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批: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
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处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执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出境。
第三章入境
第九条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入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十一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的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就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有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
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
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申请,提交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因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同时交回原持有的护照、证件;要求保留原护照的,可以与新护照合订使用。
护照、出境入境证件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换发和补发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关回国内的;
(二)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
(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
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确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和中国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授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财法字[1995]6号颁布日期:19950127实施日期:19950127颁布单位:财政部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的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证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不得有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7-02-19 颁布日期:1987-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执行日期:2013-01-01 颁布日期:2012-11-30 文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
宪法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10-28 颁布日期:2004-10-28 文号:海船舶[2004]52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7-05-20 颁布日期:2017-05-20 文号:公境[2017]21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第二条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近日修订公布,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中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中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依据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比例、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现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等新规值得广大农民朋友关注,也为今后其它地方的土地征收提供了借鉴。具体展开如下。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7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