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曾XX
被答辩人:陶XX
对于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川1025民初xx号被答辩人陶XX诉答辩人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史锡刚律师接受答辩人曾XX委托,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而仅是案外人四川XXXX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及罗XX等人对答辩人实施“套路贷”的一个环节,本案不是普通的借贷,不应孤立看待和评判。
事实和理由如下:
1、答辩人起初因急需资金,在接到XX公司贷款推销电话后,于2017年6月13日前往XX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书》。
自此,答辩人即落入XX公司设计的“套路贷”中。
2、XX公司自身存在重大经营和法律风险,实缴资本远低于注册资本,其贷款欺骗误导宣传也曾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该公司存在实施“套路贷”的基础条件。
3、委托协议签订后,XX公司即开始对答辩人实施“套路贷”,具体表现为,XX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为答辩人向银行办理贷款,而是交由案外人刘X于2017年6月15日将30万贷款通过转账汇入答辩人建行尾号0493账户,并于当天,答辩人与刘X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确认答辩人向刘X借款30万,借款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答辩人以武侯区少陵路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另外,当天在成都市律政公证处,答辩人与刘X等六人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事项为办理答辩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XXXX号房屋(以下简称“少陵路房屋”)的抵押登记、买卖等。
自此,XX公司与刘X等人对答辩人实施“套路贷”计划逐步展开。
4、答辩人收到借款后,XX公司员工沙X(电话1588XXXXXX)向答辩人进行债务催收,经受刘X指示,答辩人用招行尾号7326的银行卡转账于2017年6月16日向案外人李X支付利息14500元,于2017年7月21日向李X支付利息12000元,2017年8月16日向李X支付利息12000元。
借款本金30万元,第二天就被要求支付利息14500元,照此计算,月利率高达122%!紧接着的两个月时间内,答辩人被要求支付的利息也是严重超过法定标准的。
5、XX公司和刘X早已预谋通过约定过短借款期限并要求答辩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故意制造答辩人不能按期归还本金的违约情况,为下一步继续向答辩人放贷,非法占有答辩人钱财打下伏笔。
6、因利息太高,还款期限太短,答辩人不能按期还本,2017年10月24日,答辩人被迫与刘X再次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答辩人向刘X再次借款20万,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
答辩人再次以少陵路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刘X于2017年10月24日当天将20万贷款通过转账汇入答辩人建行尾号0493账户。
自此,答辩人的贷款本金被垒高到了50万元。
7、答辩人收到20万借款后,同样经受刘X指示,答辩人用招行尾号XXXX的银行卡转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李政支付利息20000元,2017年10月31日支付利息7200元,2017年11月2日支付利息5800元,2017年11月14日支付利息12000元,2017年11月24日支付利息8000元,2017年12月20日支付利息12000元,2018年1月5日支付利息8000元,2018年1月25日支付利息8000元,2018年3月29日支付利息40000元,2018年4月13日支付利息12000元,2018年4月26日支付利息8000元。
答辩人在收到20万元贷款后六个月的时间里共计支付利息179500元,即便算上之前未归还的本金,这种明显属于“利滚利”的贷款,利息远远超出了法定标准。
8、刘X在向答辩人继续放贷20万时,同样采取了约定过短借款期限并要求答辩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故意制造答辩人不能按期归还本金的违约情况,为下一步罗XX的出现继续向答辩人放贷,非法占有答辩人钱财打下伏笔。
9、因答辩人在第二次借到刘X的贷款后利息太高,还款期限太短,答辩人不能按期还清刘X的借款,经XX公司员工沙X安排,答辩人向罗XX借款750000元,实际用于偿还刘X的借款。
10、罗XX于2018年5月30日分两次,一次700000万,一次50000元,转款至答辩人建行尾号XXXX账户,制造了资金走账流水记录,和虚假给付事实。
11、为虚增借款本金,准备一套完整的“借款”证据,罗XX要求答辩人于2018年5月30日写下《借条》,确认借到罗XX75万,定于2018年8月29日前归还。
另外,罗XX还让答辩人于当天与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再次确认答辩人向罗XX借款75万,借款期限: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答辩人再次以少陵路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注:此时罗XX填写的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
此外,经罗XX安排,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当天在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办理了两份委托公证,委托事项为办理少陵路房屋还款、注销抵押登记、出售等事宜。
12、2018年5月30日,答辩人于当天分两次,一次530000元转入刘X账户,一次170000元取现给了XX公司员工即债务催收人沙X,沙X向答辩人承诺由其取现给刘X。
自此,答辩人终于借罗XX的新账还清了刘X的旧账,答辩人在实际对“70万借款”一分钱新账未收到的情况下,又背负了75万元的新债务。
自此,答辩人的借款本金从30万元,虚高到了75万元。
13、刘X退出,罗XX接手,让答辩人背负虚高的借款本金75万元,并继续让其支付高额利息。罗XX同样采取了约定过短借款期限并要求答辩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故意制造答辩人不能按期归还本金的违约情况,以便下一步继续向答辩人放贷,达到占有答辩人钱财的非法目的。
14、答辩人收到罗XX的75万借款后,经受罗XX指示,答辩人用建行尾号XXXX于2018年5月30日向曾X转账支付利息30000元,于2018年6月29日向曾X支付利息3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向曾X支付利息30000元,于2018年8月29日向曾X支付利息30000元,2018年9月29日,答辩人用招行卡尾号XXXX向罗XX转账还款150000元,2018年9月30日,答辩人用招行卡尾号7326向罗XX分三次转账共计120000,这两笔转账其中2万付的利息,25万付的本金;
2018年10月29日答辩人用建行尾号9665向曾X支付利息20000元,2018年11月29日向曾X支付20000元。
15、答辩人收到罗XX75万借款当天,就支付利息30000元,利息之高,可见一斑!随后,答辩人在不断支付高额利息的同时,也归还了部分本金。
16、在答辩人不能按期还本的情况下,罗XX继续向其放贷33万,自此,答辩人的借款本金垒高到了108万。
17、罗XX为规避单线非法放贷证据,采取分散还款方式,让答辩人分别向自己和被答辩人以及案外人曾X在不同时段进行还款。
18、2019年4月24日,罗XX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答辩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答辩人向罗XX借款100万,借款期限:2019年4月24日到2019年7月23日,答辩人以自己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XXXX号房屋(以下简称“小天中街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19、罗XX通过采取不断虚高答辩人的借款本金,用虚假身份信息与答辩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等方式,有计划有预谋地为达到占有罗XX的两套房产等财产的非法目的,对答辩人实施的“套路贷”逐渐升级,答辩人已经深陷其中,为下一步向被答辩人借款,继续虚高借款本金做足了准备。
20、罗XX与被答辩人在2016年就认识,并有款项来往,罗XX在2016年起诉的两个案件涉嫌使用了虚假身份信息,说明其早有实施虚假诉讼的先例和实施“套路贷”的动机。
在本案中,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还款承诺书等证据,再次证明罗XX与被答辩人在参与借贷过程中的密切关系。罗XX为幕后贷款实际操控人,被答辩人仅是受罗XX指挥的名义出借人。
据此,罗XX对本案诉讼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案借贷关系不是普通的借贷,而是贯穿在整个“套路贷”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所以不应孤立看待和评判。
21、罗XX在预谋好的答辩人到期不能还本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21日,让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转账“借款”共计975000元,然后,又指使答辩人在收款不到10分钟的时间,全部转入罗XX自己的账户。
至此,答辩人的借款本金被虚高到了2055000元!罗XX为后续让被答辩人通过诉讼索债制造了银行流水记录和虚假给付事实。
22、罗XX提前于2020年9月17日,让答辩人出具《借条》、《还款承诺书》,安排罗XX与曾X签订《债务关系解除确认书》,都是在为后续制造他与答辩人存在“97.5万元”的“真实借款”准备证据,在被答辩人转款给答辩人后,又安排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再次“做实”了该“97.5万元”系答辩人向被答辩人的借款,实则,这些证据内容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128万,原填写为97.5万,后却经涂改为了128万。
另外,借款期限为2月,日期却填写为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1月15日。再有,借款支付方式分两笔:第一笔97.5万于2020年9月21日前支付,第二笔31万没有填写支付日期等等,疑点重重,不容推敲,更凸显了罗XX和被答辩人等人合谋对答辩人实施“套路贷”的非法行径。
23、如法炮制,罗XX在预谋好的答辩人到期不能还本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19日,让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转账“借款”共计116000元,然后,又指使答辩人在收款不到5分钟的时间,全部转入罗XX安排的案外人张世刚的账户。
至此,答辩人的借款本金被虚高到了2171000元!罗XX为后续让被答辩人通过诉讼索债制造了银行流水记录和虚假给付事实。
24、2021年3月3日,罗XX一手操作,让答辩人委托曾X出售答辩人名下小天中街房屋,罗XX等人对答辩人实施“套路贷”欲非法占有其财产的目的再明确不过,此时,答辩人已无其他财产供继续“套路”,“套路贷”进入收尾阶段。
全部证据做实,在答辩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罗XX让被答辩人通过起诉索债。
二、如上所述,本案明显区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答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被答辩人起诉,并将本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理由如下:
答辩人最初借款金额仅为300000元,但经XX公司及刘X、罗XX、被答辩人被答辩人等人策划,通过约定过短借款期限并要求答辩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故意制造答辩人不能按期归还本金的违约情况,陆续向答辩人放贷,答辩人收到钱款立马又被迫转回刘X、罗XX、被答辩人等人手中。
为了规避非法放贷,刘X指使答辩人将利息转给案外人李政,罗XX指使答辩人分散转给曾X、被答辩人及他自己。为了做实“借款”证据,罗XX与被答辩人先后制造向答辩人转款700000元、975000元、116000元的资金走账流水,然而答辩人并未实际收到这三笔款项,实则均为虚假给付,答辩人均是在进账当天同一时间内,便被迫将该三笔款立即分别转给了刘X、罗XX和张XX。
此外,刘X、罗XX让答辩人多次签订《借条》、《借款抵押合同》、《还款承诺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等,正是基于此种手段,致使答辩人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借款本金从30万元被蓄意垒高到了2171000元!答辩人为此偿还了高达872300元的高额利息,该利息远高于法定利率标准!另外,答辩人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和小天中街的两套房产先后被刘X、被答辩人等人办理抵押登记。
在答辩人的财产被被答辩人等人侵占无几,无力支付利息归还本金的情况下,现在被答辩人即采取诉讼方式向答辩人索债,起诉本金高达100余万元!足以说明本案被答辩人及罗XX等人以非法占有答辩人财产为目的,对答辩人实施了“套路贷”。
综上所述,本案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本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答辩人以及案外人罗XX等人的刑事责任。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状答辩人:曾XX被答辩人:陶XX对于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川1025民初xx号被答辩人陶XX诉答辩人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史锡刚律师接受答辩人曾XX委托,现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而仅是案外人四川XXXX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及罗XX等人对答辩人实施“套路贷”的一个环节,本案不是普通的借贷,不应孤立看待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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