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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执行前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人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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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执行前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人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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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作为被告主体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程序,终于判决生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长期抗战已经告一段落,即将迎接胜利的曙光,原告却发现被告公司无可执行财产,更有恶劣情况,被告股东、法人代表在诉讼期间进行了变更。

原告申请执行,却未执行到任何财产。

对于以上情况,原告切不可就此放弃,即使被告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债务产生期间的法定代表人仍需要承担法人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虽然原法定代表人,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将自己的法人责任进行转移,被执行时已非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但仍免除不了其作为债务产生时被执行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根据上述条款,申请人仍可以申请追究原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其采取限高限制出境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以免赢了官司却仍拿不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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