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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错填停保原因,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失业金损失?

问题描述

单位错填停保原因,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失业金损失?
1个回答

先看两个案例:

案件一:公司错填停保原因,导致劳动者不符合申领失业金的条件,劳动者后与公司沟通要求修正停保原因,但是公司不予理睬。

于是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失业金损失,仲裁委驳回了劳动者该诉求,理由是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

案件二:另一劳动案件,法院也未支持劳动者相关诉求,理由:

1、公司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2、公司已出具《离职证明》 ;

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的职责。基于前述三点,劳动者是否符合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及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

尽管有如上裁定、判决,笔者依然认为该问题有探讨余地的。

1、其他省份有支持的裁定或判决,当然劳动法领域,各省份有自己的实施细则、特别规定之类,作为律师,更多的时候只能是适用和接受,因为各省市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差异大,在某些问题上确实无法完全一致。

但是譬如本篇所述的问题,不同省份规定甚至仲裁、司法实践中处理如此截然不同,笔者还是有很大疑惑的。

2、社保行政部门处理的是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比如:社会保险的征缴、发放。

很明显本案并非前述社会保险行政纠纷,而是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等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很多省份相关规定也有过特别明确。

3、另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单位未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等等也是仲裁范围。本案系单位不修正离职原因导致社保机构无法核定发放失业金,同时也是离职相关纠纷,应属受理范围。

法律条文不可能将所有细节都囊括,更重要是“解释”适用。

以上仅作探讨学习,如有不同观点,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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