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入
在第八期我们说到,有些人因为帮忙或受雇佣等林林总总的原因受托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了无法对公司进行实质管理的企业挂名“老板”。
不在其位却要担其责,按现在的网络流行语说,可谓是“怨种”老板。这期我们来说说,这些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救济,从而顺利摘掉这顶“挂名”大帽子。
二、直接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行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5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以上规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公司出具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决议,决议事项为免除原法定代表人和选举新法定代表人,且决议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也就是说,“挂名”法定代表人要向公司及其股东发出《告知函》,明确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这一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且要求公司去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但是问题来了,“挂名”法定代表人既不是股东,又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对公司及股东没有任何控制权与管理权的情况下,根本无法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登记。
事实上在司法实务中,更多的情况是公司已经出现了经营问题或涉及违法犯罪,公司已被强制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这种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为避免实质承担责任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选择提起新的诉讼。
可见,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条路是走不通的。那么诉讼呢?
三、诉讼救济
如今在司法实务届,已经明确法人代表变更之诉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最高院认为,在法人代表并非公司股东,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作出有效决议,且公司也不愿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则法人代表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且无任何救济途径。
所以,最高院认为,法人代表变更之诉具有诉的利益,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因此,如果公司拒绝进行变更登记,不用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如果担心在发出告知函到法院判决这段时间内公司再有什么骚操作,那么可以在发出告知函后,在报纸上刊登已辞去法定代表人的声明,以形成公示。
笔者在检索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是否有股东决议或股东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包括免责声明、同意变更函等。
如果存在这几样文件,表明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司内部途径进行救济,人民法院应保持谦抑性而不过多干预公司的内部事务。
2、如无股东决议,则考虑以下几点:
(1)法定代表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
(2)法定代表人是否在公司任职(比如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领取报酬;
(3)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是否侵害挂名法人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遇到他人委托请求挂名公司的法人代表,出于谨慎态度,请务必拒绝。
如果实在无法拒绝,那么一定要未雨绸缪签署相关协议,尤其要明确挂名时间、期限、权利与义务、解除合同的事由、公司涉诉后的变更登记等,以防止出现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或涉及诉讼时,实际控制人拒绝配合变更登记的情形。
毕竟,人性真的经不起考验。
如果起诉公司首先要确定公司的性质,然后才能确定被告的个数。
一、挂名法人代表如何才能完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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