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应明确的是: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二儿子的名字,基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公示公信力,房屋的产权只能属于二儿子,并不因购房款一部分由父亲出而当然形成父子共有关系。
因此,其他子女对房屋的产权无权要求继承。
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父亲的20万元拆迁费的性质,分析如下:
确定拆迁费是否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是前提。拆迁费是对所拆迁房屋的屋主进行的货币补偿,我们应当根据原房屋的产权情况,判断拆迁费是父亲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
如是父亲的个人财产,根据动产自交付时起权利转移的规定,可以推定为父亲对二儿子的赠与。当然,其他子女如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费用是父亲对二儿子的借款的,则子女们对父亲这笔钱有继承权,那么其他子女构成该债务的共同债权人。
如果该笔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对其他共有人在拆迁费中享有的共有份额,父亲无权单独处分,该部分处分无效。其他共有人也可依据自己所享有的份额,要求二儿子偿还相应货币。
共同共有房屋继承办法是还在世的共有人的份额刨除,剩下份额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依法继承。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
法律分析:如果是老人赠送给子女的就不算遗产,赠送给子女后就是子女的财产了,如果是老人委托子女保管的,在老人去世以后转到子女名下的这笔财产算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
通常没有权利1.老人在世时对其名下房产的处分是其基本权利,不受他人干涉!2.遗产没有共有的说法。除非房屋首次登记在老人名下时,子女父母都在世,而房产过户行为在老夫妻其中一人已过世之后的。那么可以起诉,认定房产为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其中一人单方面指定给子女的,只能处分其个人份额,对剩余份额其他子女可以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假设有子女N人,父母其中一人去世后(假设父母的父母此前已经死亡),那么另一方
如果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共有人同意。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里的亲属是狭义上的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1、农村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农业生产。2、如果子女长期生产、生活在农村且在最初实行土地承包时,与父母同属一个家庭,那么可以继承承包权。(实质上原承包家庭还在,子女长大成家又分家所取得的土地实际上是由父母安排给予的,承包主体并没有消灭)3、如果子女取得城市户口,则不能继承,应由村集体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承包的耕地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是个人财产,也就不是遗产,不能完全适用继承。儿子如果和老人户口在同一村,分户后儿子没有另外取得承包地,而且分户前儿子是老人签承包合同时的家庭共同承包人,儿子可以继续耕种老人的地到承包期满,如果不是以上情况,儿子不能“继承”此地,但是否让儿子“继承”,要看村委会的决定。
土地农田属于国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和承包权,所以,土地在中国不能办理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死亡,可以由和死者同一家庭生活的本村农业户籍人员在承包期限以内,继承承包使用土地,土地承包的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说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权利而
父母离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双方仍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老人将房产给孙子,孙子不尽赡养义务的办法: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剥夺孙子的法定继承权,并返还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且未被宽恕的,会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能撤销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携带撤销抵押单原件和复印件撤销抵押登记,随后填写撤销申请表,双方签名盖章,不得空缺,最后带齐所有的合同进行注销登记备案即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老人生前给子女的钱不算是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原告诉称原告姜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出卖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所得房款380万元,由姜某杰向我返还卖房款130万元;2.诉讼费由姜某昊、姜某明、姜某杰承担。事实与理由:姜某德与徐女士是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姜某昊、姜某明、姜某霖、姜某峰。2007年1月29日姜某霖去世。2018年5月18日徐女士去世。2018年8月29日姜某德去世。姜某德与徐女士去世后留有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经查
根据我国物权 法相关规定,如果在父母生前已经将房产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的话,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被转移到这个指定的子女下面,而其他的子女是没有权利享有的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您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
您好,看具体情况,如果是父母生前共同出资买的房赠与给一个子女了,那么该房就不属于遗产,因此其他子女便不可以要求分割。如果该房子还在父母名下,且没有说赠与给子女,只是让其居住,则属于遗产,可以分割、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刘x(202x年x月x日去世)、孙x(201x年x月x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四原告与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如果在父母生前已经将房产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的话,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被转移到这个指定的子女下面,而其他的子女是没有权利享有的。1、老人在世的时候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的处理是基本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扰。2、遗产是没有共同享有的说法的。如果子女父母都在世的情况下,房屋首次在老人名下登记,但是房产过户的行为在老夫妻其中一人已经过世之后的话,是可以起诉认定房产为父母的共有财产,那么其
严格的讲,丧葬费是一种费用,应用于办理丧葬事宜,如有剩余才可参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如果你的父亲先于你爷爷去世,那么应该由你父亲继承的那部分剩余丧葬费,可以由你父亲的直系血亲来继承,也就是你爷爷的孙子、孙女来继承,这在法律上叫代位继承权。法律依据《继承法》第11条
老人在世时 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其中包括金钱。只要老人确实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并将该钱给与特定人,即使没有书面赠与合同,赠与行为也是成立并生效的。其他子女不能在老人去世后主张该笔款项,因为该笔款项已经赠与给别人,不属于老人去世时候的遗产,其他子女无权主张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