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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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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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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 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第二章 一般额度授信第四条 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 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 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 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

(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

(六)建设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 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建设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第三章 公开额度授信第九条 公开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条 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建设银行应从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内扣除预计在公开额度授信期限内客户对上述品种的信用需求量,再结合考虑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后确定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我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

(三)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在公开授信额度内每次对客户进行授信的期限不受公开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第十三条 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出具《公开额度授信证书》(附式1),载明公开授信额度及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 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期间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经办行要根据对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调整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通过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附式2)取消原公开授信额度,同时换发新的《公开额度授信证书》:

(一)总投资超过客户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三)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四)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

(五)重大人事调整;

(六)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造成建设银行被迫垫款的情况,经办行要限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其公开授信额度,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并报审批行备案。

第四章 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第十六条 多头授信是指建设银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或同一分支机构内的不同部门对同一个客户授信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行经营部门在进行客户调查时,必须认真分析客户的负债情况,如果发现有建设银行其它分支机构(或部门)对该客户授信的情况,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至能对各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有效实施授信控制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处、科、下同)。

第十八条 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也要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掌握辖区内各分支机构(或部门)对客户多头授信的情况,按照最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原则,指定一个分支机构(或部门)作为多头授信客户的主办行(部门)。

第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授信的,由主办行统一对多头授信客户按规定程序及权限组织核定授信额度及进行授信,其他对客户有授信余额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对客户进行授信,应逐步清理退出,并将清理退出的情况报管辖行。

一个分支机构内多个经营部门对同一客户授信的,由主办部门统一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测算、报批并负责监测授信额度的使用,其他部门对客户的授信要通知主办部门。

第二十条 集团客户是指由多个法人组成的、相互间由产权关系连接起来的集团。本办法界定的集团客户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包括:

(一)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母公司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母公司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二)母公司虽然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没有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其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投资企业:

1.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三)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经营部门要了解和分析每一个客户的股份构成、母公司及主要股东、对外投资、公司章程、与其他股东的有关协议、在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上的投票权以及是否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等情况,判断客户是否为集团客户。

如果为集团客户,上报至能对集团母公司和各成员公司的开户行有效实施授信控制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

第二十二条 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应通过对集团成员的业务经营和资金往来的关联程度、公司标识的统一程度以及集团成员对外投资、接受投资等情况的了解,掌握集团的组织结构及管理方式,并据此对关系紧密程度不同的集团客户确定不同的额度授信方式:

(一)对关系相对紧密且母公司在我行开户的集团客户,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原则上指定由母公司所在行为集团公司的牵头行,集团客户的其他经办行为成员行。

成员行协助牵头行对集团公司测算整体的授信额度,牵头行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或报批。牵头行要将自行审批或有权审批行审批的对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报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备案,同时提出授信额度在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及各成员行之间分配使用的建议。

管辖行信贷经营部要根据集团成员客户在我行的分布及资金需求状况以及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对授信额度分配使用的建议,将对集团公司的整体授信额度分配到牵头行及各成员行。

牵头行及各成员行对集团成员公司的授信要控制在所分配的额度内。各行间的额度分配可由管辖行信贷经营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二)对关系相对紧密但母公司不在我行开户的集团客户以及关系相对松散的集团客户,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在了解集团整体情况的基础上,指导集团成员开户行对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控股的合资公司分别实施额度授信管理。

对集团公司的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单独进行额度授信。对集团公司内各独立法人分别确定的授信额度不能在不同法人之间相互串用。

第五章 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第二十三条 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由各级行贷款审批会议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对授信额度的审批依据信贷业务授权书确定的单户信贷业务总量审批权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小于对客户的授信存量时,授信额度的审批按照对客户授信存量的审批权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授信额度审批权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上移一级行:

(一)在特殊情况下,拟对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授予公开授信额度的;

(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拟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超过按规定办法测算的授信控制量的。

第二十七条 在授信额度内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仍需按信贷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办理的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保证、信用证开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由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报主管行长审批后即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BB级(含)以下以及在授信额度核定时或在授信额度的存续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第二十八条所列品种之外的授信业务时,按信贷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逾期(包括垫款)时间超过六个月;

(二)连续两个结息日拖欠利息;

(三)贷款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含)以下。

第三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BBB级的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品种之外的授信业务时,由授信额度审批行的下一级行的贷款审批会议逐笔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和AA级的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品种之外的授信业务时,由经办行贷款审批会议逐笔审批后即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在公开授信额度内的具体授信由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报主管行长审批后即可执行;

在一般授信额度内的非公开授信额度下的具体授信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品种外由经办行贷款审批会议逐笔审批。

第三十三条 对客户调整授信额度按照拟调整后额度的审批权限审批。第六章 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信贷经营部要加强对辖区内分支机构额度授信工作的管理,掌握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情况,负责审批在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公开授信额度的保留或调整,负责督促经办行监测、分析客户的变动情况,负责监督经办行在授信额度内按规定办理具体授信业务。

第三十五条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经办行要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及时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至少每半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分析。

如果调查发现客户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不需进行调整,在听取信贷风险管理部(处、科,下同)的风险监管意见后,对该客户的原授信额度可以延续使用,但经办行必须将调查分析情况报授信额度审批行信贷经营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客户一般授信额度的延续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至少三年必须重新审批一次。

第三十七条 公开额度授信客户若在公开授信期满时不需调整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只需保留或调整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时,经办行只需报上级行信贷经营部批准即可(原授信额度为经办行审批的,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可自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经办行不得擅自超越授信额度对客户授信。授信额度不足确须追加时,要按拟追加后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三十九条 如果对单一客户的授信存量超过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经办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对该客户的授信余额压缩到授信额度之内。

如经办行认为确需通过增加授信才能盘活不良资产的,必须按增加授信后的授信余额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四十条 在授信额度存续期内,如果客户发生第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项之一,或者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上级信贷经营部、风险监管部认为有必要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经办行要根据对该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重新审批或报批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七章 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第四十一条 为适应额度授信管理的需要,建设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能满足额度授信管理需要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及时、准确地反映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承诺的公开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和节余情况,以满足各级行使用、查询、管理的需要。

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要对超授信额度的授信具有提示和否定功能。

第四十二条 经办行应将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办理授信的品种、金额、回收等情况及时、准确地输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检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十三条 多头授信客户的主办行要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掌握多头授信客户在其他分支机构的信用余额及变化情况并加以控制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 集团客户的牵头行、成员行应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对集团整体或集团成员的授信情况,协调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确保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第四十五条 各级行要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授信客户的数量、确定的授信额度以及授信额度的使用等情况,对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实行,总行印发的《中国建设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建总发1997第151号)同时废止。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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