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执行日期:1998-09-09 颁布日期:1998-07-09 文号:高检发装字[1998]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枪支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
如果是明知不能偿还或不愿偿还而故意透支,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根据《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按照刑法第196条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机构沿革 ·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发布日期:1999.09.16· 实施日期:1999.09.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 侦查监督 · (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公安部[89]公消字9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11-14 施行日期:1989-11-14 发布部门:公安部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军事训练,保证公安消防部队执行非常任务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市、县(旗)公安消防中队,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地区公安处消防科(股),市、地区(州、盟)公安消防支(大)队,省、自
1.所属机关不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2.职责不同:法院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检察院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作为控方出庭。3.上下级关系不同: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有哪些1、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2、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3、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二、复查任务通过
(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2日印发)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 辖第三章 受 理第四章 审 查第五章 复 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政部 司法部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 司发﹝2015﹞ 5号 2015年3月18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罪犯死亡处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罪犯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1-02-21 颁布日期:199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1〕5号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执行日期:1991-05-13 颁布日期:1991-05-13 文号:高检发[1991]2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