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男。
辩护人刘律师、陈雪玲,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9日半夜,在郭庄鱼塘钓鱼发生争执,被告人张三使用棍棒致使被害人张某2头部受伤,经鉴定张某2的伤情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有自首情节,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张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当时因为钓鱼发生争执,是对方两个人追着来打我,我看到地下有个棍,我拿着棍照着被害人的头打了一下,另外一个人我没有打,后我把棍扔了。
被告人张三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认为被告人有张三具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
当庭自愿认罪,愿意赔偿,认罪态度较好,无刑事犯罪前科;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张某2在周口市川汇区郭庄鱼塘钓鱼时发生争执,被告人张三使用棍棒致使被害人张某2头部受伤,经鉴定张某2的伤情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于2016年6月29日到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人陈某、孔某、赵某1、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赵某2、张某1证言,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出警经过、到案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系初犯,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如何认定, 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
车辆发生交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车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亲属刘某和被告刘某2系叔伯兄弟,两家均在附近的大运河里从事网箱养殖,两家的网箱在一起,共用一股电线,平时经常一起去河中投食喂鱼。后两家共用的电线被固定网箱的锚挂住,风吹动致使电线挣紧,电线存在被拉断的危险。
你好,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一、基本案情第三人x公司经原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取得x第3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于2005年10月11日起,对x路到x后街x路北侧地段实施拆迁。原告自动化仪表厂在该拆迁地段内有多处私产房屋,选择货币补偿进行安置,但双方就补偿金额经多次协商未果。第三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告提出拆迁安置纠纷裁决申请,请求被告依法裁决并限期原告搬迁。2019年5月20日,在x市xx区x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
双方都没有什么问题的话,这样离开也是可以的。
甚至找人顶包,客观上都有逃避责任的现实性。有人称逃离现场是怕被打,但这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原因:车辆未必就是驾驶员本人的,这也不能采信。原因。当然这在各地认定不一致,甚至是无牌无照的;肇事后没有留下真实身份和联系电话以便案件调查善后属于逃逸。注:1:有人离开现场后用电话报案并称怕被打.不能排除酒驾或无证驾驶逃避处罚的可能;驾驶员可能是无证或醉驾;2,还是按当地交警的定性为准吧:本人立即到交警队报案,
1、可以起诉对方要求人身损害索赔;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
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形全面分析,一般情况下要考虑对方的伤害故意,可电话咨询。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的通知发文机关:河南省公安厅发布文号:豫公通〔2013〕278号发布日期:2013-12-30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辖与分工第三章 先期处置第四章 现场勘验、检查第五章 鉴定第六章 调查取证第七章 强制措施第八章 案件处理第九章 卷宗第十章 责任追究第十一章 附则正文(豫公通〔2013〕27
您好,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就是故意伤害,反之则是过失致人轻伤,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只对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规定为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所以如果认定是过失致人轻伤,那么就不是刑事案件。
看死亡原因是什么?如果法医鉴定是伤害引起的死亡,就是故意伤害。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 2016年3月30日5时许,被告人文某与被害人翟某在梅河口市山城镇西市场门前,双方因摊位位置发生争执,翟某的儿子宋某赶到后辱骂文某并用拳、脚击打文某,双方厮打在一起,此时翟某在现场阻拦双方厮打,后翟某摔倒,在其倒地时面部磕在旁边一卖菜的三轮车上,致其面部受伤。文某持木棒欲继续厮打,翟某上前阻拦后倒地。经法医鉴定,翟某面部损伤应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文某因涉嫌犯故意伤
律师观点分析郑XX故意伤害马XX一案案例点评 一、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郑XX于2021年11月13日上午(8:30-9:00)在三一重工维修售后中心(地址:长安区申弥路三一重工维修服务中心)上班期间,故意挑起事端,一直辱骂被害人马XX,并趁被害人马XX不注意用铁锨朝被害人马XX头部猛砸,被害人马XX本能反应用胳膊护头,直至铁锨头被打掉,但郑XX并未停手,又用木棍继续对被害人马XX进行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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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普通人不太好理解的应该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什么区别?两种行为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那这两者有什么区别?量刑是否一样?今天,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将为您详细解答!首先,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故意伤害,什么是故意杀人:1、故意伤害指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2、故意杀人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那么,两者有何区别?故意伤害罪同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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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4日,22岁的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辱骂、侮辱,最终于欢操起一把水果刀捅刺,致1死3伤,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判决节选 关于被告人于欢的辩护人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
您好 您搜集人证,录音或者摄像记录等,如果派出所不公的话,您可以到上一级公安局报案,要求他们处理。轻伤及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及一下都只是一般侵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