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律师点评:我的当事人是一个在装潢市场经营五金店的小老板,之前也一直缺乏版权意识,导致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买了几十块钱的商品后做了公证,商标拥有者将我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当事人被这个金额有点吓到了,我们建议当事人遇到这种事情不要慌张,寻找出当时的进货渠道,联系上原来的进货商,看看进货商那边有没有合规的版权证明,本案中当事人因为从广东那边进货,供应商已联系不上,然后,本律师从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商标的主体拥有者出发,进行抗辩,法院也充分听取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最后经法院裁决,金额减少到了15000元,金额大为减少,为当事人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当事人后续也加强了版权意识,杜绝此后发生这类事情。
浙江省宁波市XX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12民初2883号
原告:上海某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
被告:宁波市XX下应某某五金件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X区。
经营者:张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XX,浙江XX律师。
原告上海某某五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XX下应某某五金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号“”、第277183号“”、第XXX号“”、第XXX号“”及第117XXXX5766号“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具体为停止销售带有与上述五个商标近似标识的门夹产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支出共100000元(包含公证费800元、律师费20000元、差旅费2000元);
三、被告在《中国工商报》和《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06年11月,系集XX品牌地弹簧、闭门器、门锁等系列门控五金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的企业,原告拥有遍布全国的销售、服务网络,是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会员单位,为地弹簧、闭门器、装饰门用附属配件国家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在五金行业内享有卓越声誉。原告拥有第277183号“”、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第117XXXX5766号“XX”注册商标在地弹簧、关门器、门弹簧上的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XX品牌系列门控五金产品在行业内具有广泛知名度。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在被告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宁波现代商城的“广东某某五金厂家直销”店铺内,经公证购买了案涉门夹,发现产品本身、产品外包装正面和侧面、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和安装说明书均使用了与“”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答辩称:
一、原告主体有问题,案涉商标在2018年已转让给上海某某门控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门控公司),商标所有权主体不再是原告。
二、被告商品的商标上有五个尖和五个圈,原告商标只有三个尖和三个圈,被告产品上还标有字母“ZHANLONG”,两者的商标不同,不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告不构成侵权。
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成立于2006年11月28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五金、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被告成立于2014年3月13日,经营范围为五金件、建材的批发、零售。
原告原系下列商标的权利人:第277183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1997年2月10日至2027年2月9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全封闭地弹簧”;
第XXX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关门器(非电动)、门弹簧(非电动)”等;
第XXX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关门器(非电动)、门弹簧(非电动)”等;
第XXX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关门器(非电动)、门弹簧(非电动)”等;
第117XXXX5766号“XX”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关门器(非电动)、门弹簧(非电动)”等。
2018年11月6日,原告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案外人XX门控公司。2019年1月12日,XX门控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将上述五个注册商标授权给原告使用,授权性质为普通许可,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授权期限为2017年2月10日至2027年2月9日。
原告与XX门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0年3月发布的《2009年第4季度上海市门控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显示,原告生产的XX品牌闭门器和地弹簧质量合格。
原告曾被全国五金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为2012年度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原告生产的XX牌地弹簧被中国五金制品协会评为2012年度产品优质奖;
2014年1月,全国五金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原告为QB/T2697-2013《地弹簧》国家行业标准起草工作成员单位;
2014年3月4日,原告被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批准为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团体会员;2015年5月18日,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建筑五金分会出具证明,记载原告在2012、2013年、2014年销售额为分别为5305万元、6612万元、6480万元,上海行业排名第二。
2017年12月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虞XX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陪同下,虞XX来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现代商城XX标号为33号名称显示为“广东某某五金厂家直销”字样的店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门夹一个,现场取得收款收据、名片各一份。
收款收据显示收款人为被告,原告为购买门夹支出10元。公证购买的门夹上标注了一个XX图形,XX上点缀着五颗明珠,XX图形下标注字母“ZHANLONG”字样,XX及字母以椭圆形圈住。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公证费8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原告公司宣传册、原告地弹簧产品宣传册、《2009年第4季度上海市门控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证明、团体会员证书、证书、荣誉证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商标转让证明、授权证明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公司关系证明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及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公证购买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在2017年12月7日,即如果被告构成侵权,则侵权行为发生在2017年12月之前,而案涉五个注册商标在此时的权利主体仍为原告,并且在2018年11月6日商标转让给关联公司XX门控公司之后,又从XX门控公司取得了授权许可,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被告销售的门夹产品上的XX图形,与案涉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理由如下:
1、被告产品上的图形系XX,XX上点缀着五颗明珠,而原告商标中的图案部分也是XX,XX上点缀着三颗明珠,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两者均为XX的常规图形,而XX上的明珠是几颗,一般并不会去做仔细的区分,故从视觉效果来看,两者区别并不大;
2、原告的商标图形为XX,图形下标注了XX的英文“CROWN”和中文“XX”字样,故不管是从商标的图形还是文字来看,消费者对原告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总体印象为“XX”,看到XX即能联想到该商标。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XX图形,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原告的注册商标;
3、尽管被告所销售产品的XX标识下标注的文字为“ZHANLONG”,与原告商标图案下标注的“CROWN”或“XX”文字不一致,但在原告三个注册商标中,XX图形处于突出地位,属于商标中最具识别意义的元素,而被告产品上的XX图形也属于最具识别意义的元素,普通消费者一般会更容易注意到XX图形,而不会去注意与XX图形无任何关联的字母“ZHANLONG”;
4、被告所销售的门夹产品与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综上,本院认为,被告销售带有XX图形门夹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注册商标的侵权,应承担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责任。被告所销售门夹上的图标与第277183号“”注册商标和第117XXXX5766号“XX”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未侵害原告对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权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XX图形门夹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侵权赔偿金额,本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造成的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金额,本院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从本案证据可见,原告所生产的“XX”品牌的地弹簧、门夹等五金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也为维权支出了公证费及一定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0000元、差旅费2000元未有证据佐证。综合考虑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方式、侵权产品的价格、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成本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包含维权费用)。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国工商报》和《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客观上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原告生产、销售的门夹产品与被告销售的门夹产品,被告应当依法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鉴于被告店铺开设在宁波市XX区,其销售范围主要在宁波XX,故本院确定被告应在《宁波晚报》上刊登不小于5厘米×8厘米的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影响。如被告不履行,本院将在《宁波晚报》上刊登本案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市XX下应某某五金件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某某五金有限公司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带有XX图形门夹行为;
二、限被告宁波市XX下应某某五金件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某某五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包含维权费用);
三、限被告宁波市XX下应某某五金件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宁波晚报》上刊登不小于5厘米×8厘米的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对原告上海某某五金有限公司的侵权影响;
如被告不履行,本院将在《宁波晚报》上刊登本案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驳回原告上海某某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某某五金有限公司负担489元,被告宁波市XX下应某某五金件商行负担6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旭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杨XX
[引用的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你好,确实虚假宣传,承担责任,并非需要宣传,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你好,请问是售卖假货还是售卖无中文标签产品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违法。2.“职业打假人”一般专指以赚钱为目的,故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的人。由于“职业打假人”不具有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性,因而不具备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所以其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诈骗。以赚钱为目的打假,明知商品有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的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一、基本案情x农茶店开设了微店“x茶店(x农茶店)”。2021年11月20日,韦某在该微店购买了三款茶饼,共计支出1515元,分别为:1.x白茶,3饼,每饼142元;2.x野茶,3饼,每饼245元;3.x大树茶,3饼,每饼118元。经查明,前述三款茶饼均为预包装食品,预包装上标注有产品名称、原料、产地、保质期等产品信息,无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原告观点茶叶经x快递发货,韦某于202
职业打假人索赔算不算敲诈要根据索赔的原因而定,职业打假人如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索赔是不构成敲诈的。打假顾名思义就是打击制假贩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打假有政府打假,也有企业打假和消费者打假,甚至还出现了职业打假人。但不管何种形式的打假都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特别是民间打假。现在出现了一种恶意的打假行为,不同与职业打假,是一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采取将销售者的产品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正式实施,而第三类器械的定义明确为:“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或对人体具有较高的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就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另
2015年9月1日新的广告法上线,天猫、京东苦逼的卖家们又得为修改违禁词忙活。生活不容易,这时候如果又碰上职业的打假人该怎么办呢如果遇到打假,工商肯定会取证,如果无法证明你是对的,那么即将接受处罚。下面举例子来分享应对打假人妙招。方法步骤比如,打假人要投诉您产品在京东的的描述是“宇宙最薄机身”,工商肯定要京东证明你怎么是最薄的,这时候直接给京东发一份免责函,告诉京东,有事我背,你是免责的。工商开始
单位不交社保的话对于个人而言只能要求其补缴,但是没有赔偿的。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参加社保的话,只能由当地社保机构等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处罚并督促其及时为员工参保
职业打假人故意买过期食品要求赔偿不是敲诈,为了加强食品的管理,按《食品安全法》解释的规定,食品、药品可以“知假买假”并索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意见】职业打假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
被职业打假人起诉到法院的处理方式为:可以和起诉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先确定案件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若符合管辖规定就积极应诉,配合法院各项工作安排。签收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
被职业打假人举报工商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接受处罚,一般是广告制作费用的3倍,广告制作费用,二百块,罚三倍也就是六百,不罚钱,责令整改; 2、积极应诉,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让对方撤诉。售假,要赔偿对方; 3、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我国对三无产品的处罚如下:1、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并对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非法产品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2、如有违法所得,则需没收其违法所得。3、责令其进行整改。4、情节严重的,需要吊销营业执照。5、如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通常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我们的维权方式有:1.保留证据,与商家协商赔偿和解;2.拨打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或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食品安全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买到三无产品怎么投诉1、到当地工商部门询问工作人员,并填写投诉材料2、根据要求将被投诉产品交予工商部门,并索要工商部门出具的收据3、耐心等待工作人员的审核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
他个人要求您可以不赔,您也可以尝试报警。但是如果人家到相关部门去举报投诉了,或者法院判决结果是您应当赔偿,且判决结果已生效,那是陪不陪就不取决于您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店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时,误导消费者购物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网店请求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
前段时间有一则新闻是“老人卖150碗扣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一下子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据了解,重庆的王女士销售自家手工制作的粉蒸肉等土特产时,被“职业打假人”起诉,指其为“三无产品”。王女士讲述,邵某某第一次买了3份,说好吃,随后又买了150份。之后,邵某某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和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并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