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的合法性风险
根据规定,只有合法的债权转让才能得到保护;如果基础合同存在我国《债务》第52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存在: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则债权不具有合法性,将会损害质押权人的利益。
2.债权的真实性风险
用作质押的应收账款是通过合同来体现的,但由于在质押担保过程中,基础合同的付款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并没有参与其中,这就容易产生伪造合同的可能。
这种伪造包括基础合同出质人(可能是债权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一个人伪造,也包括出质人和债务人共同伪造。其结果就是产生一个并不真实的债权。
3.债权的唯一性风险
即出质人在质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多次质押,能将基础合同和应收账款特定化的要素包括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编号、应收账款的支付安排等。
在这些要素中,合同的价格、数量、金额、编号等,是容易编造的。如果出质人故意骗取质权人资金,是可以通过编造等手段将应收账款多次质押的,这势必影响质押的安全。
4.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
债权的可转让性是应收账款质押的前提条件,如果质押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将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的债权是不能转让的: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具体包括: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不作为债权。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权利瑕疵风险
对质押的债权,应是能够完全排斥第三者的权利和利益要求的、完整的权利。但由于质押人的原因,质押债权可能存在如下权利瑕疵:
(1)多重转让风险。质押人有时因故意、疏忽或对法律和合同的误解,将已被质押的债权实质上进行了多重转让,使质押权人对该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阻碍或干扰。
(2)多重处置风险。如果在债权质押生效之前质押人已经将应收账款质押给第三人,将会发生两个质押权人的权利冲突风险。
(3)所有权被保留风险。向质押人供货的前手供货人,为确保收到账款,常常在销售合同中保留对质押人出售货物所得账款的所有权。
这种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为多数国家法律所承认,但对质押权人则是一种风险。
(4)货物被留置风险。在托运人没有付清运费时,承运人有权留置承运的货物;付款债务人没有收到货物,大多也不会支付货款。
这时,质押权人能否完全实现债权存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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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及其法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含义: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质押给质权人,作为某特定债务履行的担保。根据应收账款和质押担保的属性,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其基本内涵是:(1)能够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必须是私法上的财产权;(2)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能够转让的;(3)应收账款的质押必须能够通过转让权利凭证或通过质押登记而加以公示。有关应收账款质押有如下法律规定:1.能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却安排第三方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1.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明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仍然不缴纳的,会被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
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第223条、第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第79条至第83条等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
自愿的精卵交易合法吗国务院卫生部2001年颁发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因此,即使是自愿进行的精子或卵子的交易仍然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之间签订的买卖精卵的协议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
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业务的区别如下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债权,首先,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其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效力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质押贷款有哪些风险1、诉讼时效风险。质押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法律诉讼时效之内的债权,超时效应收账款质押不能得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的立法背景,正是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该条法律条文首次确认并将“应收账款”出质作为独立的质押种类。根据新出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是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包括:(一)销售产
一、行为定性1、楼房顶层之产权根据我国《民法典》,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划分,建筑物可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
完善应收账款管理机制,对于加快企业货款回收、防范财务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客户资信管理机制。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一是信用品质,是决定是否给予客户信任的首要因素,主要通过了解客户以往的履约情况对客户进行评价;二是客户在信用期满时的支付能力,取决于客户资产特别是流动资产的数量、质量及其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其主要证明资料是客户的各种财务报告;三是客户的财务实力和财务状况
(1)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制止出质人和设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
租赁市场的发展,也为投资客带来不少好处。当租客可享受的权利越来越多,这个群体不断扩大,房租收益无疑会大幅增长。当投资客在享受政策带来红利的同时,由“出租房屋”引发一系列问题便日益突出,这就给“房屋托管”行业带来了莫大机遇。那么,房屋托管租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租客,要看清合同的主体,防止托管公司利用合同条款漏洞逃避责任。如果合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执行日期:2017-12-01 颁布日期:2007-10-25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 时效性:已修订
挂靠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但是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挂靠人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工程质量不合格将无法获得工程款。如果挂靠人所施工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意味着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方自然没有任何义务再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任何工程款,还可以追回此前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且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应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赔
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许多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使应收账款的管理相当混乱,严重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信用销售前资信评估薄弱,缺乏规范程序 信用销售是坏账形成的起因,企业在进行信用销售前首先应该评估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资信程度,而我国大部分企业在信用销售前根本不进行详细的信用调查。一直以来我国企业普遍缺乏“信用”的观念,事前
企业应收账款存在的风险:(一)应收账款占有流动资金数额大,加剧了企业周转资金不足的困难。(二)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现金流出的损失。(三)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资金机会成本损失。【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一、应收账款会带给企业什么风险 企业应收债款不及时清收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应收账款不断增加,易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不断增加,一方面使流动资金出现短缺;另一方面又迫使企业不得不举债经营。为了维持经营,企业在高负债经营的情况下,以大量举债为生。此举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费用,致使经济效益下降,而且也使企业迈向了资不抵债的边缘。 (二)现款回收率
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原股东和股权受让方应分别关注哪些法律风险?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无需在公司注册时即完成实缴。因此,实操中,原股东未完成公司注册资本金实缴即转让股权的案例就很常见。那么,这种情况下,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是否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股权受让方受让未实缴的股权,又会存在些什么法律风险?本期,我们将基于相关规定分析下以上问题,以期有所裨益。 一、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一、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 企业应收账款被长期拖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受市场疲软、企业资金紧张、偿债能力差,以及经济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致使企业间三角债或多角债长期存在不能有效解决,甚至一些企业借破产之名恶意逃债、废债等外部原因外,企业内部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也存在较大问题。 1.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为了扩大销售,便大量实行赊销。只期望赊销可能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而
应收账款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本文从企业应收账款现状出发,分析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应收账款绝对数的增长加大了管理的范围和难度。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信用观念扭曲、信用意识淡薄的现象。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非常发达,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所以存在着一些企业之间相互故意拖欠的
如何质押应收账款企业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质押,一般要经过哪些步骤呢?上述中国银行人士表示,应收账款质押有5个步骤。一是企业向银行提交这项业务专用的贸易融资或保函业务申请书。二是银行为企业核定应收账款的有效质押金额,企业与银行签署《信用证或承兑交单托收项下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如果有效质押金额不足以覆盖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金额部分,银行向企业加收保证金,或占用授信额度,或落实其他付款担保。三是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