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给合同法》第23、24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的相关规范,实践中认定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相关证据收集是竞业限制纠纷中的难点。
本文中,笔者通过办理相关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实践经验,同时结合相关经典案例,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几种情形以及相关证据收集的思路方法略谈一二。
一、认定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
1、个税、社保
实践中,在竞业限制纠纷的仲裁或诉讼中,一般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通常会以“其未入职竞业单位”为由进行抗辩,而证明劳动者已入职竞业单位最直接的证据是其与竞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但该证据很难获得,此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调取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法。
案例:(2017)京0108民初3229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蒋*虽抗辩称其未入职A公司,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根据查明事实可见,A公司为蒋*缴纳了2016年7月之后部分月份社会保险,为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至本院调查取证之时,A公司仍为蒋*申报个人所得税。
蒋*未就上述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其认可2016年7月至9月在A公司工作,但未举证证明此后业已从A公司离职。综上,本院对蒋*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对百度在线公司所持的蒋*自该公司离职后即入职A公司、已违反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予以采信。
2、担任股东、董事、监事等
实践中,此种情形较为常见,通常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担任董事、监事等高管或持有一定的股权,在离职后设立或入股竞业单位,成为竞业单位的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这种情况下,可通过查询竞业单位的工商登记档案来获取相应的证据。
案例:(2012)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2012年3月6日,原告作为股东出资人民币350000元(出资比例为7%)与另案原告宋*(同为被告员工,出资人民币500000元,出资比例10%)成立了深圳市**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000元,经营范围为“金银首饰、珠宝玉器、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网上销售金银首饰、珠宝玉器、工艺美术品”。
被告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0000元,经营范围为“……黄金、铂金、银、宝玉石、工艺品、礼品的批发和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网上销售黄金、铂金、银、宝玉石、工艺品、礼品”。
本院认为,原告成立与被告有竞争业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近亲属竞业
实践中,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为了规避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而赔偿高额的违约金,可能会通过其近亲属入职竞业单位担任高管的方式来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
这种情况下,是否可认定该劳动者已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呢?答案是肯定的。同时,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可将其近亲属违反竞业限制视为劳动者本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在协议中。
案例:(2019)沪01民终****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张**虽主张其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但依据已查明事实:张**的配偶谢某于2017年7月受让X公司全部股权,并自2017年8月9日起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至2018年9月方退出X公司,确系属实。
一审法院基于此,并结合张**与谢某之间系夫妻关系、F公司与X公司经营范围重叠明显之事实,认定F公司已完成X公司与F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可视为张**对竞业限制义务之违反的举证责任,并无不当。
张**虽辩解称其配偶谢某仅是为续社保而受让X公司股份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社保的缴纳并不需要以受让X公司全部股份、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前提条件,张**该解释过于牵强,难以令人信服。
且,张**本人长期从事医药行业工作,其配偶谢某未从事过生物、医药行业工作、根本不懂生物医药,却受让同属医药行业、公司名称涉及“生物科技”的X公司的全部股份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行为,亦足以引发合理怀疑。
此外,在X公司与F公司的经营范围明显存在重合之处的情况下,张**一方面表示不知晓X公司做什么,一方面又称X公司不可能与F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显相矛盾。
故对张**有关其配偶谢某受让X公司股份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行为不构成其对竞业限制义务之违反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4、实际代表竞业单位工作
实践中,劳动者为了规避原用人单位发现其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可能不会与竞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让用人单位代替其缴纳社保,或办理入职,那么单纯只给竞业单位做工作的情况下,可否认定该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呢?
答案是肯定的。
案例:(2016)沪01民终****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三系F公司及吕某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吕某以F公司未依约一次性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是按月支付为由,主张该公司违约在先。
而F公司以吕某在职期间即为赛趋科公司提供服务为由,主张后者违约在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吕某在离职前即接受C公司的授权从事房屋租赁事宜,并代表该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据此可以认定吕某在职期间即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二、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证据收集方法
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证据:
1、竞业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营业范围);
2、劳动者与竞业单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竞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登记表格;
4、竞业单位的员工考勤表单;
5、竞业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6、竞业单位的工资薪酬证明;
7、竞业单位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
8、劳动者以竞业单位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销售合同等;
9、拜访原用人单位的访问登记表、原用人单位的业务人员证言;
10、劳动者在竞业单位网站、宣传册或单位其他载体上的记载等。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了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单位还可以要求其继续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释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因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的民事纠纷。公司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正当行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实践中,存在大量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如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再比如,公司章程规定出售
一、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竞业限制。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
【基本案情】刘某于2006年入职某科技公司,2015年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刘某担任OLED技术科长一职。刘某作为核心技术员工掌握某科技公司一生产线的研发生产情况。刘某在职期间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员工任职保密协议书》《竞业限制协议书》,根据约定,刘某从公司离职之日起两年内,负有竞业限制、汇报就业情况等义务,享有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权利,若刘某违反义务,则须向公司赔偿相当于已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五倍的违约
一、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怎么认定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核心要素是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而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说劳动者的就业行为是否构成竞业行为)经常会成为竞业限制类案件的庭审焦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竞业范围是“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究竟
【裁判要旨】 虽然劳动者没有和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提供了相关服务,也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应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简要案情】 2012年12月3日,刘某入职某化学公司从事工艺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的12个月,该协议还约定:“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不管作为经营者、负责人、合伙人、代表人、代理人、员工、顾问、独立承包人或其
上周我们参与了一起顾问单位的劳动争议调处,起因是顾问单位(简称“G公司”)偶然得知公司的一位高级技术人员S在尚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另一家公司(简称“X公司”)担任首席技术顾问,并且X公司有意在S与G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聘用S。但是,G公司与S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对S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了详细约定。由于事关公司技术秘密的保护,G公司立即委托我们与X公司对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至于
当事人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要由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且要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如果一方不愿意签订的,就可以直接拒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和违约金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做出了规定,即: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该义务,就要依照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一、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是什么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
一、竞业限制的年限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是无限期的,我国有关法规中限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因此,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一般不得超过三年。那么,是否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一律约定三年为宜呢?由于企业必须对竞业限制主体给予经济补偿,因此,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也需要考虑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企业对员工知悉的商业秘密更新速度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竞业限制年限。如有些技术秘密半年左右将全部被更新,这样,对此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1、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判赔五十万违约金案情简介:2017年2月职工张某到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处工作,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工作一年后张某离职。离职不久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经查询发现张某在其单位就职期间,于2017年12月就注册成立了由张某担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某能源有限公司,张某在职期间就从事与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行业,并且离职后继续从事该行业,而且还从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处
修改后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规则”)为企业对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行为(“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带来了“新方法”,值得重点关注。因为新证据规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一些规定,以及司法机构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的变化趋势,使得这些方法可以在竞业限制纠纷中更具有可行性。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以及防止竞争对手
合伙人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给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违约人要赔偿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包括什么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违反竞业限制就是劳动者违反与单位的上述约定,从事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的行为。【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
案件要旨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严格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不因利用工作便利与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合作伙伴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往来,获取额外利益。案情回顾张某某与D公司多次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次为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张某某另在D公司员工保密及禁止条例上签字,该条例约定:……4、员工不得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种活动。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单位如何取证搜集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首先是要通过各方渠道了解该员工的合同签订和社保缴纳情况,即使相关部门无法为公司提供证据,只要事实存在,诉讼过程中,亦可申请由法院就相关事宜调查取证。在员工在合同及社保缴纳情况的相关事实做好充分准备,通过诉前 “正规途径”搜集证据基本已无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到诉讼需要,公司可考虑通过以下方式搜集证据:(1)安排专人在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