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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现受伤行为该入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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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现受伤行为该入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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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6月30日原告联系被告将其所有的旧空调出售给被告,在拆卸空调的过程中,原告从简易房顶摔落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4天,于2020年7月24日出院,花费住院医疗费41969.92元。原告另于出院后在该院支出门诊医疗费470.4元,在郑州市××区南曹XX骨伤门诊支出医疗费601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诚鉴定[2020]临床鉴字第1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仝某某外伤致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

2、仝某某误工期评定为24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原告支出鉴定费1300元。原告主张其在下梯子过程中,因被告未扶好梯子使梯子滑倒导致原告受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视频显示:原告摔下梯子时,被告蹲在原告身后,被告有伸手的动作。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出售旧空调,被告是购买方,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主张其上到房顶是帮助被告拆空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仝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仝某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仝某某上诉称其存在帮工行为,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纳。从本案视频看,上诉人仝某某在下梯子的过程中,背靠梯子。

其作为成年人亦应预测到梯子下方无人扶住的风险,对其造成的损伤,被上诉人毕某某并无过错,故仝某某要求毕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上诉人仝某某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仝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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