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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质证程序(原创)

问题描述

一文说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质证程序(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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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之规定,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并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但该办法并未对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质证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最近,笔者参与了一次由某地住建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投诉质证会,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次经历,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和质证程序说明一二。

 

招投标投诉的程序

1、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部门为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住房和建设局。

2、投诉人对于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住建部门投诉,但招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投诉人就招标文件、开标现场、评标结果、定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由招标人进行答复。

3、投诉人收到招标人异议答复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后,仍然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住建部门提出投诉。

4、住建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5、住建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就投诉事项,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也可以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也可以指派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还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必要时可以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6、住建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7、当事人对于住建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招投标投诉质证程序

1、招投标投诉质证程序并不是投诉处理过程中的必经程序,而是住建部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召开的质证程序。

2、住建部门决定召开质证会议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参与人员。

3、参与人员包括:(1)住建部门相关人员(主持人、记录人、辅助工作人员等);(2)招标人代理人;(3)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人;

(4)投诉人或代理人;(5)被投诉人或代理人;(6)评标委员会专家(如涉及评标事项);(7)邀请的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察委相关人员等。

4、质证会议全程录音录像。

5、流程

(1)主持人介绍本次质证会议的情况

(2)审查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手续

(3)投诉人发言、举证,被投诉人针对投诉发言、回复质疑

(4)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人、代理机构发表补充意见

(5)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人、代理机构签署质证会议笔录

 

一些感想和建议

1、招投标投诉处理,是以住建部门为主导的调查核实过程,并且会针对投诉事项,主动的调取、查阅相关文件,甚至调查取证,质证并非必经程序。

建议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人的投诉材料后,应当立即针对投诉予以书面回复,如果有证据的也应当尽快提交。

2、招投标投诉质证会的重点还是在于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流程上与法院开庭的质证会并不相同,不能理解为“举证、质证”会议,更像是“宣读起诉状、答辩”的过程,相同点在于,不论是投诉人还是被投诉人,其发言的目的均在于说服住建部门。

建议被投诉人要准备一份书面的条理清楚的回复意见,有证据的也要附上。

3、质证会邀请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察委相关人员等到场的目的更多的还是程序上的要求,相关人员并不会参与投诉处理结果的讨论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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