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6-1 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6-1 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1.3 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2 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3 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1.76 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2.64 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4.4 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0.64 万元。村民住宅、 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0.72 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0.16 万元。(二)其他税费 1 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 2 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 1 万元计算。按征地总费用的 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3 征地管理费, 4 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 4000 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 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 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 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 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 征地卷一同上报。
5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 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 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6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 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要协同农业、 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 650 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 550 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 400 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 300 元。2 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 120 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 25 元。沼气池每个补偿 400 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 50—100 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 50—100 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 25—30 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 50—130 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 50 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 150 元。大门楼每个补偿 400 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 1000 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 2000 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 1 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 10—30 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 200 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 300 元。坟每座补偿 300 元。3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 6000 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 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 年平均每亩补偿 1200 元;
4—13 年平均每亩补偿 1800—3600 元;14—20 年平均每亩补偿 3000-1800 元;
21 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 1200 元。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 年平均每亩补偿 1200 元;4—20 年平均每亩补偿 1800—3000 元;
21—50 年平均每亩补偿 4400—6000 元;51 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 2400 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 年平均每亩补偿 1200 元;4—20 年平均每亩补偿 2000—3100 元;
21—40 年平均每亩补偿 4600—6200 元;41—70 年平均每亩补偿 16800 元;
71 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 9600 元。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 年平均每亩补偿 1200 元;4—20 年平均每亩补偿 1800—3000 元;
21—50 年平均每亩补偿 6000—2500 元;51 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 1100 元。
2 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 年生)平均每株补偿 5-20 元;
中龄林(11—20 年生)平均每株补偿 22—50 元;成熟林(21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11 元。
3 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 4000 元;未成林每亩 2667 元;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每亩 5336 元、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 6667 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 2000 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 1334 元。4 绷忠瞪杓品寻戳值亍⒘帜竞蜕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 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 苹果树 培育期(1-5 年)平均每株补偿 5-90 元;初果期(6-8 年)平均每株补偿 90-210 元;
盛果期(9-25 年)平均每株补偿 210-1200 元;衰果期 26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600 元。2 梨树 培育期(1-5 年)平均每株补偿 5-45 元;
初果期(6-8 年)平均每株补偿 45-144 元;盛果期(9-25 年)平均每株补偿 144-1200 元;衰果期 26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600 元。
3 桃树 培育期(1-3 年)平均每株补偿 5-45 元;初果期(4-8 年)平均每株补偿 45-144 元;盛果期(9-20 年)平均每株补偿 144-360 元;
衰果期 21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180 元。4 葡萄树 培育期(1-2 年)平均每株补偿 5-10 元;初果期(3-5 年)平均每株补偿 10-90 元;
盛果期(6-11 年)平均每株补偿 90-110 元;衰果期 12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80 元。5 枣树 培育期(1-3 年)平均每株补偿 5-10 元;
初果期(4-8 年)平均每株补偿 10-80 元;盛果期(9-30 年)平均每株补偿 80-650 元;衰果期 31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320 元。
6 板栗 培育期(1-4 年)平均每株补偿 5-10 元;初果期(5-7 年)平均每株补偿 10-180 元;盛果期(8-35 年)平均每株补偿 180-900 元;
衰果期 36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450 元。7 杂果树 培育期(1-3 年)平均每株补偿 5-10 元;初果期(4-10 年)平均每株补偿 10-30 元;
盛果期(11-25 年)平均每株补偿 30-80 元;衰果期 26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40 元。(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 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 30000 元;
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 1000 元,砼杆平均每根 1500 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2 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 47000 元;
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 6000 元,砼 H 杆平均每基 8000 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3 高压线路加高 (66KV) 砼单杆平均每根 5500 元, H 杆平均每基 8000 元, : 砼 砼 A 杆平均每基 10000 元,铁塔平均每基 10 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 费用)。
4 高压线路加高(220KV 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 2 万元,铁塔平均每基 20 万 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 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 元;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 元。
2 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 500 元;砼杆平均每根 1000 元;光(电)缆每米 50-150 元。3 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 100-200 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1 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 9000 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 6000 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 100 元。2 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 5000-10000 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 10 元。(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办 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 损失费用。(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 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 10-15 万元。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 5 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 2 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 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 6 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 4 万元 (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 5%计算。
不可预见费由建 设单位负责使用, 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 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 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 偿;
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 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 3%计提。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 物和地方协调工作。
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本条例自 2011 年 6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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