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或是因为业务疏忽又或是因为未能察觉的骗局,那么,何种情况下劳动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又应该如何赔偿,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应对相关的风险,本文将就上述问题略作探讨。
一、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基本法律依据
1.部门规章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地方法规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
第十一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修正)
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但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何种情形下劳动者对企业造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因严重失职、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在于:(1)对自身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实际损失,不包含可以追偿的或有损失或者未积极行权的部分损失,也不包含间接损失或扩大损失;
(2)对劳动者存在主观故意,重大过失进行举证,往往可以通过公司已经对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和指导,但是劳动者并未严格遵守进行证明;
(3)对劳动者的行为与公司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这是公司举证的难点,也是影响损失数额赔偿的关键。
三、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确属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以损失数额的何种比例赔偿
用人单位的出纳、会计是电信诈骗的重灾区,由于会计出纳原本就受到从业准则的规范,从审慎性原则出发,不应当违背职业操守轻易对外付款,因此,未经核实的付款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重大过失,然而,即便如此,法官或仲裁员仍然认为用人单位作为经营的受益方,理应承担经营风险和更多的管理职责,不应当将全部风险转移至劳动者的身上,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确属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实际损失的10%-20%,最终比例由法官或仲裁员酌情裁量。
另外,还需参考劳动者的年收入情况,若劳动者属于低收入人群,一般不超过其年收入的30%,以确保其基本生活。
四、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培训,注意在培训过程中留存相关的培训记录,如会议签到、培训成果汇报等。
更重要的是,在日常经营中按照规范流程操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从源头上避免损失的发生。
2.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罚则细化。一方面可以对过错员工处理有据可依,另一方面,合法的规章制度也是索赔的依据。
经过案例检索,也存在部分将风险和责任完全转嫁给员工的规章制度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无效的后果也并非员工的完全免责,而是由法官酌情裁判赔偿数额。
3.一旦发生因员工过错造成损失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并由员工对过错及愿意承担的后果进行自认。在典型案例3、4中员工均有相关书面陈述,在用人单位的索赔诉讼中也给了法官和仲裁员裁量的空间。
4.用人单位维权要精准确定案由,此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地位并非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劳动者因病离职用人单位不需要进行赔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1、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变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变更工作地点未与职工协商,属于违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
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1、关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是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具体赔偿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2、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
[基本案情]2018年,王某与某环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环卫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实际上,王某自2009年1月至2018年期间分别与环境公司的几家关联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性质及岗位一直未发生变化,后环境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某环境公司给付王某欠付工资及以合并工作年限为依据计算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例分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物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则修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着主要过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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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2年,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季某签订《劳动合同》,季某的工作岗位为仓库管理员。季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56.3元,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季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5年12月21日,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修订版《考勤管理制度》,并于当天在食堂和员工QQ群公示。修订版《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
没有劳动合同的员工离职后造成公司损失,员工已经离职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赔偿的,如果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赔偿的。法律依据如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一般签订几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可以依法约定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
劳动者工作中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要赔偿吗劳动者工作中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要赔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自盖公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明显过错的,依法承担责任。2、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3、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有学历方面的要求,来衡量求职者是否符合录用标准。不免有些学历达不到要求的求职者急于求成,为了能获得工作的机会而选择铤而走险,在学历上造假,来为自己增加获得工作机会的可能性。一、以学历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基于各种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就工资、补偿金额等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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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代缴的,但是并没有给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发放劳动报酬,对此情况是否能认定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属于挂靠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引起劳动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劳动。在用人单位仅为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且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时,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劳动保险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
法律咨询常某是一家机械加工厂的员工,在一次焊接作业中不慎误伤眼睛,造成左眼失明。该工厂对于此事故既没有向主管部门上报,也没有给常某申请工伤认定,而是私下与常某达成协议,一次性给付常某30万元,常某不再追究其责任。那么,对于此类工伤事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律师答疑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这种工伤私了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究竟
作者:吕小章摘要:顾问单位目前按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购买社保,单位意识到可能存在相应风险。意以员工实际工资水平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鉴于部分员工工资水平不高,员工考虑到从工资扣除个人承担的缴交部分会影响工资收入,自愿以最低工资标准购买社保。如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社保缴交协议书,员工自愿以最低工资标准购买社保,放弃实际工资超出部分工资的社保缴纳,员工不得以未全额购买社保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