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包括:
(一)财政公共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必须纳入政府投资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绩效管理原则。项目资金的管理,必须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支出绩效。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编审下达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报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组织调度项目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
(四)参与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及标底审查,负责对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审查;
(五)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六)办理项目的大宗材料及设备的政府采购;
(七)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八)负责对项目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根据职能分工,对项目进行归口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二)对所属项目的工程概算进行审查,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三)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健全完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四)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基本建设报表;
(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编报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组织初步审查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等。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上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要有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配套资金来源落实证明。
第九条 市本级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于每年初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承诺担保融资,不得纳入政府债务。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从初步设计、施工图预算、各类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签订等阶段直至项目竣工,实行项目各阶段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规模,确保工程不超概算。
确需增加投资的,须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市政府批准,经原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货物类和服务类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并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工程类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年度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等资料。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工程进度拨款,并按一定比例预留工程尾款。
第十五条 以财政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建设的项目,配套资金必须按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配套资金未按要求落实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向其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等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决(结)算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经财政部门批准,按项目决算批复数额结算预留工程尾款;对于由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按审计结论结算预留工程尾款。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期间,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上报财政部门批复,并以此作为项目划转固定资产的依据。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其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进行项目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再评价,推动主管部门完善投资政策、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以后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要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及招投标制度情况;
(三)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四)有无截留、挤占、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
(五)有无计划外工程;
(六)是否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七)应上缴的各项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回所拨资金或暂停拨款。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资金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对财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出说明并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19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加强我县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力度,做到严格要求,强化监管,防微杜渐,严明纪律,确保用好用活各类项目和财政资金,特此制订《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项目是指国家、省、州下达的项目,列入县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以及企业赞助的项目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是指上级划拨的专项资
一、适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二、缴纳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
第一条 根据《各地的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2014〕1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是指县政府所派出的各个工作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一)参与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包括交通通讯、住宿、公杂等各项费用(二)与被征地拆迁对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产生的餐饮费(三)被征地拆迁对象误工补助费、交通通讯费和奖励费(四)征地拆迁工作中所购置的草帽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拨付流程,明确股室间职责分工,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业务股室主要职责1、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负责向国库股提出调拨项目预算资金计划的申请,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管理要求,负责向国库股(支付中心)提出支付财政专户资金的申请,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3、负责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支持机制,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县解决乡村饮水安全问题工作的步伐,改善乡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发改农经〔____〕1752号《关于加强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以上三部委共同修订的《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范围内中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执行日期:2012-06-01 颁布日期:2012-04-27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支出和对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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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二○○九年四月八日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补助以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50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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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
拖欠工程款,首先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处理不好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权。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还需提醒注意的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强制性条文第3.1.1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贷款操作,加强项目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项目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以下简称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本外币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第三条项目
施工合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错综复杂,想取得预期的管理效果具有较大难度。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及后期管理的行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进行,建立变更会审制度。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控制在原有方案的10%内,如超过10%应当重新进行招标。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重新招标或不满10%但变更预算超过50万的,应当严格设计变更的批准流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