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管理1、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卫生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二)明确规定违法惩罚力度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1、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2、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3、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4、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其中有一定的标准,有一般危害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等,职业病严重危害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企业如果要继续该项工程,必须采取某些措施防范,进行补贴,否则私自开工,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第22号令(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016号),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202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联合验收行为,提高工作效
1.具备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条件的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
目录一、粉尘类二、化学因素三、物理因素四、放射性因素五、生物因素六、其他因素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指引与管理一、粉尘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粉尘类】粉尘对人体的危害:1、破坏人体正常的防御功能。2、可引起肺部疾病。长期大量吸入粉尘,使肺组织发生弥漫性、进行性纤维组织增生,引起尘肺病,导致呼吸功能严重受损而使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矽肺是纤维化病变最严重、进展最快、危害最大的尘肺。3、致癌。有些粉尘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相较征求意见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均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和进步。本所律师对《管理办法》的要点解读如下:1.《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阶段《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
4.1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一、目的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从源头上控制安全事故。二、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建设项目的安全健康管理。三、内容(一)“三同时”的归口管理1、综合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归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措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加强我县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力度,做到严格要求,强化监管,防微杜渐,严明纪律,确保用好用活各类项目和财政资金,特此制订《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项目是指国家、省、州下达的项目,列入县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以及企业赞助的项目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是指上级划拨的专项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03-01 颁布日期:1996-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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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一、本办法制订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为体现“以人为本,珍惜生命”的理念,贯彻落实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项目对各分包单位的有序化安全管理,并指导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行为,以达到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争创文明安全工地,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目的。2.本办法适用于中建一局集团华中公司承接的所有土建所有土建、装饰、市政、道桥等工程项
民法典第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49条抵押人擅自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执行日期:2012-06-01 颁布日期:2012-04-27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2002年3月原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63号)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