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是否
有效拆迁利益如何分割
原告诉称
何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马xx、程xx向何x支付位于xx镇xx号农村房屋的拆迁利益及补偿款共计3913726元;
2、诉讼费由马xx、程xx负担。事实和理由:马xx、程xx及其家庭成员经亲友介绍与何x于2011年签订协议,约定将马文x、程xx享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xx号的宅院归何x所有。协议签订后,何x对房屋进行了新建。现上述房屋已拆迁,但马xx、程xx侵犯何x权益,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及安置补偿协议,侵占何x应得的拆迁利益。
被告辩称
马xx、程xx辩称,双方是合作建房关系。何x非本村集体成员,没有权利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合作建房,现在何x谎称是农房买卖,想用农房买卖的利益来分配,我方不同意。
我方只同意给何x当时建房时的投入,给予补偿及适当利息。因当时建房我方认为何x的投入为10万元左右,我方同意给付10万元及利息。
对于何x出钱参与建房的事实我方是认可的。我方认为何x主张农村房屋买卖不符合事实,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建房协议,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为证,且我方认为合作建房与农村房屋买卖双方过错程度是不同的,农村房屋买卖往往是由卖方发起的,而合作建房是另一方发起的,其为了获得不应有的拆迁利益而去寻找拆迁地农民,利用其无知促成合作建房,其应是主要过错,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其利益得到保护,会给拆迁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法院判决结果
一、马xx、程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何x补偿款300万元;
二、驳回何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农村合作建房合同系宅基地使用权人提供宅基地使用权与他人出资合建房屋,建成后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房屋所有权的合同。根据“房地一致”原则,房屋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而合建房屋的结果却使出资人取得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居住福利,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故农村农民就宅基地使用权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他人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合作建房合同是无效的。
本案中,何x、宋x、许x跟与马xx、程xx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明确约定马xx、程xx提供宅基地,何x、宋x、许x跟出资,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各自分配房屋所有权或拆迁利益,显然属于农村投资建房合同,而不属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该《合作建房协议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对于《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均存在过错。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双方对xx号院拆迁档案中《北京市房屋条件调查表》显示的房号4、5共计8间房屋系何x、宋x、许x跟出资建造均予以认可。
因该8间房屋已与x号院其他房屋一起被拆迁,原物返还已无法实现,涉案房屋已因拆迁转化为拆迁利益,故本案只能针对相应拆迁利益予以处理。
而因该8间房屋的拆迁利益已由马xx、程xx取得,且该8间房屋取得的拆迁利益系何x、宋x、许xx出资建造的房屋与马xx、程xx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结合在一起方才取得,二者缺一不可,故本案应由马xx、程xx向合作建房人给付该8间房屋的相应部分拆迁利益。
何x提交共同出资建房人宋x、许xx的声明,同意将x号院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何x,法院对此予以认可,故本案应由马xx、程xx向何x给付相应拆迁利益。
根据拆迁协议及相关拆迁档案,可以明确x号院全部拆迁利益包括5套回迁安置房及若干拆迁补偿款。法院参考双方对于拆迁利益分配的约定,并根据双方对于合作建房存在的过错、双方的实际投入情况、对房屋建造的贡献大小、房屋转化成拆迁利益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折算相应房屋价值和拆迁补偿款金额后,综合酌情确定由马xx、程xx一次性给付何x补偿款300万元。
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后应按房地一体现值评估返还购房款 【法院观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王某2基于合同无效的后果有权要求黄某2作相应财产返还及损失赔偿。王某2将涉案房屋返还给黄某2后,因其丧失另行向他人购买房屋的机会,产生了房屋增值利益损失,黄某2应当予以赔偿。经评估,涉案房屋现值为222,214元,故黄某2应当赔偿王某2房屋的现值(包括王某2支付的房价款及升值部分)222,214元,王某2主张
一、农村宅基地双方交换协议是否有效同村的村民可以互换宅基地的,互换宅基地签订互换协议,如果互换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如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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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2、首先,协议的签订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不存在胁迫、欺诈等事由。3、其次,除了协议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外,还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4、最后,原则上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但如果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5、一般来说,符合以上原则签订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农村林地转让的协议是否有效农村林地转让的,签订的转让协议,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交换协议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是有效的:1、协议双方村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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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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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有效。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三个方式来解决:1、协商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
宅基地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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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虽然房屋权属未过户登记,但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生效要件为:(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具体如下:(一)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乡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否有效需要结合以下几点来定:1、协议中是否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2、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3、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
1、按照现行法律,合作建房协议无效。2、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设房子。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3、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产生的损失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予以分担。4、由于签订合同时,双方均知晓合同项下地块的性质是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双方对于合同无效负有同等的过错,原则上,损失应由双方平均分摊。5、法院的认定:无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书形式如何,
农村的房子如果是宅基地性质的房子,需要通过宅基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后才可以订立纷纷协议的。且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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