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就将快件放进快递柜,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法律依据】《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
您好!这种情况的话你这边看下开发商和你们的购房合同约定及车位的备案。你可以去房管局查询你们车位的具体归属
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停车难题日益凸显,不但公共场所车位紧张,小区内的车位更是供不应求。那么,小区地面的停车位应该归谁所有?你知道吗?在该最新案例中,关于车位的争执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官司最后打到了最高院,最高院于2017年8月24作出最终裁定: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
1、小区地下停车位收费合法,但需执行物价部门的相关标准。2、开发商向有关部门经过单独审批,用作经营性的停车场,该区域可以用作经营,进行停车收费,但是产权归属全体业主的公共区域停车位,未经业委会同意不得擅自收费。
您好!1、按照国家建筑设计的有关限定,如果房屋的设计符合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要求,顶层的业主无权阻止其他业主安装,如果房屋设计本身不符合要求,任何人都不能冒着破坏楼层结构的危险私行安装。2、建筑物的公共部分隶属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在楼顶安装热水器,但应该征得顶楼住户认可。如果顶楼住户不认可,两方可通过签协议解决,如在协议中明确,如果因安装热水器导致楼顶渗水,安装热水器的住户可附带承受部分维修花费。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刘凌雄魏昆小区开发商将地上规划中的有产权停车位另行租赁给第三方,业主认为此举导致小区内车位紧张拒缴物业费。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官释明有产权车位开发商有权随意处分,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业主当庭缴纳了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自愿撤回了起诉。原告系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物业公司,被告何某是该小区的一位业主。原告诉称被告自2017年7月到2
下班期间,员工是自由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让外员工外出。如果强制员工不能外出是违法的,属于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