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项目的时候往往都会因为规划的要求或满足小区周边商业的需求,在开发住宅的同时按照一定的比例修建商业,类似裙楼、底商等情况。
在制定合同模板的时候,公司为了图省事就可能将住宅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套用到了商业上去,在合同附件交付标准上出现“用电:一户一表”这样的字样。
有些业主就会要求开发商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住宅一户一表的模式为其提供独立计价的电表以减少缴纳公摊部分的用电费用。
本文以开发商的角度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分享一下自己的应对思路。
首先,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上去寻找依据,证明所表述的“一户一表”只是对硬件设备的约定。
一、合同正本中都有类似:《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七条“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
合同的这些条款对应的都是商品房在交付时应满足的各项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二、既然是合同,那都应该有合同相对方对合同内容进行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业主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付标准来要求开发商为其办理由供电公司直接计价的一户一表,就不单单只是开发商和业主双方的关系,目的是想和供电公司直接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为其独立开设账户进行结算。
这个诉求里面必定应该有供电公司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作为一份供用电合同来说,合同中不仅应该约定了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还应该有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标的、标的物以及数量和价款。
单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交付标准为“一户一表”这几个字样中并不能体现出如此多的信息,即便是要求开发商为其代办该项业务,那也应该是开发商所业主委托代为办理相关业务,这却是一个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中同样需要明确委托人、受委托人以及委托事项,交付标准中亦无法体现出这类意思。
其次,对 “一户一表”这个词的理解上去分析。
业主所称的“一户一表”是指的《供电营业规则》中所表述的一词,系指居民生活用电由供电企业直接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到户。
该解释属于居民供电技术规定中的解释,且规定中也明确提及该解释仅适用于该规定,不能扩大解释或类比适用。
之所以《供电营业规则》会对该词在特定情形下进行解释,说明该词并非专业术语,日常运用中也是对硬件设施的约定。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一户一表的含义应从合同本身想实现且可以实现的目的出发。
住宅用电是居民生活用电按照居民用电计费标准,采用的是公用供电设施,其设施设备属于供电局所有,商业用电是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的电力用户的用电,按照商业用电计费标准,采用的是专用供电设施,其设施设备属于开发商所有。
无论从计价方式还是用电性质上来看都是采用完全不同的规则和操作模式,强行将住宅中规定的“一户一表”套用到商业的用电模式中来是不符合合同本意的,有违真实意思的表示。
所以,即便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格式合同,也不能依据格式合同的认定标准来判断,而是应该结合具体商铺所在地商业电力供应部门的实际管理情况及其实际所需等综合认定为宜。
再则,从供用电行业惯例上去判断。
电力供应部门对商业并不是直接进行分户管理,而是采取安装一个总表在开发商名下,再由开发商安装分表到各门市计量供电的方式,此既是电力供应部门对商业门市供电管理的惯常做法,也是其行使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开发商作为高压供电合同的相对人和电力使用人,亦要遵循此管理方式。
且开发商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供电部门就已经对输电线路、输电方式进行了整体规划,对整个项目所涉及住房及门市用电配置进行统一测算,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行政管理层面上看,均是符合国家要求的。
最后,执行上也存在无法履行的可能。
假设要进行变更,那新装用电牵涉到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规划、国土规划、环保评估、用户需求以及项目供电条件等具体因素,最终是否落实安装具有不确定性且还需进行现场开挖,另接输电线,也需要加装设备,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
根据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重新安装应当以不能满足实际所需为前提,在开发商为业主提供的电力装置已经完全满足业主使用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坚持要求变更全部供电方式系是对电力资源一种浪费,其行为不具经济性,且这也不符合因为未提供住宅用“一户一表”导致业主用电不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综上所述,从各种角度来分析,业主的这种诉求都不应该得到支持,但是作为合同拟定方,在拟定合同时更加注意各种用词的严谨性则会大大减少合同纠纷,提供公司运营效率。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重庆一中院判决蔡长芬等诉崇安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户一表” 指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而开发商提供的总分表制的配套用水设施,使业主不能自行到自来水公司缴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合同目的。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之一是保证购房人能够顺利地向供水企业交费。而涉案小区现有的总分表制使购房人在供水企业处未建立独立的水表户头无法自行交费,该模式不符
一户一宅跟买的商品房无关。农民使用宅基地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用途特定,使用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户一宅中认定一户是: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施“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不分大小,一般以公安户籍部门印发的户口本为准。【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中,“一户”是根据农村村民户籍管理的户口来作为判断依据的,“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例如,在户口本上登记的为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上所有登记的家庭成员就属于一户,这一户就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家中子女成家后想重新获得宅基地的,可以通过分户来另外申请宅基地。符合农村农民新申请宅基地的情况:1.户口在本村;能够享受集体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
首先,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每户居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你们结婚以后,和他父母分户,也就是“分家”,建立单独户口本,就可以算是一户,就应该有你们自己的宅基地; 其次,他父母共建造了两处房产,如果有房产证,那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如果没有房产证,那这两套房产是他们建的,就是他们的财产; 但是,他们作为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现在肯定是占用了别人一处,这里的别人可能是你和你老公的,
农村宅基地未批先建的合法建筑可以补办用地批准手续登记发证,违章建筑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拆除。建房户应当提出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镇政府进行初审;张榜公布初审意见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
一户一表改造费用表外由电力供应公司与自来水公司承担,表内由业主承担,具体所需资金一般由政府、电力供应公司与自来水公司、住宅产权单位或业主共同承担。
针对一户一宅面积标准是怎样的问题,我们做以下简要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一户一宅面积标准具体如下:1、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到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2、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3、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法律分析:若小区太阳能是小区统一安装好的,则属于物业修理范围,不过只有三年的保修期限,三年内,物业承担维修事宜和费用,超过三年,维修费用就由业主自己承担。若小区太阳能是业主自己安装的,则不属于物业修理范围,不过业主可以出钱委托物业公司请专业人士帮忙维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
明确一户一宅标准(三)“一户”的认定。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四)“一宅”的认定。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
宅基地面积的计算是: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突出部分以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二户及以上共用一宅基地的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左右。4人以下的户75㎡以内,4人的户100㎡以内,5人的户110㎡以内以此类推;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
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为80-120平方米,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超出面积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通过购买、受赠与的方式获得一户多宅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案例观点】关于郭X豪主张李X国违反“一户一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上述规定,“一户一宅”指的是农村宅基地的初始分配,一户只能享有一次宅基地的分配权,获
国有农村的土地列入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施“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认定为一户。
您好,您这不是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水利局或者供水公司。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流程是: 1、申报; 2、权属调查;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审批; 5、登记注册; 6、颁发土地证。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法律依据:《民
一户一宅超过面积的处理是: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占地建筑物、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村委不批,当事人应在消除不批的缘由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
律师解答: 农村一户一宅的面积标准是: 1、三人以下的为小户,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 2、四至五人的,为中户,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 3、六人以上的,为大户,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至120平方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