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混凝土买卖合同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其受市场行情及行业规则的影响较大,所以其在供给、接受、结算、付款等方面都有其鲜明特点,所以要想最大可能的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其内部的一些规则深入的去了解学习。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很多是货款的结算问题,主要是双方的数量认定差距较大。混凝土公司在供完货之后,可能约定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方进行付款。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付款的时间会随之拖延,更有甚者拒不付款。其主要原因就是结算中包含着很多的瑕疵,拖欠货款者则会因此而进行抗辩。
一般情况下,在混凝土行业处于卖方市场的情况下,是按照买方签收的供货单进行结算的,在这种结算方式下,结算单上的数量是一般是根据运输罐车的容积计算的,有的车次的混凝土装的数量不够,故卖方有可能按罐车的容积计算损害了买方的利益而抗辩。
结算单的丢失、未加盖公司公章等,都有可能成为抗辩的理由。在买方市场情况下,作为买方出现了另一种结算方式,即按图纸预算量(或加一定的损耗系数)进行结算。
因混凝土公司不能及时掌握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对混凝土用量的影响情况,在混凝土浇注时,有时会出现跑模、涨模、现场遗撒浪费等现象,还有一些使用混凝土的部位在图纸中无法得到体现,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按图纸计算得出的理论用量一般都要小于卖方的实际供应数量,这也有可能让卖方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是否提供了图纸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故以何种方式进行结算会直接影响最终结算的货量,也就决定了最后的总价款金额,亦有可能决定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故对其深入了解学习至关重要。
国家规定的税费负担,是任意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税费由一方承担,当事人约定优先于任意性法律规定。当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国家规定负担税费。有些人认为税费由买方承担是行业惯例,如果没有约定就应当从行业惯例。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税费由买方承担只是通常做法,算不上行为惯例。对此,有国家规定,更不能认为行业惯例的存在。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
汽车买卖合同中的定金可以退。双方按约履行的,定金应抵作价款或退还;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以该定金赔偿不得退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以该定金双倍退还。
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一般都在第2或3款中明确指出,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该使用期限的限制对房屋所有权有一定影响,但并不等于购房者对所购房屋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按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地产买卖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购房者在购房并获得产权证后,拥有对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及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按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
买卖合同中发生质量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到法院起诉。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您好,包括墙体、门窗、地板以及厨房卫浴设施等不便拆卸的。即建筑物上的添附物,你这里主要表现为装饰过程中形成的附合物。比如墙面装饰物、地板、包含挂壁空调、壁柜等。
1、货物质量保证期(以下简称“质保期”)为甲乙双方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 2、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妥善处理,并免费提供保养、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更换部分的质保期相应顺延。乙方履行的保修义务,以双方书面确认的记载为准。乙方不履行保修及售后服务或履行保修及售后服务后货物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虽对货物维修、更换次以上,货物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正常运行的,甲方有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工程结算的首要标准。包括:合同约定是按照固定价格结算的,应当尊重合同约定,不能据实结算,也不能采用其他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成本加酬金方式或者可调价结算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施工中当事人就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变更达成的洽商记录,像签证、会谈纪要、工作联系单等意思表示明确的,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合同变更的情形,不违反法律强制
一、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对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并没有对固定设施做明确规定。经查询法律,法规,规章对(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并没有对“房屋固定设施”的具体范围进行限定。之所以没有规定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实践生活中买卖双方对什么是固定设施的理解也存在一定差异,不适合通过规定来强行确定。二、房屋固定设施的理解、认定、争议如下:1、一般理解:房屋固定设施,顾名思义是指房屋内被固定的没有办法移动的设备设施,主要包括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不因合同当事人有违约情形而导致无效,买方违约会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因此当事人在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时候,应当参照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重庆一中院判决蔡长芬等诉崇安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户一表” 指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而开发商提供的总分表制的配套用水设施,使业主不能自行到自来水公司缴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合同目的。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之一是保证购房人能够顺利地向供水企业交费。而涉案小区现有的总分表制使购房人在供水企业处未建立独立的水表户头无法自行交费,该模式不符
答:因为车位属于非住宅,在交易时,财税部门要求将车位与住宅价格分开计算税费。同时,银行在办理按揭贷款时,评估价是不包含车位价的。 问:业主或客户有一方其中一人未满18周岁,但有身份证,是否可以由父母代为签订买卖合同? 答: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即可以由其父母代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买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规定
问:我是某民企老板,企业主营业务是建材供销及建设工程施工(含土建、沥青摊铺等)。近几年来,我们的客户跟我们签订的买卖合同(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越来越多地约定:若我们客户的甲方尚未就合同所涉项目支付对应款项的话,则客户对我司不负有付款义务;待甲方付款后的某某期限内,客户凭我司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支付对应款项。因我司很多时候是乙方,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协商空间本来就不大,虽然当时觉得该条
【基本案情】2013年5月7日,侯某与通用时代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住宅补充协议,约定由侯某购买通用时代房产公司开发的通用时代国际社区2栋1单元5层×××号商品房,总价1200617元,首付款400617元,余款80万元由侯某向中信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之后,侯某、中信银行及通用时代房产公司三方签订了《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向侯某发放80万元
人们在买卖二手房时,往往将谈判的重点集中在房屋的产权、价格、区位、户型、楼层和朝向等方面。却经常忽略一个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问题:户口。实践中由于上家未及时迁出户口而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今天就聊一下如何预防房屋买卖中的户口纠纷。一般情况下户口迁移需要当事人亲自去公安派出所办理,如果发生上家出售房屋后未迁出户口的情况,下家是无法要求公安机关将对方户口强行迁出的,法院也不会受理要求迁出户口的相关诉讼,因
违法辞退员工需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一、《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使用两款对法定解除予以规范,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第一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的情形、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在原《合同法》第94条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情
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应当具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或者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该物应当具有的特定标准。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一、约定不明的风险及防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可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1、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2、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