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食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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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优质的饮食服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四川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
第三条 各食堂(餐厅)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必须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方可生产、经营和销售食品,不得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的管理单位承担管理责任;各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四川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会、监察处、学工部、团委、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校医院、饮食中心)等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制定食品卫生安全有关政策,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对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评估、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 建立健全和完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准入制度、食品原材料大宗物资采购和索证制度、传染病预防制度、食品试尝留样制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制度和食品加工、操作、销售及原材料的贮存等各环节的相关管理制度,在相应区域实行制度上墙,并公示相关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校内食堂(餐厅)的直接管理单位和生产经营服务点经营场地出租方应加强对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的管理。
食堂(餐厅)的承包、托管必须经过公开招投标,对拟承包、托管食堂(餐厅)的餐饮经营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高校食堂经营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审定和实地考察;对外承包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由主管单位负责对前来租赁经营场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资格、经营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七条 严格执行食堂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制度和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食品的供货准入制。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稳定,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制度,食品及其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必须存档,以备检查;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的食品采购必须到相对固定并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食品供应企业,采购食品时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并将有关的资质材料存档,以备检查。
第八条 在食品采购过程中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 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 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 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九条 严格执行食品试尝、留样和食品进货登记制度。各食堂(餐厅)必须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要求,坚持对供应食品留齐品种、留够数量、留足时间,并做好对食品试尝人、留样人、留样食品管理人以及对留样食品的处理等相关文字记录,并存档,以备检查。
第十条 校内各食堂(餐厅)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卫生安全的监督与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食品加工、操作、出售、贮存过程中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环节进行分析、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汇报。
第十一条 加强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一) 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健康证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健康证复印件必须在对应管理部门存档;
(二)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 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 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从业人员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等;
(五) 加强对用餐区食品容器、餐具等的清洗和消毒工作,确保食品容器、餐具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六) 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必须保证各自的从业人员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在从事食品服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确保食品加工、操作、出售、贮存等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卫生安全。
(一) 食品加工、操作间的消毒措施。食堂应当有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二) 食品加工、操作间的防污染。操作间地面应做到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配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三) 食品的贮存必须卫生安全,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质保期限的食品。
1、 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2、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3、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5、 凉菜间、标花间必须是专间,定时进行降温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6、 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确保质量不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存放;
7、 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十三条 民族食堂(餐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民族饮食政策进行物资采购、物资保存和食品的制作,并根据民族习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发现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按照以下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 协助校医院或政府卫生部门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学校或者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学校或者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学校或者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五条 实行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事件报告制度。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通过学校24小时值班电话(电话:)立即向学校报告,并同时向对应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涉及人数、造成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六条 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规定认真提供饮食服务,并严格按照《四川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自身管理,接受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执法监督所的卫生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的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督和抽查,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责令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单位限期整改。
1、 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办理、存档情况,对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的食品试尝、留样和食品进货等各环节的登记和处理情况,对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的完善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和检查,对大宗物资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2、 对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食品加工、操作间的消毒、防污染和贮存措施,销售、服务窗口的服务质量、环境卫生等各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在学生中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宣传,组织召开关于饮食用餐的学生代表座谈会,对售出饭菜的质量、卫生和服务等方面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
4、 开设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箱和电子信箱,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对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食堂(餐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点在提供食品服务过程中,存在食品存放不规范、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采购变质、腐烂、霉变食品等安全隐患问题,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改正,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者,办公室将有关情况报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将根据影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不制定、不健全制度或者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不报的责任人,将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高校食堂管理规定
(2) 为了强化食堂管理,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食堂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基本管理制度。
一、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央,地方各卫生部门下发的各项卫生管理规定条例等。
二、 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卫生检查,并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
三、 严格学习制度。
四、 划分岗位清洁卫生区域,制定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奖惩逗硬。
五、 严把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应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证,禁止采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六、 食堂保管员应严格按照食品采购规定,对采购的食品逐一验收,对不合格食品拒绝验收,并报告食堂管理员,查清责任。
对验收入库的,必须逐项登记,采取先进先出的方法,保证食品新鲜,安全。
七、 食堂员工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坚持更衣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操作程序,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状时,须脱离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上岗。
八、 严格保卫安全制度,严禁非食堂员工随意进入食堂的操作间,食品保管库房,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九、 严格餐具清洗规定,切实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的餐具清洁程序,保证餐具的清洁卫生,防止传染病的防生。
十、 坚持食品留样制度,对学校一日四餐的各类留样食品分批次全部进入专用储藏冰箱,并表明标识做好记录、备查。
十一、食堂工作人员不得在食品加工及销售场内吸烟。
十二、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号牌上岗。
十三、 食堂管理人员,每日对所有食堂工作进行逐项检查并详细登记。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1、 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全体师生了解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症状表现。
2、 课任教师和班主任每天主动关心学生的健康状况。
3、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时,必须逐级上报,不得瞒报。
4、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供应一切食品,保护现象,并将中毒师生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5、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教委及卫生行政部门。
6、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 学习并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
2、 健全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责职。
3、 加强对师生的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不买、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4、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应主动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并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规常识的培训和教育,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做到持证上岗。
5、 加强对食品的采购、贮藏、加工、销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由主管领导或卫生管理员每天进行过程的抽查并做好记录。
6、 做好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每天晨检和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检查合格方可上岗。
7、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8、 食品供应场所及时清扫,定期大扫除,确保每天整洁、干净。学校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度
1、 食品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2、 严禁采购变质、有害有毒、未经校验或检验不合格、超过保质期或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3、 严格食品验收过程,对采购食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有关证件、感官性状逐一检验,并每日做好验收记录。(有表格)
4、 食品储存库房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保质期食品。
5、 食品保存应分类、分架、离地隔墙,并标明进货日期,先进先出。
6、 食品加工按规范进行:荤素食品清洗切配分开;生熟容器有明显标记;烹饪时烧熟煮透;不准制售冷荤、凉菜。
7、 食品加工的操作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学校食品供应制度
1、 烹调好的食品应及时存放到备餐间。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5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2、 分餐必须在备餐间进行,禁止在其他场所分餐。
3、 食品供应人员进入备餐间前必须进行二次更衣,戴上口罩、工作衣帽,并洗手消毒。三餐工作时间戴工作衣帽有检查,闲杂人员不许进入备餐间。
4、 供应人员服务期间应面带微笑,举止文明,热心周到。有健康证,到期及时补办。
5、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品,必须使用清洁的销售工具。
6、 操作时不对着食品打喷嚏、咳嗽、吸烟和其他污染食品的不卫生动作。
7、 禁止向师生出售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8、 供应后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局机关食堂管理规定 (1) 为了规范局机关食堂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卫生、安全、有序的用餐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一、 食堂用餐规定: 1、 用餐标准:局机关食堂每天为局工作人员提供三餐,其中早餐1元、午餐2元.、晚餐各1元。局机关食堂不接受外来人员就餐。 2、 用餐时间:早餐时间为 7.3 0- 7.5 0,午餐时间为12.00- 12.3 0,晚餐时间为下班半个小时以内。请所有局干部就餐
医院食堂管理规定 (1) 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给就餐者提供一个清洁、卫生、舒适的就餐环境,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如下: 一、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实行卫生五四制。 二、 餐厅及厨房内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地面、门窗、墙面、排风扇、照明灯具、吊扇洁净,无灰尘及蜘蛛网。室内无蝇、无鼠、泔水桶洁净并加盖; 三、 桌椅、物品、设备洁净、无污垢及油腻、定位放置;
1、编制目的:为了确保项目部食堂用液化气瓶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作业规定。2、管理细则:2.1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从有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购买燃气用液化气。2.2由使用部门、采买人员共同做好液化气瓶存储、使用的安全管理。2.2.1食堂主管:负责燃气用液化气的存储、管理、检查、安全措施的实施。2.2.2警卫人员:负责液化气瓶仓库的巡检,并记录现场巡检表,并记录好“外来车辆、货物车辆进出门记录表”,
一、使用煤气之前必须将食堂的窗户、大门打开;保持良好通风;观察煤气是否有臭味;确认无漏气时再开火使用。 ⑴ 、嗅觉--家用煤气中掺有臭剂,漏出时会有自味。 ⑵ 、视觉--煤气外泄,会造成空气中形成雾状白烟。 ⑶ 、听觉--会有“嘶嘶”的声音。 ⑷ 、触觉--手接近外泄的漏洞,会有凉凉的感觉。 二、 使用煤气时,观察火焰正常呈淡蓝色,如发现呈红色,即表示不完全燃烧现象;会产生一氧化碳中毒之危险,应立
为理顺食堂财务管理关系,现统一制订财务管理规定: (一)关于设置帐户和财务人员的规定 1.原有职工食堂或新建的职工食堂都要单独设置帐户,独立核算,要加强职工食堂的财务管理,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公司财务部。 2.各职工食堂都要设置兼职或专职的会计、出纳,根据人事部核定编制设置。 3.会计、出纳要有明确分工,不允许会计兼出纳,管帐为一人,管现金饭菜票为另一人。 (二)关于费用
为防止火灾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院校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一、油库消防制度1.油库内禁止烟火。2. 油库的盛油罐、桶和管道不准有跑、冒、滴、漏油的现象。3. 油库内使用的工具及装卸设备必须是能防止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制品或镀铜工具。4.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或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出入油库重地。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
劳动法事业单位事假管理规定是因私事请假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事假期间是不发工资的。法定假期是有工资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一、劳动法事业单位事假管理规定 劳动法事业单位事假管理规定: 1.在职职工因私事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2.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询问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2-18 施行日期:1998-12-18 发布部门:公安部正文失效日期:2000100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着装,是指按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
脱密期管理规定脱密期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涉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3、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脱密期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
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 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
没入住物业费的缴纳标准是按照标准全额收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小区内有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打折,优惠规定标准的15%~30%;办理过户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空置房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协商一致,可以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
是不需要年审的(从事大型营运危险物品的从业资格证需要一年一审),但是每年需要进行考核。资格证有效期为六年,到期前30天去原发证机关换证即可。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每年都要进行考核,分为诚信考核与计分考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
你好,可以跟单位协商的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死亡的,应该由社保经办机构赔偿给其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为其参保的,由企业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公安部[89]公消字9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11-14 施行日期:1989-11-14 发布部门:公安部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军事训练,保证公安消防部队执行非常任务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市、县(旗)公安消防中队,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地区公安处消防科(股),市、地区(州、盟)公安消防支(大)队,省、自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7-30 施行日期:1991-07-30 发布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正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工作的改革,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职工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食堂(以下简称食堂)是实行内部核算的集体福利性机关后勤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推进城镇化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努力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一个时期,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又相继推出农村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措施,积累了一些经验。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户籍管理规定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公安部最新户籍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