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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食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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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食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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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食堂管理规定

(1) 为了规范局机关食堂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卫生、安全、有序的用餐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一、 食堂用餐规定:

1、 用餐标准:局机关食堂每天为局工作人员提供三餐,其中早餐1元、午餐2元.、晚餐各1元。局机关食堂不接受外来人员就餐。

2、 用餐时间:早餐时间为

7.3 0-

7.5 0,午餐时间为12.00-

12.3 0,晚餐时间为下班半个小时以内。请所有局干部就餐人员按规定时间用餐,超过规定时间不再供餐。

3、 就餐人员实行报饭制度:每天上午10点、下午4点前将各部门的就餐人员数量上报厨房。用餐需使用局总务统一印制的餐票,食堂人员见餐票付饭,严禁用现金代替餐票。

严禁外带,就餐一律在餐厅就餐。

4、 公务接待有局办公室安排,填好接待单,做好登记,接待标准和陪客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5、 就餐人员要礼貌谦让,讲究文明,严禁在食堂喧哗闹事;保持食堂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扔杂物,倒饭菜和废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爱护粮食,按需打饭,不得乱扔食物,就餐完毕后,应将食物残渣倒入指定的垃圾桶中,并将餐具洗涮干净,放入碗柜;爱护食堂的各种设施用品。

不得随意损坏。

6、 就餐人员尊重重食堂工作人员,如有意见应向总务反应,不得与食堂工作人员发生争吵。

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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