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曾投资经营公司但已撤股、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已离职、已向公司提出辞任法定代表人的各类“挂名”法定代表人,如遇公司经营恶化大量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或公司经营涉嫌刑事犯罪时,“挂名”法定代表人将面临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或实施信用惩戒措施风险,更严重者或将面临刑事追责风险,此时,法定代表人身份犹如烫手山芋。
无辜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迫切的想摆脱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拒不配合,“挂名”法定代表人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该类诉讼是否受理、实体上如何裁判,审判思路值得研究。
三个阶段一是否受理的争议阶段二司法谨慎介入阶段三司法适时介入阶段
是否受理的争议阶段
《王某诉巴州某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曹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中,王某诉请判令某瑞公司、曹某履行公司股东决定并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一、二审法院认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先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再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法院不能强制公司作出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该类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判令王某败诉。
王某不服,诉至最高院。最高院认为:判断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王某的起诉,应依据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予以具体分析。王某该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某瑞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
根据王某所称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从某瑞公司离职,至今已近9年,足见某瑞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
因王某并非某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某的起诉,则王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
故,最高院认为,王某对某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某该项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020年,最高院上述案件的判决书,适时引导了全国审判方向,解决了以诉讼强制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受理的问题。
司法谨慎介入阶段
虽然以诉讼强制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是法院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自我管理的行为,司法不应强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除非公司已经达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而不履行该股东会决议的。
持该观点的法官,在公司不具备变更法定代表人有效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强制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求不予支持。
毛某与北京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18)京0105民61738号】中,法院认为:毛某作为申请变更登记一方,应当举证证明某期货公司已经具备了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条件,某期货公司已经通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否则,应当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毛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期货公司做出法定代表人变更、且据以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必备公司文件,故毛某就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实主张提供的证据不足,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8)京02民终12330号】法院认为:安某飞请求X林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应当举证证明X林公司已经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了新的有效变更决议或决定。
安某飞未能举证证明X林公司已经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决定,故,安某飞要求X林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司法适时介入阶段
虽然变更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自治范畴,司法应谨慎介入。但当原法定代表人已无法通过公司自治程序解决后,司法应介入,救济原法定代表人合法权益。
司法适时介入,是目前司法审判可喜可贺的新变化。
吴某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19)沪01民终6027号】上海法院,认为:吴某上述诉讼主张可以成立,理由如下:第一、就相关法律规定而言,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理应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某志公司章程亦详细规定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董事应当行使的各项职权,而吴某于2011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仅作为某志公司从事行政人事工作的普通员工,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故可以认定吴某仅系某志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从法律关系分析,A公司作为某志公司唯一股东,于2011年7月12日通过《股东决定》委派吴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某志公司并未提供吴某在任期届满后获得连任的相关证据,且吴某在本案中提交了其早于2015年6月9日即向A公司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据。
由此可见,吴某与某志公司及其股东A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业已丧失继续有效存续的基础;第三、再就某志公司的经营现状来看,某志公司自2015年3月开始就处于停止经营状态,某志公司亦在答辩中称其现处于清理债权债务待注销登记阶段,且吴某早于2015年3月20日已将某志公司相关证照、印章及财务账册等与某志公司关联公司进行了全面交接。
吴某并非某志公司股东,其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而直至上述交接近四年后的本案诉讼,某志公司或A公司也从未作出意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
综合考量上述三个方面的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吴某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某志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本院对吴某要求某志公司至相关部门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德州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20)鲁14民终2311号】中,山东法院认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公司的权利,更是公司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被上诉人杨某在调离上诉人后,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根本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不应继续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应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被上诉人既非上诉人的股东,也非上诉人的员工,已无法依据公司章程通过自力救济解决问题,若法院不予受理杨某的起诉,则杨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
故杨某请求判令上诉人涤除其作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予以支持正确。
以企业作为被告主体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程序,终于判决生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长期抗战已经告一段落,即将迎接胜利的曙光,原告却发现被告公司无可执行财产,更有恶劣情况,被告股东、法人代表在诉讼期间进行了变更。原告申请执行,却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对于以上情况,原告切不可就此放弃,即使被告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债务产生期间的法定代表人仍需要承担法人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持有公章但不配合变更,可责令其交出,必要时可及时挂失补办。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形成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限期移交相关证照及印章的决议。如原法定代表人未在限期内移交,则再次召开股东会,作出关于补办公章及营业执照的决议。凭以上两份决议至工商登记机关,先办理补办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补办营业执照后,再至公安机关办理补办印章的手续。补办公章及营业执照
公司被起诉能变更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被起诉的,被告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只要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过错的;起诉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关联,所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没有影响。因此公司被起诉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
被限制高消费的法人代表可以变更,因为法人代表被限高是对企业的处罚,变更后对于企业法人的处罚仍然存在,并没有消灭。法人代表的变更应当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
公司被起诉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是,法定代表人一般需要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答辩、接收法律文书以及如果公司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公司法人被法院起诉可以继续担任,除了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被起诉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是什么 公司被起诉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一是法定代表人需要参与诉讼,答辩,接受法律文书,二是如果公司被
公司被起诉能变更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被起诉的,被告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只要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过错的,起诉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关联,所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没有影响。因此公司被起诉能变更法定代表人。一、变更法人股东会决议需要多少股东签字公司设立时,必须制定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里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法人的说法并不准确,应该是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
案情简介 XH信托公司与HL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经最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HL公司向XH信托公司支付信托本金八千逾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XH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27日,重庆五中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HL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而后依申请变更新华久富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9年3月25日,HL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某变更为陈某。杨某对重庆五中院作出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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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起诉公司首先要确定公司的性质,然后才能确定被告的个数。
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应当区分情形予以处理: 首先,应审查公司有无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公司已经作出决议更换法定代表人但未变更登记的,应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判令公司变更登记。即使没有决议,但存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亦然。存在由特定股东指派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等特殊安排的,当该特定股东撤销对相关人员的委托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该指派行为即告终止,公司应
1、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都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并办理变更登记。2、 如果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与变更有其他规定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若事先没有在章程中明确,可以先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关于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相关规定,再按照章程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3、 若
⒈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之前所发生的偷税漏税情况同样应当由原法定代表人进行负责,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由其承担刑事责任。⒉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不能变更法人,准确的说是没有法人存在,个体工商户只有经营者,如果个体工商户要变更经营者的话是必须重新申请登记。若个体户是在家庭成员经营的组成形式下方能变更经营者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承担责任
实践中,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单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同时,通常也会对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重点关照,即采取同样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2)项也对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即使被执行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仍需
法定代表人对内不参与经营管理造成公司损失或其他后果的,应对外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该积极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法人出现违法经营情况,作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未履行职责,则应负有个人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
您好,是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应当随意强制执行【法院观点】纠纷发生诉讼或仲裁,债权债务尚处于审查待确定期间,单位的股东转让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并非法律禁止的行为,在无其他相应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不能视为执行中逃避债务的行为。无其他情形,在执行阶段不得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惩戒措施。【案情简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查明,被执行人B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死亡,未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由股东或者是董事会及时确定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理事会和理事长13.1 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理事长必须是本社成员。13.2 一般情况下,理事长的职权包括以下方面:13.2.1 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13.2.2 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财务预算方案、盈余分配方案、亏损承担方案、工作发展计划等各项议案等;13.2.3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人数、资格、任期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