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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各地的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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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各地的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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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各地的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2014〕1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是指县政府所派出的各个工作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一)参与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包括交通通讯、住宿、公杂等各项费用(二)与被征地拆迁对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产生的餐饮费(三)被征地拆迁对象误工补助费、交通通讯费和奖励费(四)征地拆迁工作中所购置的草帽、衣裤、鞋、油漆、纸张、电脑耗材、文具等公杂费(五)其他合法、合理的不可预见费第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原则上实行包干制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为:(一)征地拆迁工作综合指导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占全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4%(二)政策技术指导综合组的工作经费占全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8%(三)征地拆迁现场工作组的工作经费占全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60%(四)社会及再就业组的工作经费占全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6%(五)资金监管审核发放组的工作经费占全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5%(六)督查组的工作经费占全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2%(七)预留不可预见工作经费占全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15%第四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支出不再凭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审核签领表报账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可事先预借,但每次每笔预借金额应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并在当月进行财务结算第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县国土局按本实施细则标准和方式办理报账结算手续但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相对集中在某一机关事业单位或镇政府的,该机关事业单位或镇政府可向县国土局申请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县国土局应根据征地拆迁工作实际情况,将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拨付给该机关事业单位或镇政府,该机关事业单位或镇政府按本实施细则标准和方式办理报账结算手续第六条 基于征地拆迁工作的特殊性,参与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不执行《屯昌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屯府办〔2014〕150号)的标准,参与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差旅费包干标准为300元/天差旅费通过填写差旅表的方式发放第七条 与被征地拆迁对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产生的餐饮费凭发票据实报销,原则上以转账支付方式结算或公务卡结算零星征地拆迁工作餐饮费可现金结算,每次应控制在500元以内,以现金结算的全部餐饮费不应超过整个征地拆迁工作费的5%第八条 被征地拆迁对象的误工费标准为150元/天,交通通讯费标准50元/天误工费和交通通讯费通过制表的方式发放第九条 基于征地拆迁工作的特殊性,对于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给予积极配合的被征地拆迁对象,可由征地拆迁现场工作组决定给予奖励,每次奖励的标准在3000元(含3000元)以内奖励费通过制表的方式发放第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中所购置的草帽、衣裤、鞋、油漆、纸张、电脑耗材、文具等公杂费凭发票据实报销第十一条 不可预见工作经费的使用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确定为了解决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突发、应急或不可预见等相关征地拆迁事宜,征地拆迁工作综合指导办公室通知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成员,召开相关征地拆迁工作组会议,确定使用不可预见工作经费用途及金额条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和县会计管理中心解释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今后开展的征地拆迁项目及正在开展的征地拆迁项目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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