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字[1995]6号
颁布日期:19950127实施日期:19950127颁布单位:财政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执行日期:2011-01-08 颁布日期:2011-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是多少?(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一、什么是土地使用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批: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检索报告(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近日修订公布,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中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中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依据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比例、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现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等新规值得广大农民朋友关注,也为今后其它地方的土地征收提供了借鉴。具体展开如下。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价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
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进出口业务的被指定单位,应当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年度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数据,并妥善保存与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终止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有关的记录移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存档。
对于申请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被指定单位应当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商务部申领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对于申请进口或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被指定单位应当凭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件向商
本细则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四类化学品: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包括其纯品和不同浓度的工业品,类别按照《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执行。本细则所称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是指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各种技术手段。本细则所称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行日期:2020-01-01 颁布日期:2019-08-26 文号:主席令第2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