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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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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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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第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县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开发区)、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镇(开发区)、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得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不得阻挠。第九条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第十一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开发区)、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第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核发《溧水县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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