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公安部[89]公消字9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11-14 施行日期:1989-11-14 发布部门:公安部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军事训练,保证公安消防部队执行非常任务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市、县(旗)公安消防中队,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地区公安处消防科(股),市、地区(州、盟)公安消防支(大)队,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含所属教导队),武警消防学院、学校,公安部消防局,根据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公用枪支,按照军用枪支管理。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配备 枪支主要用于: (一)对现役制消防干警(含武警消防院校学员)进行军事训练; (二)战备期间执行消防保卫任务时用于武装自卫;
(三)在突然发生规模较大的危害政治安定和治安秩序的骚乱、暴乱以及其他暴力事件期间,执行纵火、爆炸、火灾等现场扑救任务时用于保卫消防指战员和车辆装备的安全;
(四)在特殊情况下用于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派的其他临时性的紧急任务。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枪支配备标准: (一)军事训练用枪,各地消防部队按干部人数的六分之一配手枪,按战士人数的五分之一配步枪;
边境地区公安消防干部可按其人数的三分之一配置训练用手枪;武警消防院校军事训练用枪干部按人数的十分之一配手枪,战士按人数的五分之一配步枪;
消防学院学员按人数的二十分之一、消防学校学员按人数的十五分之一配手枪。 (二)单独设岗哨的公安消防支(大)队以上机关和武警消防学院、学校按每个哨位配一支手枪。
(三)消防部队训练、岗哨等所需长、短枪,各配备装备弹十发。实弹射击训练每年一次,每次训练用子弹干部和院校学员各七发,战士各十二发。
(四)战备期间执行消防任务所需自卫枪,应当首先启用现有训练枪;如战备地区消防部队确需增加枪支、弹药数量,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提出配发标准和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批准。
(五)各地消防部队执行公安机关交派的临时性紧急任务时,可以根据需要启用现有训练枪,不配发专用枪支。 第五条 各地消防部队需要增配的枪支、弹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在上年第四季度提出年度计划,说明增配枪支的理由、型式、数量以及库存训练子弹用完后应于补充的训练用子弹的种类和数量,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核后统一组织调拨。
第六条 各地消防部队配备的枪支、弹药,除训练、站岗或执行上级交派的任务由指定人员携带外,一律集中到市、地区公安消防支(大)队集中保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机关配备的枪支、弹药,由该总队指定的部门集中保管。 第七条 各单位对配备的枪支、弹药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清点、检查和维修保养,防止丢失、被盗,防止损坏、锈蚀、变质。
枪支、弹药要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用。 第八条 经技术鉴定确已不堪使用的枪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销毁。
淘汰的旧式枪支由消防总队集中存放,由公安部指定的单位收购。对报废、淘汰的枪支、弹药不准自行销售或处理。现有枪支的逐步更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提出计划,公安部消防局根据财力和供应情况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
第九条 必须加强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制度。训练结束和完成任务后,应当将枪支、弹药立即交回,验收入库。
武器保管应当有专人负责,枪支、弹药要分别存放。军械库(室)必须符合公安部消防局印发的安全规定。 第十条 因执行任务需要携带枪支、弹药外出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支(大)队主要领导人批准。
第十一条 发生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等重大问题,必须立即上报,不得隐瞒或迟报、谎报。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83〕公发(研)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09-01 颁布日期:1996-06-19 文号:[1996]交战办字第2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4-09-05 颁布日期:1994-09-05 文号:中办发[1994]1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和仿真枪认定标准(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军用枪支、弹药,还是民用枪支、弹药,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包括私自制造、改装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
正家物业消防管理规定 1.0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消防管理规定。 2. 0消防安全责任2.1消防安全责任人:物业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本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处主任为公司各管理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家规定的消防通道的高度和宽度是这样的:人员疏散走道应根据疏散人数经计算确定,但最小净宽度不小于1.4m。超过一万平米的通道不得小于2.4m;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2-18 施行日期:1998-12-18 发布部门:公安部正文失效日期:2000100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着装,是指按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
是不需要年审的(从事大型营运危险物品的从业资格证需要一年一审),但是每年需要进行考核。资格证有效期为六年,到期前30天去原发证机关换证即可。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每年都要进行考核,分为诚信考核与计分考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1-07-22 施行日期:1991-07-22 发布部门:卫生部正文 密码电报是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为了加强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91〕厅字12号文件《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本着有利保密,便利工作的原则,特对我部密码电报的阅办和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中央组织部 执行日期:2008-04-01 颁布日期:2008-02-04 文号:中组发【2008】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消防现在归属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部队手机使用管理规定:1、士兵参加部队组织的教育、操课、会议等集体活动时,不得使用手机;2、不得利用手机储存、发送不健康短信、图片、短片和非法言论,不得利用手机上网;3、手机通常为“一机一号”,变更手机号码或使用多个号码时,应当按规定报批,更换机型应及时备案;4、不是使用手机对象的士兵持有手机的,必须上缴所在单位集中保管,在其回家探亲时发还使用,返回部队后再集中保管;5、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
使用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二)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艇、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三)严禁在具备有线通信条件的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四)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递和存储涉密信息;(五)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联接国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执行日期:1998-09-09 颁布日期:1998-07-09 文号:高检发装字[1998]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严禁储存充装压力超过气瓶设计压力的气瓶。 2. 气瓶与其他危险化学物品不得任意混放。 (间隔距离不小于10米) 高压气瓶分类储存规定 气体性质 可燃气体 助燃气体 不燃气体 气体名称 氢、甲烷、乙烯、丙烯、乙炔液化石油气、丙烷、一氧化碳、液态烃蒸气、甲醚、氯甲烷等 氧、压缩空气、氯气 氮、二氧化碳、氖、氩 不准共同储存的物品种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
为加强小区的防火管理,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消防法规,制订本规定:一、小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救的原则,依靠业主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上级领导监督。二、小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三、管理处加强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工作,所有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并对业主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四、管理处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定期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