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我行之能够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以及工总行和上级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印章是指支行的行名章。行领导的公用名章视同行政印章管理。
第三条 支行行政印章是支行合法性、权威性的标志,直接代表支行的权力、凭信和责任,因此必须严格管理、严防风险。第二章 责任
第四条 支行班子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和权限负责审批行政印章用印事项,支行行长对行政印章的安全管理和合规使用负领导责任。
支行办公室是支行行政印章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行政印章进行管理,对支行行政印章的安全保管和规范使用负管理责任。支行行政印章必须设专人管理,行政印章专管员是支行行政印章安全保管和合规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除行政印章专管员外,任何人不得保管、持有和使用行政印章。
第五条 支行行政印章专管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行政印章使用程序的规范性、完备性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拒绝,并有权利和责任及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刻制
第六条 支行行政印章由上级行办公室统一制发。支行行领导的公用名章,须经本人书面同意后,由支行办公室同意刻制。
第七条 支行除保留支行行政印章、办公室印章及党团组织印章外,内设部门行政印章一律取消,分理处、储蓄所不得保留行政印章。
第四章 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 支行行政印章主要用于处理行内部门之间的公务以及涉及需要全行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公务事项。即主要用于发文、各类报表、对外联系、公务、合同、协议等。
一般性的对外联系、证明事项则使用支行办公室行政印章。
第九条 只有在以支行名义处理公务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支行行政印章。严禁以支行印章代替业务专用印章。
第十条 对外办理公务需使用支行行政印章时,必须经过支行行长签批。行内公文用章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公文处理办法》和《电子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支行行政印章的有权审批人为行长及各分管副行长。用印单位或个人按用印事项涉及内容专属原则,交有关负责人签批后进行用印。
第十二条 支行行政印章的签批使用程序
(一) 需要使用支行行政印章时,用印部门或个人必须认真、详实地登记“印章使用登记簿”,说明用印的主要事由、用章次数,连同要用印的全部材料交分管领导签批。
分管领导离岗期间,可书面授权其他领导或用印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行审批权。审批人要对用印内容的合规合法性负责。
(二) 支行行政印章专管员负责按照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用印。每次用印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印章专管员和用印经办人),一人用印、一人监印。
用印前,印章专管员要认真检查用印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权审批人意见、实际用印内容是否与批准用印内容一致,用印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用印完毕,印章专管员和用印人要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分别签字。印章专管员对必要的用印留存材料要及时进行整理,按档案管理规定分别立卷、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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