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 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 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见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 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九条 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执行;
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旁站监理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实施旁站监理的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要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在资质年检时应定为不合格,并按照下一个资质等级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实施旁站监理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工程的施工旁站监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30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规范工程造价中介组织行为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资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0月1日实施)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
2020年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1、建立全国统一服务信息平台,项目部动态履职信息一网打进,该平台又是将是行业治理的一把利剑。(1)建立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管理部门与职责 工资支付形式 建立工资专用预储帐户 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 工资支付的管理 禁止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违规的处理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后勤主管部门:为了推动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工作的改革,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促进其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工作的改革,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的管理,规范GSP的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GS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的过程。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GSP监督实施规划及GSP认证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第三条 中央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财政部在年度支出预算
发布部门:发布文号:令第1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促进本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或提供担保(指依照《担保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的担保)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由政府作为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03-10-20 颁布日期:2003-10-20 文号:法发[2003]1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监总办〔201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6月3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杨四龙提供) 国土资发【2003】19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支持机制,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商业银行实行风险管理的要求,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银行经营机制改革和企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风险管理的主要目的和基本任务是:正确识别和认定资产的经营风险,建立并强化风险的防范、控制和清收、补偿机制,降低资产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注释:条款废止。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条款废止。第七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