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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仅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用人单位的风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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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仅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用人单位的风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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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小章

摘要:顾问单位目前按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购买社保,单位意识到可能存在相应风险。意以员工实际工资水平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鉴于部分员工工资水平不高,员工考虑到从工资扣除个人承担的缴交部分会影响工资收入,自愿以最低工资标准购买社保。如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社保缴交协议书,员工自愿以最低工资标准购买社保,放弃实际工资超出部分工资的社保缴纳,员工不得以未全额购买社保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或要求经济补偿。

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承担怎样的风险?

 

一、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购买社保,视为视为不足额缴付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上海锐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勤劳动合同纠纷((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7234号)

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此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原告并未按照7,000元的工资标准为被告缴纳社保,而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故被告以此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按最低工资标准购买社保,劳动者承诺放弃以未全额购买社保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或要求经济补偿。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未缴足部分社保,用人单位及时补缴,则劳动则不能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未能在一个月内补缴,劳动者以此作为离职理由不免除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责任。

例1:

余某某与深圳市盛世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深圳市盛世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2018)粤0303民初14083号

原告与被告曾签订社保缴交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被告同意为原告缴纳工资全额的社会保险,因原告考虑从工资扣除个人承担的缴交部分会影响工资收入,经双方协商,被告由固定工资改成基本工资(1808元)+绩效工资,原告自愿放弃绩效工资部分缴纳社保,按基本工资缴纳社保,原告不得以未全额购买社保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或要求经济补偿。

2018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负责人发送电子邮件,以“公司2013年至2017年期间一直未按全额为我缴纳社保,而是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4.16号、4.17号本人就此事和您及Angel进行QQ沟通,要求补缴近两年的社保,但公司坚决拒绝补缴,鉴于此原因,导致本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并主张自2018年4月18日起不再到公司上班。双方确认因上述原因劳动关系于2018年4月18日解除。

本院认为,被告存在未按原告实际月工资为原告缴交社会保险的事实,但双方对此已经达成一致。且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补缴,被告在收到补缴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按规定办理缴交的,才须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原告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并不符合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例2: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2019)粤0306民初26078号  (2020)粤03民终5642号   (2020)粤民申8081号

(2020)粤03民终5642号二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李民强关于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成立,其他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我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社保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普联技术公司按低于员工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费用,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在劳动者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应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否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作,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该条例系全国人大授权深圳人大制订的法规,效力高于办案指导意见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应优先适用。普联技术公司未足额为员工李民强缴纳社保费用,在收到员工补足社保费用的书面请求后,仍未在条例规定的时间补交,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李民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8951.56元,工作年限按4.5年计算,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40282.02元。

再审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普联技术公司、普联光明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普联技术公司、普联光明分公司主张无需向李民强支付经济补偿40282.02元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如下:

本案中,李民强于2015年3月17日入职普联光明分公司,2019年4月20日李民强向普联技术公司、普联光明分公司邮寄了《补交社保、住房公积金通知书》,两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签收。

李民强于2019年5月21日向普联技术公司、普联光明分公司出具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现有证据,普联技术公司、普联光明分公司虽为李民强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未按规定为李民强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收到李民强要求依法购买社保的函后,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二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并无不当。

李民强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普联技术公司、普联光明分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二审法院经核算确定普联技术公司、普联光明分公司应向李民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282.02元并无不当。

普联技术公司、普联光明分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

四、云南省地方法院观点

用人单位未足额购买社保,劳动者以此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例1:李艳、云南兰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2018)云01民终9503号 昆明中院

  本院认为,因兰九公司并未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故本院对李艳诉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例2:何虹霖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7)云0802民初780号

五、何虹霖所诉华夏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支付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1711.65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华夏公司取得社会保险证后已为何虹霖补交了社会保险,何虹霖在华夏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未足额交纳情况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催缴,另何虹霖与华夏公司解除合同不属于以上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用人单位应按照员工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员工放弃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云南地区法院观点: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深圳地区法院观点:用人单位及时补缴,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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