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授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
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入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三条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五章处罚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在同中国毗领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境、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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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批: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的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证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的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证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不得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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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7-05-20 颁布日期:2017-05-20 文号:公境[2017]21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第二条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7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第四条边防检查站为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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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的种类 耕地又可分为五种:(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的水旱轮作地;(2)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3)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4)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行日期:2015-04-24 颁布日期:1992-09-04 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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