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的姓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了对被冒用者姓名权的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姓名权是公民享有的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
公民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专用权和对外擅自使用姓名的禁止权,因此,任何人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范围与目的的使用、冒用他人姓名对外从事活动的,均构成姓名权侵权。
姓名权侵权纠纷中,受害人只需举证证明行为人以干涉或者盗用、假冒等不正当方式使用了自己的姓名,且被使用的姓名能够唯一地指向自身,或者足以让一般社会公众误以为指向权利人本身的,侵权责任即可成立,如因此遭受损失的,还应举证证明损失事实。
因此,建议被登记的朋友,尽快提起姓名权侵权纠纷,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撤销被冒用姓名的工商登记,不要寄希望找工商局或者告工商局行政违法,因为工商局对申请人的材料只作形式审查,不负真实性审查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如果当事人的姓名被冒用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也可以依据向冒名登记的公司主张撤销工商登记、赔偿律师费等物质损失,并有权要求冒名登记的公司进行赔礼道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
俗话说: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很多人一辈子老老实实、本本分分的,但却莫名其妙地被“扣”了一口“锅”。比如,不明不白的就背负了巨额贷款、不明不白的就成了某公司的股东、不明不白的就上了失信“黑名单”……作为守法公民,面对这种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形,该怎么办?案情概述王某是肢残三级的残疾人,从200X年至今,一直在某街道办事处按月领取低保。201X年X月X日,王某不慎将身份证丢失,并与同年X月
通常情况下,出现自建房纠纷时,我们有三种维权方式,一是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相关协议;二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调解处理,三是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土地房屋确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公司拒绝变更法定代表人该怎么办?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存在法定代表人并非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即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做法定代表人容易,但是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在不想做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又拒绝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手续时该怎么办呢?在此,通过一个案例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2017年8月25日,石某独自出资设立了云翔公司,石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云翔公司的
最近有人问我,我买高铁票的时候发现自己成了“老赖”!仔细一问才知道,这个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家公司外欠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自己也受到了牵连。身份信息被冒用,当了“老板”却有责无权,这样的事情确实是躺着也中枪。虽然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
到法院起诉否认自己财务负责人的身份,然后到税务部门要求变更登记。
大家都知道执行难是我国司法系统的顽疾和重点诊治对象。为了保证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顺利执行,我国对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规定了很多的限制措施。具体而言:一、限制高消费根据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
你好,有没有对方信息,有的话,可以直接起诉
这个会影响你的个人所得税,要求修改,如果公司不配合可以税务投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民航局、铁路总局等八部门共同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下文简称《八部门惩戒备忘录》)第一条规定:信用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
2008年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导致了很多无证、无规划建设的房屋成为遗留的问题,这种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很多地方拆迁将这些房屋定义为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实践中经常碰到一种情况,以拆违促拆迁,其不区分历史原因,不区分不同类型,如果手续不齐全一律按照违章予以拆除,来给当事人施加压力,推动、加快整个拆迁的进程。以下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对于拆迁房屋被定义成违建的法律解析,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一、关键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冒名登记,撤销登记二、裁判要旨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案情简介2017年9月,鲍先生收到法院邮寄的传票,得知自己被冒名登记为A公司股东,随后鲍先生委托律师调查A公司档案资料,发现公司注册“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资料签名均非本人签署。四、法院裁判法院判决鲍先生自2017年9
公司被执行,法定代表人有以下影响:1、需要协助调查、接受谈话及公司财产申报等;2、面临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限制出境、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实践中,很多人会被朋友请求当法定代表人,或者很多人会莫名其妙的被别人的公司注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意味着公司的行为与你有了一定的关系,如果从事违规违法的经营事项,可能会引火烧身。所以,如果确实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没有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又不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经营等事项一无所知,建议大家辞去法定代表人。如果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为法定代表人,建议大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法律依据:
由于我国具有上下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及安土重迁的传统思想,不少朋友家里可能都有一座住了很久,承载着我们童年的欢声笑语和记忆里长辈慈爱的模样。但是,由于过去审批机制和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很多人家里的祖宅并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手续或者仅在相关部门备案,那么,如果祖宅如被以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这合法吗?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案例分享:何先生系xx市xx区xx镇xx村民小组村民,位于村民小组的祖宅
1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根据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
以企业作为被告主体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程序,终于判决生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长期抗战已经告一段落,即将迎接胜利的曙光,原告却发现被告公司无可执行财产,更有恶劣情况,被告股东、法人代表在诉讼期间进行了变更。原告申请执行,却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对于以上情况,原告切不可就此放弃,即使被告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债务产生期间的法定代表人仍需要承担法人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一、拆迁时,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该怎么办第一步:遇到房子被认定为违建不要慌我国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形成了数量庞大的违章建筑,所以,违建不是一家的事情,即便在全村,也绝不可能只有一户违建,既然这是一个具有历史原因的普遍性问题,那么国家从社会稳定的角度,会采取审慎的方式来处理。第二步:想一想有没有什么能够证明房子合法的文件或资料很多违建的形成有十分具体的原因,比如,只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没有进行规划审批;因为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年4月,原告张某(化名)偶然获知,二被告(被告一为登记公司、被告二为工商代办人) 在2015年**月**日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原告虚假签字材料的情况下,将原告登记为**公司监事,给原告赋予了不应有的义务,亦造成了精神上不应有的损害,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一起工商行政登记案件,原告钟某乘坐高铁时被限制高消费后才发现自己被登记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后起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撤销变更登记。法院审理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存疑资料未予核查便作出准予变更登记行为且作出变更登记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案涉准予变更登记行为。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4日,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某。2016年5月23日,甲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