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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后,是否可以向其他子女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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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后,是否可以向其他子女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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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后,是否可以向其他子女追偿?

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例赡养费纠纷案例:

乙方和丙方是甲方的儿子,乙在甲生重病的时候,支付甲医药费50万元,那么乙是否可以向另一个儿子丙追偿甲的医药费一半呢?

在司法实践上有两个观点。

第一,可以追偿,理由如下:一方子女承担了过多的赡养义务,未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因此获利,构成了不当得利,故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再从公平角度出发,一名子女承担过多的赡养义务,而另一名却不承担,这样显然是不公平的,故可以追偿。

第二,不能追偿,这也是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理由是,赡养义务不光包括支付医药费,也包括平时的慰问照顾等等诸多行为,无法从法律层面进行量化,不能简单的认为是一名子女再替另一名子女尽赡养义务,再者,对于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我国继承相关的法律也规定,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享受多分遗产的权力,故合法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其不享有追偿权也没有违反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主张赡养费,是基于身份权产生,身份权具有不可让予性,也就说,如果甲是自己出医药费,那么可以要乙和丙均摊,但是如果是乙出的医药费,那么乙在身份上就没有权力起诉,要求其他子女承担抚养费。

因此,多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在承担赡养义务之后,无权向其他子女主张追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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