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第223条、第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第79条至第83条等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出让人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二)含义和范畴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而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即为融资。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保理预付款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根据1988年《国际保理公约》和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2002年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之规定,国际上“应收账款融资”和“保理”普遍采用“债权转让”方式。
保理业务尽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其本身还具有相当浓厚的商业惯例色彩,适用上述相关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其管理、催收、担保等功能与应收账款转让也有所不同。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但笔者认为,除保理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银行开展的订单融资、商业发票融资(贴现)也属应收账款转让的范畴,有必要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福*廷也是一种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但是否需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与国际保理一样,因为债务人在国外,实践中存在争议。
如从公示国内出让人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的角度,避免其重复转让或质押,也无妨进行登记。实践中银行对信贷资产转让、出口退税账户质押也将其作为应收账款转让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希望起到公示的作用。
(三)生效要件不同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四)对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和质权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1、应收账款转让对受让人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债权人发生变更。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在全部让与的情形,该债权转移给受让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即转让人)退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债权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
这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所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应收账款部分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国际保理业务中,根据《国际保理通则》,为了避免纠纷,一般不允许部分转让。
银行实践中,部分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也很少见。
(2)债权主从权利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主债权转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应随之一同转移。
从权利一般包括担保物权、定金与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转让权等。
但与原债权人人身不可分离的从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不因债权的转移而当然转移于受让人。
(3)转让人对其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转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通过转让合同加以约定,通过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来实现。
2、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3)对设质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及权。
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或者将有关款项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4)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担保利益的追及权。
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同时附带有一定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担保利益。
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对应的保证人,或者基于设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而主张对该债权项下有关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5)在出质人破产时,对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
在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时,银行质权人可以就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要求不将该部分财产权利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五)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中,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对于基础合同当事人双方禁止应收帐款转让的特别约定,我国《合同法》第79条采取了有效主义,认为该特别约定对保理商是有效的,虽然此特别约定并不使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的转让无效,但是保理商的支付请求权将受到债务人以此为抗辩的影响,保理商会因此而不能实现债权。
《国际保理公约》第6条第1款确认,即使基础交易合同中规定了限制转让条款,应收账款的转让仍有效。区分善意与恶意,善意要追究出让人的违约责任,但即使恶意,债务人不提出抗辩亦可。
同时,债务人享有债权抵销权,在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时,若债务人对转让人也享有债权,并且此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有权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
当然,若收到转让通知后新发生的债务人对转让人的债权,即使到期日在该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债务人也不能主张抵销权了。
应收账款质押中对债务人的抗辩效力法律并无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在质押通知前发生的对抗出质人的事由,如债务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免除或抵销事由等,得对质权人主张抗辩。
但质押设定且通知债务人后,质权人未知的抗辩,包括已经存在的和未来发生的,不得成为质权行使的障碍,而债务人在质权设定时已告知质权人的抗辩则不受质权的约束。
(六)运行机制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收回账款及收回多少,概与原债权人(转让人)无关,除非发生约定的保理中的商务纠纷及争议;而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有质的差别:质权人行使质权后,若所收账款大于被担保的债权额,须将余额退还给出质人,相反,如有不足,则质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请求偿还不足部分。
(七)是否可向应收账款原债权人追索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应由受让人独自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风险,亦即受让人对应收账款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这也是保理的功能之一(无追索权),除非另有约定(如回购型或附追索权保理),受让人不得向出让人追索;而应收账款质押重在担保功能,首先应由出质人自身作为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融资债务,出质人不能清偿造成违约时,质权人方才处分质押的应收账款,实现质权。
因此即使质权人不行使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仍保有对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的请求权,风险分散于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两方,相对较小。
从这个角度看,前者能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现金流,加速资金周转,但其却不具备后者的弹性和灵活性的优点。
(八)收益不同
根据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可能获得的利益通常要高于质权人。前者往往以较低的“贴现率”受让应收账款,若账款最终能够全部回收,其赚取的差价较大;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贷款之后可能获得的只是利息收入,而不能得到大于债权本息的偿付。
两者的收费情况也不同,保理除收取保理费外,还收取应收账款管理费、发票处理费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仅收取融资利息。
不过,在国际保理中,FCI认为从商业角度二者的结果是一致的。因为在转让的情况下,保理商按一定折扣(如80%)购买应收账款,在账款全部收回时多余的20%需抵扣有关保理费用,实际上与保理商在应收账款上设置担保权益并需将超过其融资的收回资金支付给客户没有区别。
(九)对应收账款的权利不同
在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质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应收账款的任何权益。出质人还可以通过清偿应收账款融资的主债务,使应收账款质权消灭,重新取得对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
但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有权立刻直接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收益,出让人不再享有对应收账款的权利,除非受让人追索出让人,出让人又买回其应收账款债权(如保理中的反转让)。
(1)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制止出质人和设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
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业务的区别如下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债权,首先,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其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的立法背景,正是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该条法律条文首次确认并将“应收账款”出质作为独立的质押种类。根据新出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是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包括:(一)销售产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效力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质押贷款有哪些风险1、诉讼时效风险。质押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法律诉讼时效之内的债权,超时效应收账款质押不能得
(一)审查企业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查询或现场调查等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用适当的方法将了解的情况描述出来,记入工作底稿。通过对企业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找出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和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这些薄弱环节就是下一步审计的重点内容。(二)核对法将“应收账款”账户的有关书面资料,即账、表、证就其相关范围
一、应收账款周转率的计算公式应收帐款周转率公式有理论和运用之分:1。理论公式:应收帐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当期销售净收入-当期现销收入(期初应收帐款余额+期末应收帐款余额)/2应收帐款周转天数=365应收帐款周转率2。运用公式:应收帐款周转率=当期销售净收入(期初应收帐款余额+期末应收帐款余额)/2应收帐款周转天数=360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销售收入是否包括现销收入。我们可以把现
应收账款指的是什么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主要包括企业出售产品、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方垫付的运杂费等。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先收取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前预收的货款,应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根据会计主体假设,预收贷款业务不多的销货企业,可以不设置“
一、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开拓市场的需要 “只有饱和的思想,没有饱和的市场”。积极开拓市场,敢想、敢干、敢于抓住机会,这是创业成功的第一资本;想到别人想不到的商机,就容易取得抢摊的胜利,掘到第一桶金。企业经营者为了扩大销售,为了完成有关的经济指标,往往借助于赊销商品,以实现销售收入,增加销售利润,导致企业领导人重视商品销售,放松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出现了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短期行为。这是
随着目前经济情况收紧,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企业应收账款增多,尤其是中小企业随时面临资金断裂的风险。年关将近,不少企业都要面对应收账款催收棘手问题,“销售难、收款更难”已成为常态,严重者甚至牵扯欠款纠纷。企业如果能有效地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可防患于未然,即时产生欠款欠款,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并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合同管理、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债权催收等多个方
一、应收账款周转率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应收账款周转率(次数)是指一定时期内应收账款平均收回的次数,是一定时期内商品或产品销售收入净额与应收账款平均余额的比值。其中:销售收入净额=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计算期天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计算期天数×应收账款平均余额÷销售收入净额公式中的应收
案例: 财务处王处长让新来的3名即将大学毕业的实习生分别独立计算公司2013年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看谁算得最快。提供的资料如下: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2013年度为150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目期末数、期初数分别为990万元、195万元;应收票据项目期末数、期初数分别为1040万元、850万元;附注中反映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期末数、期初数分别为10万元、5万元。经
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1.设置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 企业为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在总分类账的基础上,又按信用客户的名称设置明细分类账,来详细地、序时地记载与各信用客户的往来情况。 会计的作用在于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上正是充当了这一角色。但是,决策的正确与否,还将取决于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等特征。所以,对于应收账款明细分类
应收账款质押及其法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含义: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质押给质权人,作为某特定债务履行的担保。根据应收账款和质押担保的属性,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其基本内涵是:(1)能够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必须是私法上的财产权;(2)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能够转让的;(3)应收账款的质押必须能够通过转让权利凭证或通过质押登记而加以公示。有关应收账款质押有如下法律规定:1.能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即应收账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到期债权,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中需包括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的债务人信息、债权数额、支付期限等信息。【向第三人送达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会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根据坏账来计算的。具体公式是:用年末资产减值准备的余额(包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货减值准备等)25,即为坏账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去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得出的差额。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1、税率的确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估计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同应收账款平均余额的比率。但现行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的计算却存在很大缺陷,根本反映不出年度内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 公式为: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企业当期主要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数额,数据可取自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应收账款余额年初数+应
除了一些直接的损失,还有一些间接的损失,比如,企业赊销时虽然能使企业产生较多的利润,但是并未真正使企业现金流入增加,反而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主要表现为: 企业流转税的支出。应收账款带来的销售收入,并未实际收到现金,流转税是以销售为计算依据的企业必须按时以现金交纳。企业交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以及城市建设税等,必然会随着销售收
1.债权的合法性风险 根据规定,只有合法的债权转让才能得到保护;如果基础合同存在我国《债务》第52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存在: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则债权不具有合法性,将会损害质押权人的利益。 2.债权的真实性风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执行日期:2017-12-01 颁布日期:2007-10-25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 时效性:已修订
一、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登记1.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作为权利质权的一种,应收账款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为出质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质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应收账款质权法律关系当中,通常包括三方当事人,即质权人、出质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