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告公司要二倍工资不能支持!
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然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如果劳动者主观上存在恶意,用人单位是否也要支付双倍工资呢?
且看以下案例。
案例:
李某于2018年8月至公司处工作,签订《招聘登记表》,公司为李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9年1月,李某与公司辞职。
2019年4月,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00元。仲裁委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裁决,裁令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0元。
李某不服该裁决,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关于李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李某自2014年开始,先后在多家公司工作一段时间,然后起诉单位。其行为表明李某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这一法律规定知晓、熟悉。
其次,在本案中,李某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纳入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李某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实,更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规定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无过错的一方。
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其不应当享受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民事赔偿。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理由如下:公司招聘我工作,工作期间,我多次要求厂方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厂方推三阻四,讲现在厂里忙,等有空会给你办理,厂方一拖再拖,就是没给办理,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判决:李某先后多次与多家用人单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形成经常性诉讼活动,其对于相关法律规则存在一定程度的熟知。
鉴于李某本人更具主观故意,且公司也已为李某办理社保手续,其实体权利并未受到影响,故本院对李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李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既是一段关系的开始,也是这段关系稳定发展的基石,双方应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之后,积极依法依约履行,不要给别有用心之人留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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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集其他证据证明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然后要求对方履行返还义务,对方如不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诉,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您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
基本事实2001年4月3日,刘某入职M公司,任生产部门组装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M公司未再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刘某仍在M公司工作。2017年4月21日,刘某以未及时支付2017年3月的劳动报酬,无故拖欠该月的工资为由,通过手机短信形式M解除了劳动关系。 案件焦点1、刘某认为刘某于2001年4月3日入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此时,自己已经
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后,用人单位没有加盖公章的情况,那么该情况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
公司要辞退员工,但是协商不同意的,还是需要上班的。如果单位明确开具了辞退通知书,那么员工就和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是不能继续上班了,但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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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协商不一致,那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2、单位因为员工非工伤或者自身疾病,不能胜任工作者,可辞退该员工,但是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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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给付问题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
基本事实2001年4月3日,刘某入职M公司,任生产部门组装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M公司未再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刘某仍在M公司工作。2017年4月21日,刘某以未及时支付2017年3月的劳动报酬,无故拖欠该月的工资为由,通过手机短信形式M解除了劳动关系。 案件焦点1、刘某认为刘某于2001年4月3日入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此时,自己已经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一直没签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双倍工资从单位用工的第二个月起开始支付,但最多支付十一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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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属于敲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