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外来农民工缴纳公积金,被要求补缴
2012年11月,来自四川的廖某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投诉,称其所在的单位没有为她缴纳2007年至2009年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核查后,责令廖某所在单位及时补缴。该单位不服,将公积金中心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又提出上诉。近日,广州中院表示支持原审判决,认为该单位不应区分户籍缴纳公积金,驳回其诉求。
外来务工人员没有住房公积金
廖某原是从化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下称劳务中心)的职工。2012年11月,廖某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称劳务中心没为她缴纳2007年到2009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补缴。
公积金中心收到投诉后,向劳务中心发出核查通知。之后,劳务中心发来回复,称廖某是外地农业户口,属于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公积金缴存对象。
公积金中心随即发出决定,责令劳务中心为廖某补交公积金共3762元。
劳务中心不服此决定,向广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结果还是被告知应替廖某补交公积金。于是,劳务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公积金中心告上法庭。
不是企业不懂法,而是想减成本
法院一审认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录用之日起30天内应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如预期不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条例规定公积金缴存范围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没有区分职工的户籍及是否是城镇户口。”
廖某是劳务中心聘用并支付工资的员工,那单位明显应该为她缴纳公积金。因此,法院判劳务中心应为廖某缴纳公积金。
劳务中心不服,提出上诉,辩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是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企业是否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应有选择权。
广州中院经二审认为,劳务中心主张难以成立,决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汪-毅说,有关条例在2004年已经明确,只要是在职职工,单位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但至如今还是有不少外来务工人员碰到廖某这样的难题。
汪法官指出,这种案件的出现,不是企业不懂法,而是企业企图减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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