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016号),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202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联合验收行为,提高工作效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统一受理、限时联合办理、统一出具意见”的原则。
第四条竣工联合验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市政公用服务验收、建设工程档案、排水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灯饰夜景亮化工程验收等事项。
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事项,建设单位应在申报联合验收前组织查验并具备交付条件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性办理事项,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建设项目防雷特有装置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等不在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竣工联合验收实行牵头协办制度,住建部门作为验收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等相关部门作为验收协同部门。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
第六条住建部门职责
1.汇总梳理并公布联合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2.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工作;
3.会同各参验部门制定联合验收信誉管理制度;
4.负责消防工程、排水工程、灯饰夜景亮化工程以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落实情验收等。
第七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1、为联合验收工作提供系统支持,实现“同时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
2、设立综合窗口(以下称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相关事项,窗口发出的数据信息各验收部门应可共享;
3、配合效能督查部门、牵头部门定期对联合验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加大考核力度,及时跟踪改革情况;
4、窗口应提供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联合验收事项咨询、技术指导服务。
第八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职责:
1.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2.负责工程建设档案验收。
第九条其它验收部门,包括人防、气象管理部门以及项目验收涉及的其它职能管理部门职责:
1.在牵头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组织协调下,参与联合审查验收工作,负责本部门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
2.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
3、配合牵头部门简化验收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成立验收工作组,保障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并及时将工作组名单汇总给牵头部门。
第三章验收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一)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满足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建设单位已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自检合格。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或虽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
(三)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竣工自验,并形成消防安全质量竣工验收表;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已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測报告
(四)防空地下室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繳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完成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六)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相关工作成果已达到验收要求并通过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相关部门预审。
(七)符合市政公用部门的相关验收规定。
(八)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第十一条联合验收形式包括资料预审和联合现场验收。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向窗口申请资料预审。
窗口先核对申请表、申请材料和形式是否符合受理清单要求,并通过联合审批管理平台推送给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推送给各验收部门预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工业项目为2个工作日)。
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由窗口出具联合验收预审通过告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无需参与验收的部门也应当回复意见,包括消防备案未抽中的工程。
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应当自预审通过之日起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或安排实施相关联合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联合验收资料预审通过的项目向窗口申请联合验收预约和提供相关验收申报的纸质资料,预约现场验收日期应为资料预审通过之日起第3天至第5天内。
为确保大型或复杂项目验收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应适当提前与牵头部门联系提前召开联合现场验收预备会,协调项目验收具体事宜。
各验收部门收到已通过预审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受理,原则上不允许发出补正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若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网上预审提交的电子材料不一致,相关验收部门可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在申请人领取批文或证照时补齐。
收到窗口现场验收预约信息后,由牵头部门确定现场验收日期并告知验收协同部门和建设单位,相关协同部门将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信息当日反馈给牵头部门。
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预验收阶段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部门无需进行现场验收,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再补齐验收阶段档案。
第十三条现场验收完成后,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应在现场验收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窗口。验收事项通过的,应按规定时限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报告;验收事项未通过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限期整改要求;超期未送达窗口的,视为该联合验收事项通过办结。
联合验收存在未通过的事项时,牵头部门应协调各协同部门,确保验收项目通过的文件一致性。
第十四条单项验收事项需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再重新向窗口申请该整改事项资料复验,窗口将整改书面资料推送给各部门,各部门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牵头部门和窗口。
无需现场复验的,应按规定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报告;需现场复验的,相关验收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进行现场验收。
单项验收事项需整改的项目以2次为限,2次整改未通过的项目视为联合验收不通过。
第十五条牵头部门汇总协同部门书面意见,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项目,各验收部门3个工作日内应出具联验收书面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工业项目为2个工作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联合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自联合验收申请受理之目起算、加上资料预审时间,至联合验收办结(含竣工验收备案)一般经管性项目总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和复验时间);带方案出让土地工业项目则减至12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和复验时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牵头部门按照相关信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联合验收提出的问题不整改或限期内未完全整改的责任单位记不良信用记录。上级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2、联合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已向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预约又取消的建设单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30前为过渡期,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办理联合验收。2020年12月1日起全面实行联合验收,相关验收程序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暂停执行。
附件:联合验收阶段审批流程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第22号令(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一)明确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管理1、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卫生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在进入收尾阶段的时候,就会进入到竣工验收的程序当中。那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____)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水电局、县财政局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县“新时期治水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任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河道清淤清障、河道砌坎、河道(溪流)清草保洁、农田水利建设、山塘水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4-10 颁布日期:1997-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四、住宅工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过程责任明确、有章可循,提高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投资,实现最佳效益,制订本制度。第二章工程会议管理第二条会议形式工程调度例会、现场专题会。第三条会议内容(一)工程调度例会从工程开工起,每周五下午1:30召开,参加人员主要有指挥部成员、各参建单位负责人。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本周的工程进展情况、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前言以往较长一段时间来,有些环境监测站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存在一个误区和局限性,验收监测只是单纯的停留在对环保设施污染源的监测上,根据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和标准来判定其是否符合验收条件。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第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的废止,就可以明确的知道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已不是单纯的对环保设施竣工的验收,而是包括整个建设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12-23 颁布日期:1991-12-23 文号:审基发[1991]4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办理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还需提醒注意的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强制性条文第3.1.1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1)如实提供有关施工资料;(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5)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爆破作业进行报批。
所谓的工程立项,也就是经过各个方面的评估以后,对于某个工程项目进行立项,继而有条不紊地推动工程的发展。而工程立项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操作,那么,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包括几件事?小编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包括几件事 (一)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 1、基本流程 2、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流程 3、
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流程:1、到建设规划局办理选址意见书;2、建设发展局办理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同时准备拨位定桩书,能源审批,消防设计审核,合理用能批复,建设单位报批测量验线表等。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⒈编制资格预审文件;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⒊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⒋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⒌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⒍编制招标文件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