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食堂管理规定
(1) 为了规范局机关食堂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卫生、安全、有序的用餐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一、 食堂用餐规定:
1、 用餐标准:局机关食堂每天为局工作人员提供三餐,其中早餐1元、午餐2元.、晚餐各1元。局机关食堂不接受外来人员就餐。
2、 用餐时间:早餐时间为
7.3 0-
7.5 0,午餐时间为12.00-
12.3 0,晚餐时间为下班半个小时以内。请所有局干部就餐人员按规定时间用餐,超过规定时间不再供餐。
3、 就餐人员实行报饭制度:每天上午10点、下午4点前将各部门的就餐人员数量上报厨房。用餐需使用局总务统一印制的餐票,食堂人员见餐票付饭,严禁用现金代替餐票。
严禁外带,就餐一律在餐厅就餐。
4、 公务接待有局办公室安排,填好接待单,做好登记,接待标准和陪客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5、 就餐人员要礼貌谦让,讲究文明,严禁在食堂喧哗闹事;保持食堂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扔杂物,倒饭菜和废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爱护粮食,按需打饭,不得乱扔食物,就餐完毕后,应将食物残渣倒入指定的垃圾桶中,并将餐具洗涮干净,放入碗柜;爱护食堂的各种设施用品。
不得随意损坏。
6、 就餐人员尊重重食堂工作人员,如有意见应向总务反应,不得与食堂工作人员发生争吵。
起试行。
___机关食堂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食堂管理,尽可能做到让干部吃的满意,使来客吃得可口,又要降低成本,节约开支,现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定制度如下:一、机关干部用膳制度。1、镇机食堂只向在职上班的机关干部开放,一律不接收外来搭膳人员在食堂用餐,镇机关干部在食堂用膳实行包月制,20元/人/月,每月统一从工资中代扣。2、食堂用膳时间,夏秋季早餐:7:30—8:00,中餐:11:30—12:00;晚餐:17:3
医院食堂管理规定 (1) 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给就餐者提供一个清洁、卫生、舒适的就餐环境,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如下: 一、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实行卫生五四制。 二、 餐厅及厨房内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地面、门窗、墙面、排风扇、照明灯具、吊扇洁净,无灰尘及蜘蛛网。室内无蝇、无鼠、泔水桶洁净并加盖; 三、 桌椅、物品、设备洁净、无污垢及油腻、定位放置;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指局内在职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持有驾驶证的职工。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机动车的使用、维护及管理 第四条 局内所有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由各用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各单位负责人
高校食堂管理规定 (1)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优质的饮食服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四川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 第三条 各食堂(餐厅)及食品生产经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厅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事厅 执行日期:2003-10-24 颁布日期:2003-10-24 文号:闽人发[2003]131号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2-18 施行日期:1998-12-18 发布部门:公安部正文失效日期:2000100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着装,是指按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
1、编制目的:为了确保项目部食堂用液化气瓶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作业规定。2、管理细则:2.1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从有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购买燃气用液化气。2.2由使用部门、采买人员共同做好液化气瓶存储、使用的安全管理。2.2.1食堂主管:负责燃气用液化气的存储、管理、检查、安全措施的实施。2.2.2警卫人员:负责液化气瓶仓库的巡检,并记录现场巡检表,并记录好“外来车辆、货物车辆进出门记录表”,
一、使用煤气之前必须将食堂的窗户、大门打开;保持良好通风;观察煤气是否有臭味;确认无漏气时再开火使用。 ⑴ 、嗅觉--家用煤气中掺有臭剂,漏出时会有自味。 ⑵ 、视觉--煤气外泄,会造成空气中形成雾状白烟。 ⑶ 、听觉--会有“嘶嘶”的声音。 ⑷ 、触觉--手接近外泄的漏洞,会有凉凉的感觉。 二、 使用煤气时,观察火焰正常呈淡蓝色,如发现呈红色,即表示不完全燃烧现象;会产生一氧化碳中毒之危险,应立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
为理顺食堂财务管理关系,现统一制订财务管理规定: (一)关于设置帐户和财务人员的规定 1.原有职工食堂或新建的职工食堂都要单独设置帐户,独立核算,要加强职工食堂的财务管理,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公司财务部。 2.各职工食堂都要设置兼职或专职的会计、出纳,根据人事部核定编制设置。 3.会计、出纳要有明确分工,不允许会计兼出纳,管帐为一人,管现金饭菜票为另一人。 (二)关于费用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12-27 颁布日期:2001-12-27 文号:公通字[2001]9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机关大院车辆管理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做好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及区有关部门领导的用车服务,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为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根据车管科的工作特点,制订如下规定。 一、工作制度 (一) 驾驶员应准时上、下班,并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二上班时间不得离开岗位,如本人有事需要离开,需向科长请假,并告知所去地点和时间。 (三) 上班时间做到服从分配、听从调度、不得借口推诿。休息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
为防止火灾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院校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一、油库消防制度1.油库内禁止烟火。2. 油库的盛油罐、桶和管道不准有跑、冒、滴、漏油的现象。3. 油库内使用的工具及装卸设备必须是能防止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制品或镀铜工具。4.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或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出入油库重地。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
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
局机关各处室:经2008年10月6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局机关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发放和报销作如下规定:一、局机关正式在编职工(含挂靠、代管单位)18岁以下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发放医药费和报销医药费。二、机关职工18岁以下独生子女按照原规定,每年发放800元医药费,届时打入职工工资卡。三、除发放800元医药费外,根据职工子女看病花费较大的实际,规定职工18岁以下独生子女每年可以报销3000元(含8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劳动法事业单位事假管理规定是因私事请假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事假期间是不发工资的。法定假期是有工资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一、劳动法事业单位事假管理规定 劳动法事业单位事假管理规定: 1.在职职工因私事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2.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