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第九条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向申请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第十一条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客名单;外国的飞机、船舶还必须提供机组、船员名单。
第十二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
第十六条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第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八条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第二十条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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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7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授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批: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7-05-20 颁布日期:2017-05-20 文号:公境[2017]21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第四条边防检查站为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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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耕地的种类 耕地又可分为五种:(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的水旱轮作地;(2)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3)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4)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行日期:2015-04-24 颁布日期:1992-09-04 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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