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院判决蔡长芬等诉崇安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户一表” 指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而开发商提供的总分表制的配套用水设施,使业主不能自行到自来水公司缴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合同目的。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之一是保证购房人能够顺利地向供水企业交费。而涉案小区现有的总分表制使购房人在供水企业处未建立独立的水表户头无法自行交费,该模式不符合合同目的。
本案争议的“一户一表”条款出现在合同附件部分,并非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一审法院认定属于格式条款,并无不当。经查,涉案小区能够改造成购房人与供水企业直接建立供用水关系的“一户一表”,崇安公司关于履行不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8日版,案号:(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021号,作者:朱华惠,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3年5月7日,侯某与通用时代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住宅补充协议,约定由侯某购买通用时代房产公司开发的通用时代国际社区2栋1单元5层×××号商品房,总价1200617元,首付款400617元,余款80万元由侯某向中信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之后,侯某、中信银行及通用时代房产公司三方签订了《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向侯某发放80万元
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一般都在第2或3款中明确指出,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该使用期限的限制对房屋所有权有一定影响,但并不等于购房者对所购房屋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按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地产买卖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购房者在购房并获得产权证后,拥有对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及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按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
一般由房屋预售管理部门出具商品房销(预)售备案证明!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依购房人的申请而发生的登记,不是强制性的!预告登记是《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实行后所产生的一种新的登记行为。在当前,有很多百姓不知道有这种登记,而且也认识不到这种登记的好处,怕麻烦而不去当地房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而合同备案是强制性的!所以,综上所述!在全国来说,目前备案证明是能证明购房合同已经备案的主要手段
律师解答:解除权只能在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解除权消灭。判决书节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
律师观点分析 维多利摩尔城业主诉时代中天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业主购买了时代中天房地产公司(摩尔城C座)商铺,原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并未为原告办理所购商铺的备案及网签等产权登记手续,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不能按期取得商铺的房产证书。 律师意见: 被告房地产公司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
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项目的时候往往都会因为规划的要求或满足小区周边商业的需求,在开发住宅的同时按照一定的比例修建商业,类似裙楼、底商等情况。在制定合同模板的时候,公司为了图省事就可能将住宅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套用到了商业上去,在合同附件交付标准上出现“用电:一户一表”这样的字样。有些业主就会要求开发商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住宅一户一表的模式为其提供独立计价的电表以减少缴纳公摊部分的用电费用。本文以开发商
原告:田某,男,65岁,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李某,女,60岁,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林某,女,40岁,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林某立,女,35岁,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林某华,女,32岁,住址: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判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12号房屋(以下简称12号房屋)归田某所有。事实及理由为:2007年,原告购买同村村民林某福所有的12号房屋,为此支付购房款2万元。房
1、货物质量保证期(以下简称“质保期”)为甲乙双方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 2、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妥善处理,并免费提供保养、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更换部分的质保期相应顺延。乙方履行的保修义务,以双方书面确认的记载为准。乙方不履行保修及售后服务或履行保修及售后服务后货物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虽对货物维修、更换次以上,货物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正常运行的,甲方有
合同编号:___________用户编号:___________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类别1.根据用水人要求,供水人同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向用水人供应自来水。2.用水
一、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对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并没有对固定设施做明确规定。经查询法律,法规,规章对(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并没有对“房屋固定设施”的具体范围进行限定。之所以没有规定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实践生活中买卖双方对什么是固定设施的理解也存在一定差异,不适合通过规定来强行确定。二、房屋固定设施的理解、认定、争议如下:1、一般理解:房屋固定设施,顾名思义是指房屋内被固定的没有办法移动的设备设施,主要包括
一户一表改造费用表外由电力供应公司与自来水公司承担,表内由业主承担,具体所需资金一般由政府、电力供应公司与自来水公司、住宅产权单位或业主共同承担。
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标准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不约定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标准也是可以的,只要在劳动合同中说明浮动工资按企业薪酬制度执行即可
您好,您这不是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水利局或者供水公司。
近期有客户咨询我,说他在村里有两套房子,一套房子可以正常补偿,另一套房子不能正常补偿。按照该村拆迁补偿政策,地上房屋等建筑物进行重置价评估补偿,同时再给予300平方米的安置房。不能正常补偿的房子(含院落土地),只对地上建筑物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不给予30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补偿。300平方米的回迁房,市场价值巨大,不给予客户补偿,客户将损失巨大。拆迁办答复不能给予300平方米回迁房的理由是国家法规规
一户一宅跟买的商品房无关。农民使用宅基地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用途特定,使用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如果小区内的业主无单独在供电公司立户,而是由总表收费,各业主分担,则在小区内应该有一个小区总电表,以此为准,收取小区的电费。然后由物业到各业主家抄报用电数据,然后计量每度电的平均值或者限定一个定价向用电户收取电费(小区内的路损和路灯、楼梯、走道等公共设施用电均由业主承受,要么计量在每家用电户头上,要么在物业费里收取)。供电公司在附近也有一个总电表,但不以此为准收费(这个总表和小区总表之间存在路损,
一户一宅中认定一户是: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施“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不分大小,一般以公安户籍部门印发的户口本为准。【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中,“一户”是根据农村村民户籍管理的户口来作为判断依据的,“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例如,在户口本上登记的为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上所有登记的家庭成员就属于一户,这一户就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家中子女成家后想重新获得宅基地的,可以通过分户来另外申请宅基地。符合农村农民新申请宅基地的情况:1.户口在本村;能够享受集体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
二手房买卖合同房管局也要一份吗是的,交房管局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是一式多份的。标准是要六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方持一份,到房管局过户时,交房管局、地税局、国税局各一份。二手房交易流程1、看房:买方看房、买卖双方初步洽谈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事项,一般买卖双方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卖双方支付;2、查档: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价到房管局查询房子档案;3、签合同:买卖双方协商房屋价格
首先,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每户居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你们结婚以后,和他父母分户,也就是“分家”,建立单独户口本,就可以算是一户,就应该有你们自己的宅基地; 其次,他父母共建造了两处房产,如果有房产证,那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如果没有房产证,那这两套房产是他们建的,就是他们的财产; 但是,他们作为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现在肯定是占用了别人一处,这里的别人可能是你和你老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