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支出和对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或者由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批准。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四章使用和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支出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
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
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检查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财政部门应当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
第十条、
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违反
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
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四)违反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相应款项。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拨付流程,明确股室间职责分工,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业务股室主要职责1、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负责向国库股提出调拨项目预算资金计划的申请,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管理要求,负责向国库股(支付中心)提出支付财政专户资金的申请,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3、负责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二、缴纳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加强我县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力度,做到严格要求,强化监管,防微杜渐,严明纪律,确保用好用活各类项目和财政资金,特此制订《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项目是指国家、省、州下达的项目,列入县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以及企业赞助的项目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是指上级划拨的专项资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4-10-28 颁布日期:2014-10-28 文号:财库[2014]17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企业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做账方法,按2020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及会计科目规范: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2、拨款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借:固定资产(或其它相关科目)贷:有关科目同时:借:专项应付款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3、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借:专项应付款贷:有关科目4、拨款结余上交:借:
第一条 根据《各地的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2014〕1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是指县政府所派出的各个工作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一)参与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包括交通通讯、住宿、公杂等各项费用(二)与被征地拆迁对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产生的餐饮费(三)被征地拆迁对象误工补助费、交通通讯费和奖励费(四)征地拆迁工作中所购置的草帽
企业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做账方法,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及会计科目规范: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2、拨款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借:固定资产(或其它相关科目)贷:有关科目同时:借:专项应付款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3、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借:专项应付款贷:有关科目4、拨款结余上交:借:专项应付
企业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做账方法,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及会计科目规范: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2、拨款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借:固定资产(或其它相关科目)贷:有关科目同时:借:专项应付款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3、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借:专项应付款贷:有关科目4、拨款结余上交:借:专项应付
财政专项资金属于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比如政府专项资金就是一种以财政拨款形式发放的补助。【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专项补助及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或追加的明确了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教育专款、国债资金及其他各类财政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
葫芦岛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省市、县各项惠民惠*,进一步规范 使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基的根本利益,根据关于开展惠民惠农财政 资金“一卡通”管理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_纪综〔20__〕25号)文件要求,我乡组织专人对各项惠民惠农资金进行了专项清理和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机构,落实责任 ___乡高度重视“一卡通”管理问题专项治理 ,成立了以乡长王金为组长,组宣委员王XX为副组长,党政办、民政办、农业服务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拖欠工程款,首先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处理不好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权。
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申请1999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