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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仅将违建限期拆除决定书张贴在大门处,不视为法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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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仅将违建限期拆除决定书张贴在大门处,不视为法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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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告称任某某擅自对通风井进行加建及防火通道进行密闭,经核查,上述加建行为未在其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被告处接受调查处理。2020年2月1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仅以在案涉建筑物大门处张贴的方式送达文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程序的相关规定,送达程序不合法,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送达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x区x区x号楼x单元x室的业主,2019年2月22日,被告作出《x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原告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通风井进行加建及防火通道进行密闭,要求原告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该决定书作出后,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仅仅是将该决定书张贴在涉案房屋外的消防门上即视为送达。依据《行政处罚法》,被告作出的《拆除决定书》未按法定程序送达,属于程序违法,原告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观点

原告擅自对通风井进行加建及防火通道进行密闭等行为,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经过调查核实,认定原告擅自对通风井进行加建及防火通道进行密闭等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系违法建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实施对通风井进行加建及防火通道进行密闭等行为,需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提供的申辩材料并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也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认为所在户型存在设计问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并不是其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正当理由。

被告接到群众举报材料后,立即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进行立案查处。2018年10月25日,被告向x市城乡规划局x区规划分局发出《关于协助认定任某某违法建设的函》,x市城乡规划局x区规划分局经核查,原告的加建行为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相关规定,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拍摄说明》,依法对证据进行了登记保存。

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于2018年10月25日向原告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任某某于2018年10月27日前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10月25日向任某某留置送达。

由于任某某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提出了申辩意见,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被告在案件合议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任某某的意见,经过合议,被告认为其陈述申辩理由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经过合议,被告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三.律师意见

被告主张,原告对通风井进行加建及防火通道进行密闭等行为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因此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被告已经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告在向原告送达文书时,原告拒绝签收,被告邀请见证人进行见证,且在送达回证上有见证人签名,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原告不认可。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采用张贴在案涉建筑物大门上的方式进行送达。

案涉建筑物虽为原告任某某所有,但既不是其经常居住地、也不是其户籍地。

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任某某在送达期间在案涉地居住。被告送达回证上虽显示任某某拒收并有见证人签字,但其提交的送达材料中未有任某某本人表示拒收的录音、录像或其他相关资料,且每次送达,任某某本人均不在现场。

告提交的短信截图,仅能证明社区工作人员曾代为通知要求任某某本人到x区执法局,但未有正式告知任某某调查、处罚内容及救济权利的相关证明材料。

被告仅以在案涉建筑物大门处张贴的方式送达文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程序的相关规定,送达程序不合法,不能证明被告在整个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均及时告知原告,保证其相关陈述、申辩权利。

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

四.法院判决

2020年2月19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x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

五.小结

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认定原告在x区x区x号楼x单元x室,擅自对通风井进行加建及防火通道进行密闭等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责令原告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当日,被告送达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上注明原告未在现场,送达方式未留置送达,见证人为李某、康某(二人均为案涉地社区工作人员)。

法院认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参考资料】

1.行政诉讼:对违章建筑作出行政处罚时,应给予原告申请听证的权利。

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3.行政诉讼:对露台私自搭建违建的执法,需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4.征收拆迁:下达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应依据法律且不得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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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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